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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木構造
第一百七十一條
以木材構造之建築物或以木材為主要構材與其他構材合併構築之建築物,依本章規定。
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
以下簡稱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機關另定之。
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木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不得超過四層樓。
但供公眾使用而非供居住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簷高得不受限制。
第一百七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