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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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五十公斤者,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二、同時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及過氯酸鉀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重量。
一、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五十公斤者,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二、同時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及過氯酸鉀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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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五十公斤者,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二、同時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及過氯酸鉀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重量。
一、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五十公斤者,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二、同時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及過氯酸鉀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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