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新聞自由的理論與實踐 以自立報系編輯室公約運動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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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主的理念,終於在一九九四年自立報系經營權轉移過程中,考驗了臺灣的報業,引發若干思考與行動。
參、編輯室公約運動的開始. 自立報系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傳出早報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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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新聞自由的理論與實踐
內部新聞自由的理論與實踐──以自立報系編輯室公約運動為例涂建豐(台灣記協監委)
壹、前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自立晚報和中時晚報分別刊出三批和全版廣告,內容是由中研院院士李鎮源、政大新聞系副教授馮建三、臺灣筆會會長李敏勇、自立晚報資深記者陳銘城等人具名,呼籲「搶救自立」,希望「新的經營者能尊重自立報系的編採風格,不破壞媒體自主性,讓自立報系員工對臺灣的民主化發展作出更積極的貢獻。
」正式將自立報系經營權轉移問題公諸社會大眾。
八月十三日,自立晚報頭版頭條刊出「自立報系即將被賣掉!」文中指出,多位主筆在自立報系賣給陳政忠之後,將不再為自立報系撰寫社論。
緊跟著的另一條新聞則指出,自立早、晚報記者正在發起一項要求與資方簽訂「編輯室公約」的聯署簽名,從此展開一連串媒體內、外的抗爭活動。
這是臺灣新聞史上第一次(至今也是唯一一次)媒體經營權轉移,受到媒體員工抗拒的案例。
同時,自立員工還順勢爭取內部新聞自由,要求與資方簽訂編輯室公約,影響所及,除使新聞界檢討本身問題外,還促成一群跨媒體新聞工作者團結推動爭取新聞自主運動,隨後並催生了臺灣第一個自主性新聞工作者專業組織--「臺灣新聞記者協會」。
此一經過,必將成為臺灣新聞史上「內部新聞自由」發展的極重要事件,必須放在臺灣這一段特定歷史時空的脈絡中加以理解。
本文首先剖析「內部新聞自由」觀念在臺灣的播種過程,然後以自立事件為個案,探索編輯室公約的醞釀、轉折與終結,為整個事件留下比較完整的記錄。
貳、內部新聞自由理論在臺灣之提出與運用
「內部新聞自由」概念在五0年代的德國憲法學界引起討論,內容是討論有關新聞從業人員與媒體內部之間涉及的新聞自由問題(翁秀琪,1987)。
當時討論的重點有兩個層面,一是與報業活動有關的各種權力在報業組織內如何分配,一是單一記者與其老闆、發行人、總編輯之間的互動關係。
主張內部新聞自由的學者多支持新聞從業人員也應是新聞自由的享有者,而且認為大眾傳播企業體內不的僱傭關係與一般企業體內部的僱傭關係應有所不同。
完整引介此一概念到臺灣之學者,是翁秀琪教授(1987),她在一九八七年四月發表傳播媒介內部的新聞自由--開放報禁後的另一個問題〉,之後在新聞局委託政大新研所之《制定新聞記者法可行性之研究》中,翁秀琪(1988)再撰寫有關西德新聞記者的養成教育、工作權及內部新聞自由,在翁秀琪(1992)與蔡明誠所編之《大眾傳播法手冊》中,撰寫〈工作權與新聞記者之自主性〉,對內部新聞自由著墨頗多。
