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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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雜支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補助項目之費用,各不得 ... 核定補助項目內,於不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之範圍勻支。

但勻支 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向所在地區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修正「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4.09.10 發文字號: 府社照字第1040735618A號令 異動性質: 修正 主旨: 修正「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經費補助申請及處理作業要點 內容: 三、據點運作費每年度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如下: (一)水電費、電話費、網路費、書報雜誌費、瓦斯費、文具費、郵資、      電腦耗材費、文宣印刷費、活動講師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      、公共意外責任險、器材租金與維護費、內部修繕費、活動材料費      、茶水點心費、共餐食材費、血糖檢測耗材、攝影費、清潔用品費      及其他有關據點服務之支出費用。

(二)物品購置費用。

但每一物品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接送老人參與據點活動之油料及租車等交通費用。

(四)志工相關費用:      1.志工誤餐費,每人每次午、晚餐以新臺幣八十元為限。

     2.志工交通費,以從事外勤服務志工為限,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一          百元為限,計程車資不予補助;農曆除夕、春節(農曆正月初          一至初三)期間,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3.志工保險費,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

     4.志工背心,每件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五)雜支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補助項目之費用,各不得超過當年度補助金額    百分之三十;第五款補助項目之費用,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四、經費補助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開辦設置費:據點應填具補助計畫書(附件),向所在地區公所提      出申請。

(二)據點運作費:據點應填具補助計畫書,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三      十一日,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但新設置之據點,不受期間之      限制。

     前項開辦設置費及據點運作費之申請,由區公所初審後,彙整報本    府社會局辦理審核。

六、據點應按核定經費概算表執行補助經費,如有需要,得於第二點各款    核定補助項目內,於不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之範圍勻支。

但勻支    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初審    後,報本府社會局辦理審核。

圖表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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