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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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土牆之種類及適用範圍如下: 一、三明治式擋土牆:位於開挖坡面者,其有效高在四公尺以下為原則; 位填方坡面者,其有效高在二公尺以下為原則。
二、重力式擋土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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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十二節擋土牆
第一百十七條擋土牆係指為攔阻土石、砂礫及類似粒狀物質所構築之構造物。
第一百十八條擋土牆之種類及適用範圍如下:
一、三明治式擋土牆:位於開挖坡面者,其有效高在四公尺以下為原則;
位填方坡面者,其有效高在二公尺以下為原則。
二、重力式擋土牆:其有效高在四公尺以下為原則。
三、半重力式擋土牆:其有效高在四公尺以下為原則。
四、懸臂式擋土牆:其有效高在八公尺以下為原則。
五、扶壁式擋土牆:其有效高在十公尺以下為原則。
六、疊式擋土牆:
(一)蛇籠(箱籠)擋土牆:適用於滲透水多之坡面或基礎土壤軟弱且
較不穩定地區,其總有效高在四公尺以下為原則。
(二)格籠擋土牆:適用於多滲透水坡面,其每層有效高三公尺以下,
總有效高六公尺以下為原則。
(三)加勁土壤構造物:其總有效高在八公尺以下為原則。
七、砌石擋土牆:牆面坡度以緩於一比0‧三為原則;砌石長徑均應依序
向上縮減,任一砌石(含本身)往上計算之高度均不宜超過該石材長
徑之五倍,其有效高以不超過四公尺,且符合下列規定為原則:
(一)乾砌者,石塊長徑(即牆厚方向)之五倍。
(二)漿砌者,石塊長徑(即牆厚方向)之六‧五倍。
八、錨定擋土牆:適用於岩層破碎帶、節理發達或崩塌、地滑地區。
前項擋土牆有效高指露出地面之高度。
擋土牆有效高,如經專業技師分析
安全無虞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十九條擋土牆之作用力應包括:自重、加載荷重、土壓力、水壓力、地震力及基
礎承載力等。
第一百二十條擋土牆設計應依下列規定:
一、滑動:安全係數常時情況不得小於一點五,於地震情況不得小於一點
二。
二、傾倒:穩定力矩必須大於傾倒力矩,安全係數常時情況不得小於二,
於地震情況不得小於一點五,合力作用點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岩盤基礎:合力作用點必須在基礎底寬之二分之一中段內。
(二)土層基礎:合力作用點必須在基礎底寬之三分之一中段內。
三、基礎之應力必須在土壤容許承載力之內,其安全係數不得小於三。
四、牆身所受各種應力,必須在各種材料容許應力範圍內。
第一百二十一條非透水性之擋土牆,應設直徑五公分以上之排水孔,每二平方公尺至少一
孔,並應有防止阻塞之設施。
在滲透水量多或地下水位高之地區,則應增
加排水孔及在牆後設置特別排水設施。
前項擋土牆長度每二十公尺至四十公尺應加設伸縮縫一處。
廢棄物處理場圍貯體及擋土牆背填土有適當排水設施者,不受前二項規定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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