其次,臺大法律系教授林子儀(1992)於臺大法學基金會法律論壇發表〈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專論中肯定新聞自由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認為新聞自由為現代民主社會一項重要制度,並以「監督政府」之第四權理論建構新聞自由理念,主張保障新聞自由的自主性,不僅只是新聞媒體免於國家干預的外部自主性,同時尚包括新聞專業人員免於新聞媒體事業主之不當干預的內部自主性。
林子儀還提出兩項具體作法,以維護專業人員的自主性與獨立性:加強及健全工會組織、考慮制定「新聞媒體事業經營法」以合理規範新聞事業媒體的所有權、經營權與編輯權的權限及其間的關係。
另外,自立早報總編輯蘇正平(1993)在一九九一年獲新聞評議會獎助,前往日本、德國、捷克及俄羅斯等國考察當地新聞媒體之新聞自主與自律現況,帶回不少第一手實務資料,詳述各國新聞事業中資本與勞動關係,並特別關注德國與東歐國家編輯室公約與內部新聞自由發展緣由經過。
國內除了以上三人對內部新聞自由有較完整的敘述外,傳播學者徐佳士(1987)、李金銓(1987)兩位教授也均在報禁解除前後,撰文呼籲媒體所有者尊重新聞專業工作者的自主權,並倡議加強或成立新的記者工會組織,以保障其專業自主。
新聞自主的理念,終於在一九九四年自立報系經營權轉移過程中,考驗了臺灣的報業,引發若干思考與行動。
參、編輯室公約運動的開始自立報系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傳出早報可能關門時(自立工訊,1993a),即暗示自立報系又陷入財務危機,隨後更傳聞不斷。
四月間社方接觸華隆翁大銘、長億集團楊天生、民眾日報李哲朗、立委黃正一與參選澎湖立委失利的營造商林炳坤等人,但都未有具體結果。
五月時自立董事高清愿表示有繼續投資意願,並提出許多經營改革計畫(自立工訊,1993b),自立員工也提出五點聲明對應,其中除保障員工合理工作權外,最重要的訴求便是維持自立報風報格,並尊重新聞專業。
不料,在六月中,臺南幫又決定要把股權賣給陳政忠與陳宏昌,廿四日還收了五千萬訂金,三十日編輯部員工向社長陳榮傑確認陳政忠入主自立的消息之後,立即引起不少員工反彈情緒,開始有零星的串連抗爭活動,原定七月一日的新舊資方股票交割,與發行人交接也因而延期。
七月十三日,在部份自立編輯部員工與跨媒體新聞工作者的串連奔走下,開始一項結合學術、文化與新聞實務等各界人士「搶救自立」的連署行動(臺北自立報報,1994a),隔天並透過新社會基金會在立法院舉辦「媒體、財團、政治--從自立報系改組談起」座談會,與會的學術、文化與政界人士多肯定自立報系四十年來對臺灣社會的貢獻,因此也希望新經營者能尊重自立固有風格,維持其媒體自主性(自立早報,1994a)。
至此,自立經營權轉移問題已成一樁眾所關心的「社會事件」,而不只是個別的自立內部問題。
七月十九日,中時晚報全版廣告刊出「搶救自立」聲明之各界連署名單七百七十一人,自立晚報則刊登「關切自立」聲明的三批廣告(註一)。
隔天下午,在主筆林倖一(註二)緊急安排下,新買主陳政忠和一級主管首度與自立工會談判小組會面,對自立工會兩大訴求,陳政忠表示不可能接受「全員退休再擇聘案」,不過在「尊重新聞編採自主性,維護自立客觀、本土、公正報格」方面,陳政忠則是非常爽快的答應,還說要簽字可以,票選總編輯也沒問題(自立晚報,1994a)。
肆、編輯室公約的提出 陳政忠此番談話給予自立員工不小的啟示。
曾到德國等地蒐集新聞自律與自主資料,時任自立早報副總編輯的蘇正平,即提出效仿德國新聞媒體,勞資雙方簽訂「編輯室規章」以共同遵守之構想。
八月二日陳政忠與工會談判代表協商後更留下書面記錄,蘇正平與關心自立之各媒體同業再度討論,擬出現階段必行且可行的四項原則後,再交由早報、晚報同仁發起連署。
