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交通部公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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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路寬度。

第5 條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地面層出入口規定如下: 一、應距順向道路 ... 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與點數 列印時間:110/11/1102:24 《》 交通部公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6-25 法規名稱: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公告文號:交路字第10850080511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5卷116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自九十年七月三日發布施行,歷經二次修正。

因應車位鎖等科技設備應用於停車場收費管理,適度鬆綁臨時路外停車場出入口設置 規定;為改善停車位不足現象及有效活化土地,倘該土地臨道路側無設置實體人行道 ,且設置六個小型車停車位以下者,在無礙安全及交通衝擊較小處申請設置平面式臨 時路外停車場,得放寬汽車出入口距順向道路交叉口距離、免留設退縮空間及停等空 間。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供大型車停放者,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 安全者,其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得為六公尺以上。

(修正第四條) 二、停車位設置車位鎖者,其出入口免留設停等空間。

(修正第五條) 三、對於面臨道路無設置實體人行道,申請設置六個以下小型車停車位且無建築物之 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其出入口不受應距順向道路交叉口距離、退縮人行空間 、停等空間及車道規定之限制。

(修正第五條、第六條) 四、機車停車位寬度下限縮減為零點七公尺;另汽車運輸業申請設置平面式臨時路外 停車場,其車輛通行車道之面積及其停車位大小,應符合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規 定。

(修正第六條、第六條附件) 五、將「機器腳踏車」名稱修正為「機車」。

(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六條附件) 第4條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供小型車停放者,應臨接六公尺以上實際寬 度之道路;供大型車停放者,應臨接十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

但經地 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其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小型車得為 五公尺以上;大型車得為六公尺以上。

前項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 路寬度。

第5條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地面層出入口規定如下: 一、應距順向道路交叉口五公尺以上。

二、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一點五公尺以上。

但 兩側基地尚未開發且未留設人行空間,或兩側建築物無退縮且無設置 騎樓等人行空間,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人通行安全者得免留 設。

三、應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口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之垂直 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設置緩衝空間(含人行道)。

四、出入口至車輛管制設施應至少規劃停等空間(不含人行道)。

小型車 為六公尺乘六公尺;大型車為六公尺乘十二公尺。

但設有內藏式轉盤 或車位鎖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建築線,於申請設置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 車場時,得以道路境界線代替之。

申請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其土地臨道路側無設置實體人行 道,且設置六個以下小型車停車位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 款規定之限制。

第6條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停車位大小、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規定如下: 一、大型車:車位寬度四公尺以上,長十二公尺以上;車道寬度十公尺以 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十公尺。

二、小型車:車位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二五公尺以上;車道寬度 單車道三點五公尺以上,雙車道五點五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 小於五公尺。

三、機車:車位寬度零點七公尺以上,長二公尺以上;車道寬度一點五公 尺以上。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不受前項車道規定限制。

汽車運輸業者申請設置第一項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專供該業車輛停放 者,其車輛通行車道之面積及其停車位大小,應符合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規定。

第7條機械式或塔台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之設置,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體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之設計、施工、構造及材料設備規格依建築技術規 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立體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供機車停放使用時,其車位大小、車道寬度依 前條第三款規定設置。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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