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改列舉扣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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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填欄位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1.申請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嗣本局依申報核定後,申請人主張改用列舉扣除額,原查以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103年2261-4-標準改列舉扣除】[ODT] 2.申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嗣本局依申報核定後,申請人主張改用列舉扣除額,原查以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104年2300-7-租賃所得-標準扣除額】[ODT] 3.申請人未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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