針對外界及自立報系內部一直有所疑慮新資方是否會干預編採自主空間問題(註三),亦即「內部新聞自由」如何保障?終於有了一個具體的解決辦法,這也是臺灣新聞界第一次有機會實證「內部新聞自由」的機會。
一九九四年七月廿二日,尚未命名為「九0一新聞推動小組」的一群跨媒體新聞工作者,在完成發動各界連署「搶救自立」聲明並刊登廣告後聚會,以評估廣告效益與計畫下一步行動。
與會的自立早報副總編輯的蘇正平指出,「自立新資方陳政忠在二十日向工會幹部表示,他願意簽字保證不改變自立風格,但實際作法是什麼?若有勞資雙方均需遵守的『編輯室規章』,以建制人事、編輯流程,對自立報系未來發展,應是個契機。
」(註四)這是自立事件中首次出現「內部新聞自由」議題,以編輯部思考立場出發的具體抗爭訴求。
不過,當時的跨媒體工作者最關心之未來乃在成立新聞工作者團結組織,推動制定「編輯室規章」只是工作清單上的第一項「要務」(註五)。
八月二日陳政忠與工會談判代表達成多項共識,在勞方極力要求下,新資方再度承諾「尊重新聞編採自主性,以及維護客觀、公正、本土的報格。
」(臺北自立報報,1994b)隔日跨媒體新聞工作者於是加快動作,立即擬出現階段目標應以確立編務職掌屬總編輯、人事民主化、行政部門不得干預新聞專業與自律與編輯部定期檢討等四項基本精神,來制定「編輯室公約」,並透過自立內部員工進行連署,作為保障內部新聞自由之具體有效作法(註六)。
八月四日由自立早、晚報六位編輯部員工發起之「編輯室公約」,便正式展開連署,成為自立事件中最具代表性之抗爭訴求(註七)。
八月十一日,自立報系產業工會會員大會,通過交付工會談判小組和資方簽訂「編輯室公約」之議案。
八月十三日,自立晚報以頭版頭條與三版大幅報導自立報系經營權轉移事件新聞,從此之後,自立早、晚報除原本有的學術、文化界人士聲援言論之外,各版面均大幅增加「自立事件」相關報導或專文,也就是說自立報系的兩份主要報紙,都成了員工抗爭的工具,此種現象是臺灣新聞事業史上至今所僅見之唯一案例(註八)。
八月十五日,自立新舊資方交割股票,並宣布早、晚報新任總編輯人事案,但多數編輯部員工並不接受,當日即緊急動員同仁,要求社方說明人事更動案原因。
李永得等五位編採言論部門主管則發表辭職聲明,表示對新資方仍未具體承諾編輯室公約的遺憾,並希望以此喚起新資方正視,及早簽訂公約(臺北自立快報,1994a)。
這是自立「編輯室公約運動」中第一批以去留作為爭取手段的人士。
八月十六日,自立晚報編輯部集體反彈新人事案,拒絕由社長陳榮傑和發行人郭正昭所主持的總編輯交接,並依日前連署之編輯室公約精神,進行總編輯票選,原總編輯李永得獲絕大多數支持,新總編輯林森鴻則獲零票。
自立晚報當天頭版「開天窗」,除以「歷史會記住這一天」標題和黑色報頭表達爭取「編輯室公約」決心外,並向讀者致歉(自立晚報,1994b)。
稍晚,自立早報編輯部也進行票選總編輯,原副總編輯蘇正平獲最高票。
此一民選總編輯模式首開臺灣新聞史新頁,早報「民選總編輯」蘇正平在當選之後表示:「報社固然是私人企業,但報紙是社會公器不能私用。
若有『編輯室公約』則可約束資方與員工共同維護新聞自主。
而落實新聞自主非常關鍵的一點,又在攸關編輯運作的總編輯人選之產生方式;在私人辦報的體制下,總編輯必須能夠同時得到資方以及員工的信賴。
」(自立早報,1994b)從此之後,每日也都有社會各界人士前來報社表達關心之意,更擴大自立事件的社會關切面,不僅其他各媒體均派員採訪事件發展,甚至連國際媒體法新社和美聯社也都有報導(自立早報,1994c),自立事件成為國際知曉新聞。
四天後,關心自立事件的跨媒體新聞工作者組成「九0一新聞自主推動小組」以推動簽訂編輯室公約,催生新聞工作者專業組織,緊接又發動新聞、學術、文化、傳播學者等各界人士連署「支持編輯室公約運動」,呼籲社會支持新聞專業人員與企業主簽訂公約,以維護新聞自主(自立早報,1994d)。
