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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雜支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補助項目之費用,各不得 ... 核定補助項目內,於不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之範圍勻支。
但勻支 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向所在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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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4.09.10
發文字號:
府社照字第1040735618A號令
異動性質:
修正
主旨:
修正「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
內容:
三、據點運作費每年度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如下:
(一)水電費、電話費、網路費、書報雜誌費、瓦斯費、文具費、郵資、
電腦耗材費、文宣印刷費、活動講師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
、公共意外責任險、器材租金與維護費、內部修繕費、活動材料費
、茶水點心費、共餐食材費、血糖檢測耗材、攝影費、清潔用品費
及其他有關據點服務之支出費用。
(二)物品購置費用。
但每一物品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接送老人參與據點活動之油料及租車等交通費用。
(四)志工相關費用:
1.志工誤餐費,每人每次午、晚餐以新臺幣八十元為限。
2.志工交通費,以從事外勤服務志工為限,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一
百元為限,計程車資不予補助;農曆除夕、春節(農曆正月初
一至初三)期間,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3.志工保險費,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4.志工背心,每件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五)雜支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補助項目之費用,各不得超過當年度補助金額
百分之三十;第五款補助項目之費用,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四、經費補助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開辦設置費:據點應填具補助計畫書(附件),向所在地區公所提
出申請。
(二)據點運作費:據點應填具補助計畫書,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三
十一日,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但新設置之據點,不受期間之
限制。
前項開辦設置費及據點運作費之申請,由區公所初審後,彙整報本
府社會局辦理審核。
六、據點應按核定經費概算表執行補助經費,如有需要,得於第二點各款
核定補助項目內,於不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之範圍勻支。
但勻支
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初審
後,報本府社會局辦理審核。
圖表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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