公示送達-呂家驊即呂學仁即偉成電子廠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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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 年度桃簡字第175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呂家驊即呂學仁即偉成電子廠間清償債務事件。

... 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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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桃簡字第175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呂家驊即呂學仁即偉成電子廠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      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石曉芸 股別:燕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簡字第175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楊家瀧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梁永林 住同上 被告呂家驊即偉成電子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 石曉芸   發布日期:110-02-26 更新日期:110-02-26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認識本院 本院沿革 關於院長 法官名錄及事務分配 專業法庭設置情形 本院組織 本院管轄 活動紀要 地址電話 位置交通 樓層平面圖 各院區業務 政府資訊公開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澄清新聞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採購資訊 其他資訊 公示催告 業務簡介 民事 勞動事件 訴訟外ADR 調解專區 消債專區 家事 少年 刑事 行政訴訟 公證業務 提存業務 登記業務 調查保護 民事執行 非訟 簡易 訴訟輔導 文書 總務 人事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性騷擾防治專區 性別平等專區 查詢服務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裁判主文公告 案件進度查詢 開庭進度查詢 庭期表查詢 名冊專區 義務辯護專區 刑事補償專區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其他查詢 便民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常見問答 多元繳費服務 徵收費用標準 閱卷聲請 系統服務 與民有約 電子集中報到 防疫訊息 司法志工 退還裁判費申請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 法院遠距訊問 電子檔案上傳區 下班收狀 聯絡我們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暨家事服務中心 視訊開庭「U」軟體及操作手冊下載專區 問卷調查 國民法官專區 國民法官法規 國民法官新制介紹 常見問答 宣導影片及資料 校園宣導 其他宣導活動 實務模擬法庭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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