伍.編輯室公約的談判與結束八月廿五日,新資方辦理股票過戶,陳政忠再找工會幹部與早、晚報總編輯溝通,除反對「全員退休再擇聘案」,主張「一段時間去留案」外,陳政忠自稱「編輯室公約」是他自己提出的構想,他「以此為榮」。
隔日晚上早報總編輯蘇正平在說明會上建議,由早、晚報總編輯、總主筆及早晚報各推派兩位編輯或記者先草擬公約,再與新資方談判,最後仍經早晚報編輯會議通過才算數(臺北自立快報,1994b)。
八月廿九日,自立工會即推薦早、晚報四位編輯部同仁與早、晚報總編輯與早報總主筆共七人,合組公約草擬小組。
兩天後,「自立報系編輯室公約草案」出爐(臺北自立快報,1994c)。
九月五日,公約起草小組在向早、晚報編輯部同仁舉辦說明會,經討論修正後定案。
九月一日記者節,「九0一為新聞自主而走」遊行從中正紀念堂出發,創下臺灣新聞史上第一次有新聞記者走上街頭,也是臺灣社會運動史上第一次有人在颱風天遊行。
參加遊行群眾約四百人,其中半數為新聞工作者,自立報系員工又佔幾乎一半人數,遊行三大訴求為「爭取內部新聞自由、推動編輯室公約、催生新聞專業組織」,遊行行經濟南路自立報系大樓時還有民間劇場表演「反對財團政黨控制媒體」(自立早報,1994e)。
九月二日,陳政忠表示不參與編輯室公約討論,交付發行人郭正昭、社長陳榮傑來商談。
不過,真正談判卻要到十九日,才在社長陳榮傑臨時通知下開始。
而且陳榮傑認為,應由早、晚報編輯部各推三人,非以工會談判代表為協商對象,社方則由他和副社長馬兆宗、林倖一為代表,以七人小組草擬的編輯室公約為版本,希望討論兩次就可以定案。
陳榮傑還要工會幹部先把編輯室公約草案中「不可行部份」自行刪除,兼顧資方可以接受的立場。
副社長馬兆宗也表示,希望給資方有經營的空間(臺北自立快報,1994d)。
九月廿二日,董事長兼發行人郭正昭巡視外埠,面對中部同仁詢問時指出,編輯室公約立意甚佳,但此一公約已受到同業莫大的壓力。
但他發行人對此絕對保持中立,並已指示社長陳榮傑負責召集草擬此一社內重要內規,希望採訪同仁也能明白總編輯票選制,會導致只會做人不會做事的總編輯(臺北自立快報,1994e)。
九月廿六日,自立工會談判小組正式與社方就編輯室公約進行談判,但副社長馬兆宗一開始就表示,「不是來和工會談」,編輯室公約屬新聞自由問題,不是工會任務。
且編輯室公約應為報社內規,只要董事會通過交社長執行即可,不須勞資雙方簽署,他請教過臺北市勞工局官員,要訂也是訂在工作規則之中。
對於資方執意排除工會的參與談判,認為編輯室公約不屬勞資協議範圍,而視為「內規」,與會工會幹部均強調,編輯室公約勞資間的一種「團體協議」,若降格為「內規」,將發生資方易片面修改,影響公約穩定性的問題。
工會也認為,編採部門的新聞自主空間亦屬勞工權益工作條件部份,工會責無旁貸應出面代為爭取,並商訂簽署這項特殊的勞資團體協約。
而且編輯室公約是進步的,在臺灣也是劃時代作為,絕不可只去請教那些保守的官方人員。
由於雙方對公約位階與談判對象歧見很大,會談不過四十分鐘即告結束(自立晚報,1994c)。
雖然工會一再強調其代表性,但社長陳榮傑仍執意以編輯部指派方式出席會議,工會幹部在徵詢編輯部同仁意見後,十月三日提出「談判五原則」,(一)勞方談判代表由工會推舉之編採同仁代表參加;(二)編輯室公約應為勞資協議性質,達成協議後,勞資應共同簽署;(三)總編輯人選應經過編採同仁同意;(四)編輯政策應由編採人員參與擬訂;(五)除發行人、社長、總主筆、總編輯,編委會成員應為編採同仁。
如果資方在十月五日之前不能先確認上述原則,工會將不會浪費時間與資方談判(臺北自立快報,1994f)。
十月五日,工會談判代表再度與資方就公約進行溝通,由於資方未能確認工會五原則,且還提出總編輯人選之產生應納入廣告、發行等相關部門主管等與工會基本立場歧異極大的意見,工會認為資方進兩個月來不斷推托,毫無誠意,也不了解公約精神,因此拒絕再與資方進行談判(臺北自立快報,1994g),自立編輯室公約談判就從此停頓。
