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解釋函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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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設置與建築物共構之檔土牆,並於建築物與擋土牆間回填土,該回填土區與擋土牆應計入農舍用地面積計算1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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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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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4/7/13
發文文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0932號
發文機關
內政部
正本
6直轄市政府、臺灣省14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副本
夏先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本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建築管理組
主旨
有關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設置與建築物共構之檔土牆,並於建築物與擋土牆間回填土,該回填土區與擋土牆應計入農舍用地面積計算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4年6月29日水保農字第1041882278號函(如附件)及民眾104年6月4日郵件(信件案號1040604001)辦理。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3項、第9條第2項第3款分別規定:「……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
……」三、次按「有關個別農舍之外牆或其代替柱、遮陽板、陽臺、屋簷、出入口雨遮、雨遮、花臺、於一樓地坪施作停車空間或其他水泥地坪,均應依本辦法規定將其水平投影面積全部納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即其水平投影面積均不得超過農舍用地面積(農業用地10%部分)之範圍……。
」本部102年1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12243號函已有明示。
另按本部104年4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413984號說明三所示:「案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104年4月17日揭函說明二稱:『<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
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舍興建,按水土保持相關法規所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依其計畫內容設置之必要水土保持設施,應屬農舍附屬設施,計入農舍用地面積內(農業用地10%)。
』請據以依照辦理。
」四、又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前揭104年6月29日函說明二稱:「旨揭與建築物共構之擋土牆應屬建築物不可分割之構造物,爰該回填土區與擋土牆均應計入農舍用地面積」。
是以,有關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設置與建築物共構之擋土牆,並於建築物與擋土牆間回填土,該回填土區及擋土牆應計入農舍用地面積(農業用地10%)計算,以符規定。
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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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4/6/29
發文文號
水保農字第1041882278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正本
内政部營建署
副本
本局農村建設組
主旨
有關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設置與建築物共構之擋土牆,並於建築物與擋土牆間回填土,該回填土區與擋土牆是否計入農舍用地面積計算疑義案,本局意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4年6月16日營署建管字第1042909802號函。
二、旨揭與建築物共構之擋土牆應屬建築物不可分割之構造物,爰該回填土區與擋土牆均應計入農舍用地面積,以上意見敬請貴署參處。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4/4/28
發文文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413984號
發文機關
內政部
正本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營建署綜合計畫組、建築管理組
主旨
有關個別農舍依水土保持法設置之水土保持設施,其農舍用地面積計算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4月17日農授水保字第1040211059號函(諒達)辦理,並復貴局104年3月1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463545100號函。
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3項、第9條第2項第3款分別規定:「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3條、第10條與第11條第1項第3款相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面積。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
......」次按「有關個別農舍之外牆或其代替柱、遮陽板、陽臺、屋簷、出入口雨遮、雨遮、花臺、於一樓地坪施作停車空間或其他水泥地坪,均應依本辦法規定將其水平投影面積全部納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即其水平投影面積均不得超過農舍用地面積(農業用地10%部分)之範圍......。
」本部102年12月6日臺內營字第1020812243號函已有明示。
三、案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104年4月17日揭函說明二稱:「『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
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舍興建,按水土保持相關法規所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依其計畫內容設置之必要水土保持設施,應屬農舍附屬設施,計入農舍用地面積內(農業用地10%)。
」請據以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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