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訴願審議-如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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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對於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您的權利或利益,您可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本局遞送訴願書。

提起訴願應以書面辦理,但並不一定要用制式訴願書,您只須將您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聯絡電話及不服之行政處分、訴願請求、訴願之事實及理由表達清楚,並請您於訴願書上簽名或蓋章即可。

您也可於此網站「業務資訊」項下「訴願」點選「訴願相關書類下載」中下載空白訴願書填寫。

如果您擔心郵寄時間無法掌握,亦可於本局網站首頁「線上服務」點選「線上申辦」後再點選「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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