之後只有零星的抗議,而不復見大規模的抗爭(臺北自立周報,1994a、b)。
陸、結論
一.自立編輯室公約運動的意義
本文以「內部新聞自由理論」檢視自立報系經營權轉移之「編輯室公約運動」,
分析其經過與此一運動對臺灣這一時期事業的意義。
一九八八年報禁解除,這是臺灣報業史上,有關新聞自由問題的一個重要分水嶺。
在此之前,雖然臺灣新聞報紙多與執政者有相當密切的關係,可是他們仍難脫離當局的積極管制(陳國祥、祝萍1987),光是為解除「限張、限證、限印」就奮鬥了近四十年。
報禁時期,媒體爭取新聞自由的對象是「管制者」--政府,希望解除的是各種對新聞事業的法令限制,期許一自由開放的新聞空間,也就是爭取「外部新聞自由」。
報禁開放後,國家機器對新聞進行檢查干預的能力降低了不少,以一紙公文便叫報社停刊一周的事情不再發生(註九),新聞局、國民黨文工會、情治單位要想一通電話就「擺平」新聞的能耐也大大失靈。
但取而代之,同樣會影響新聞走向的,卻是報老闆的綿密政商人脈,與媒體本身的相關企業利益,甚至是廣告廠商的壓力,同樣讓新聞專業工作者的自主性大打折扣。
新聞自由的新難局是「內部新聞自由」的如何保障(註十)?報禁解除後,果然許多傳播學者的預言成真,「如實說,將來新聞自由奮鬥的目標不是別的,正是這個碩大無朋的『官僚商業勾結體』(Bureaucratic-commercialcomplex)了。
」(李金銓,1987)如以聯合報為例,它在報禁時代為反對新聞管制,經常與各媒體齊一戰線,一九五八年〈出版法〉修正時,該報指責有關當局說:「在軍閥時代,出版之登記,沒有這麼麻煩,也沒有這樣硬性的限制,...」(陳國祥、祝萍1987),但在報禁解除後,卻發生記者分析某財團政商關係脈絡時,點出報老闆的好朋友,報老闆便震怒開除記者之事件,成為臺灣媒體所有者干預內部新聞自由的最有名案例(翁秀琪,1992)。
自立報系經營權轉移過程中,自立固有的媒體風格、編輯政策是否能夠繼續維持,亦即「內部新聞自由」如何保障?在期許新聞工作不負公眾所託之有心媒體改造人士的推動下,終於有機會全盤提出檢討,這也是國內及少見的學術理論與行動結合的極佳範例。
「編輯室公約」之提出,為整個抗爭行動奠定正當性基礎,這便是此一運動的重要意義。
專業新聞工作者在抗爭中不僅提出問題,還提出具體處理解決方案,期以專業力抗衡政治力、經濟力之不當干預。
學術、文化和社會各界也群起呼應,欲使「搶救自立」成為一媒體改造運動契機,這也是社會運動之新類型。
另一層重要意義則是:回顧臺灣近年來之媒體改造運動,如開放報禁、開放電子媒體和「退報救臺灣」等行動,發動者主體均非新聞專業工作者,雖然有零星的新聞從業人員參與,但從未有普遍的投入,更談不上組織結合。
但在自立事件中,跨媒體新聞工作者以爭取「內部新聞自由」為訴求介入搶救自立行動,並擴大關心媒體生態改造運動,發動社會各界推動「編輯室公約」,之後並組成臺灣第一個以追求新聞自主與自律並重的自發性專業團體--「臺灣新聞記者協會」來持續行動,這則是媒體改造運動中,第一次由新聞專業工作者自動發起且主導過程的行動,媒體改造運動終於也有一股來自媒體內部自省的力量,而不再是反對黨與社運界獨行的局面。
二.自立編輯室公約運動受阻的原因 自立編輯室公約運動一開始時轟轟烈烈,不僅自立報系的兩份報紙大力鼓吹,社會各界關心人士撰文大力支持,呼籲自立新資方應順應此一訴求,才是自立報系「唯一的活路」(瞿海源,1994),新資方在接手自立前後也不斷表示願意簽署公約。
不過卻在勞資雙方僅接觸兩次之後,連談判形式都無法達到共識即宣告談判破裂,過程前後剛好才十天,公約實質內容完全未進入討論。
檢討公約未能簽成原因,大多數當時參與或關心此一運動的人士都認為最主要原因是:新資方沒有誠意。
新資方為什麼沒有誠意呢?從大環境來說,筆者認為臺灣整體社會中,企業界普遍缺乏「社會責任意識」。
絕大多數企業家賺了錢都歸功於自己的努力,卻不思考企業與社會間關係,對資本主義發展已至可吸納生產民主精神、順應人性之作法,以達勞資雙贏局面(註十一),並不太有人提及。
而新聞媒體作為兼具商業產品與社會公器性質的文化工業,媒體老闆也少有能平衡兼顧者。
特別是本土性格之民營媒體在過去報禁時期未受執政者政策保護,因此辦來格外辛苦,求生存便成最重要之原則,除非所有者有一份特別的堅持,且無對政治、經濟利益之個人考量,否則幾乎難有什麼特別的報風報格。
自立報系新資方以往長期在政商界發展,與新聞界並無淵源,而且在與自立員工接觸過程中未能給對方信任感,對編輯室公約的認知並不深入,並自一九九四年九月初指示發行人和社長負責商談,到談判破裂之後,至今均無對編輯室公約發表任何談話。
負責與勞方接觸的發行人則透露「此一公約以受到同業莫大壓力...」,再加上接觸過程中,資方在談判對象與公約位階等最關鍵且基本之問題,一開始即和勞方立場南轅北轍,無怪乎自立員工認為新資方對編輯室公約實無真正瞭解,當初答應簽署只是一時權宜(註十二)。
待如願入主自立後,便依自己想像的一套,來與勞方談判,甚至出現「要訂可以,但不是與工會」和「規定在工作規則即可」兩種相互矛盾的主張。
綜觀各國先例,有制定編輯室公約之媒體,均非有法律強制規定,除東歐國家因共產黨倒台,媒體由員工接管之外,多是媒體企業家自願配合,認為此一作法有益媒體公信力之樹立,而與勞方簽署公約。
因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若非資方善意,勞方確實難有參與經營的機會。
而在推動公約的主體--自立員工方面,對簽約受阻也應有所檢討。
第一,運動理論未深入人心。
編輯室公約之基本前提,並不否認資本主義之運作模式,亦即「任何資本家都可以辦報,只是必須對報業行規與價值有所尊崇。
」自立員工在抗爭中有不少人一開始便打定「不讓某某人進來」的主意,亦即將編輯室公約視為一「抗爭工具」而非「抗爭目標」。
因此一旦某某人還是進來了,不少人便失去動力。
特別是談判一開始時,「自願退休案」亦同時展開,很多自立員工不願再待在理念不和的地方,便申請自願退休。
在談判的群眾基礎一再流失之後,談判動力自然不再持續。
「合則來,不合則去」是極多新聞工作者的特性,也注定新聞工作者無法與資方長期抗爭的命運。
另外,也有人認為,編輯室公約沒有非編輯室部門員工參與的機會,因此失去後援。
筆者同意兩者有關,但應非主要因素。
畢竟,當初由工會出面與資方談判,在形式上並無分編輯部內外,工會堅持代理談判也有此考慮,「分」是資方所為。
不過,在新聞媒體中,有關不同部門之不同關切,應如何分別落實?新聞專業部份如何透過工會保障?應是另一個在行動上需要探討的重要課題。
三.「編輯室公約」的未來是不是夢? 自立編輯室公約運動雖然暫告停止,但它所留下的影響,卻才要開始發生作用。
在自立員工爭取簽訂編輯室公約期間,臺中民主有線電視台率先通過由新聞部提出之「新聞自主公約」(自立晚報,1994d),隨後財訊月刊、黑白新聞周刊也都宣布跟進要制定編輯室公約。
爭議極大的〈公共電視法〉草案,朝野立委為確保其中立自主,特別加上編輯室公約條款。
第四家無線電視臺申辦過程中,全民民間與豐年均強調「尊重新聞自主」,全民民間還在新聞部經理李永得的主張下,以制定「編輯室公約」為訴求,該台在獲得執照時,新聞局還提醒他們要注意做到這點。
種種跡象顯示,編輯室公約已成保障「內部新聞自由」,確保新聞專業自主的唯一作法;欲標榜進步性與打破壟斷的媒體,更是視其為一種道德象徵,藉以吸引投資者與工作者。
由此觀之,內部新聞自由觀念是已擴散宣揚,而且也吸引跟隨效仿者,只要在新聞公信力不足或需要建立的媒體,就有需要編輯室公約的時候。
特別是剛開放的電子媒體,與試圖想告別黨政軍勢力的媒體,筆者相信,只要再發生侵害新聞專業自主事件,就有機會再繼續推動編輯室公約,這也是臺灣新聞記者協會所不時守望的重要工作。
柒、註釋
自立員工與關切自立之同業原本訂下自立晚報七月十九日二版三批廣告版面,但在刊登前夕獲廣告部傳達社方反對「搶救」之字眼,經協商之後,改用「關切」兩字。
見〈臺北自立報報14號〉1994719自立報系產業工會。
原為自立晚報總主筆,1994815升任兼任副社長。
筆者訪問之編輯室公約運動相關人士多作此表示,見筆者〈新聞自主的挑戰與回應〉訪談,本期《新聞學研究》。
見涂建豐之〈會議記錄〉手稿 1994722
見涂建豐之〈會議記錄〉手稿 1994727
見涂建豐之〈會議記錄〉手稿 199483
該連署書之「編輯室公約」(暫定名)之四項精神原則為:一.總編輯為編務最高負責人;二.總編輯之任命應由記者與編輯投票產生或行使同意權;三.董事會、發行人、社長不得以人事獎懲手段等任何理由干預編輯部新聞專業與自律空間;四.總編輯定期召集記者與編輯舉行新聞編採事務檢討會議。
見〈臺北自立快報2號〉199484自立報系產業工會。
記者、編輯為爭取改善工作環境,是否能罷工?學者翁秀琪認為這是個相當複雜的問題,在兼顧大眾知的權利與新聞工作者的勞工罷工權,翁秀琪建議在報業罷工期間發行「緊急報紙」,張數雖少,但須包括最低限度的必要訊息(見翁秀琪《大眾傳播理論與實證》p.345)。
自立報系抗爭期間曾發生「開天窗事件」(自立晚報1994816一版),社內部份歡迎陳政忠入主之員工亦以「危害大眾知的權利」為由,抨擊抗爭派之作法不當(社內張貼海報與傳真信件)。
不過,當時的自立晚報總編輯李永得表示,「自立報系易主已成社會公眾事件,我們認為我們的讀者有必要了解這個事件,...從新聞專業的立場來看的話,它絕對是一個值得報導的事情。
...我們強調報紙是社會的公器,我們可以用專業的立場去報導,使讀者了解這個事情,但本身不是作為抗爭的工具,必須謹守專業的原則。
...」見中時晚報1994824時代副刊。
民眾日報在一九八七年六月七日,因第一版刊登過多中國新聞而遭停刊七天處分。
參見陳國祥、祝萍(198710):《臺灣報業演進40年》p.210
自立事件中對新聞自由問題多重「內部新聞自由」方面討論,有新聞學者認為並不恰當,如政大馮建三副教授即質疑此會讓人認為外部已無管制,只剩內部問題(見筆者之〈新聞自主的挑戰與回應〉訪談,本期《新聞學研究》)。
筆者則認為內部問題可能是外部問題之延伸,分成內、外部討論只是便於分析問題,因此仍沿用此一概念,唯在討論時應注意與外部之相關因素。
巴西企業家賽姆勒(RicardoSemler)讓員工自訂生產目標,甚至自訂上班時間,主管可自行決定經營策略,不必擔心上級干預。
最特別的是,他們可以無條件決定自己的薪水。
十二年中,賽氏企業成長率高達百分之六百,生產力提高近七倍,利潤上升五倍。
見RicardoSemler著之《夥計,接棒!》,顧淑馨譯,199412智庫文化出版社。
多位自立員工接受筆者訪問時均認為此為最重要因素,參見筆者之〈新聞自主的挑戰與回應〉訪談,本期《新聞學研究》。
捌、參考資料與書目自立工訊(1993):(-a):自立工訊第十八期199337,(-b):自立工訊第二十期1993511。
臺北,自立報系產業工會。
自立早報(1994):(-a):自立早報1994815,(-b):自立早報1994817,一版,(-c):自立早報1994817,二版,(-d):自立早報1994823,一、二版,(-e):自立早報199492,一、二版,臺北。
自立晚報(1994):(-a):自立晚報19941013,二版,(-b):自立晚報1994816,一、三版,(-c):自立晚報1994927,(-d):自立晚報19941010,二版,臺北。
李金銓(19876):〈新聞的政治,政治的新聞〉,《新聞的政治,政治的新聞》,臺北,圓神,頁III~XVI。
林子儀(1992):〈新聞自由的意義及其理論基礎〉,《臺大法學論叢》,經著者修正補充後,收錄於林子儀(1993)《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臺北,月旦,頁61~131。
徐佳士(19874):〈請給新聞記者自主權〉,《東方雜誌》復刊第二十卷第十期,臺北。
陳國祥、祝萍(198710):〈政府遷台初期的報業發展〉,《臺灣報業演進40年》,臺北,自立晚報出版,頁41~104。
翁秀琪(1987):〈傳播媒介內部的新聞自由--開放報禁後的另一個問題〉198747自立晚報。
翁秀琪(19886):〈西德〉(新聞記者的養成教育、工作權及內部新聞自由),見陳世敏、彭芸、羅文輝《制定新聞記者法可行性之研究》,政大新研所,頁45~66。
翁秀琪、蔡明誠(19928):〈工作權與新聞工作者之自主性〉,《大眾傳播法手冊》,臺北,政大新聞研究所,頁279~327。
臺北自立報報(1994):(-a):臺北自立報報9號,1994713,(-b):臺北自立報報26號,199482。
臺北,自立報系產業工會。
臺北自立快報(1994):(-a):臺北自立快報2號,199484,(-b):臺北自立快報11號,1994815,(-c):臺北自立快報21號,1994825,(-d):臺北自立快報41號,1994919,(-e):臺北自立快報43號,1994922,(-f):臺北自立快報51號,1994103,(-g):臺北自立快報53號,1994105。
臺北,自立報系產業工會。
臺北自立周報(1994):(-a):臺北自立周報1號,19941019,(-b):臺北自立周報6號,19941123。
臺北,自立報系產業工會。
蘇正平(1993):〈新聞自主與自律--德國、東歐與日本經驗〉,《第二屆中華民國傑出新聞人員研究獎得獎人研習考察報告》,臺北,中華民國新聞評議會,頁51~89。
瞿海源(1994):〈告別自立!?迎接新的自立?--編採自主獨立是自立報系唯一的活路〉 自立早報 1994815三版。
玖、附錄
自立報系編輯室公約草案全文: 自立報系秉持客觀、公正、本土之基本立場,獨立報導、評論,不受任何黨派、商業、宗教或其他利益團體之左右。
自立報系編採人員應竭盡一切可能,真實、完整報導所有公共議題,不為私利、無所偏袒、無所畏懼。
為貫徹實踐前述基本立場與新聞編採獨立自主之原則,特訂定左列條款:
一、發行人為本報系編輯政策最高負責人,在發行人之下,各報設編輯委員會,其成員各九人,產生方式如下:
發行人、社長、總編輯、總主筆為當然委員。
二級以上主管或具五年以上編採專業經驗者,得由具投票資格之編輯部成員票選五人為委員。
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編輯委員會得議決編輯政策、討論編輯部所擬預算、仲裁編輯部人事案,每月定期開會一次,以發行人為召集人。
若有三位以上委員連署要求召開臨時會議,發行人不得拒絕或藉故拖延。
三、總編輯為編務最高負責人,秉新聞專業理念,執行報社之編輯政策。
四、總編輯之人選由發行人提名,經入社一年以上之記者編輯、編譯,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使否決權,若遭應有票數三分之一以上反對者,董事會不得任命之。
發行人所提總編輯人選如遭否決,應改由編輯部具投票資格之人員,推薦票選之,以獲應有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供董事會任命。
若編輯部無法依前款產生總編輯人選,則由發行人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任命。
五、總編輯就職兩年後,應重新行使前條之任命程序。
六、總編輯對所屬各單位主管或主編有提名供社方任命之權,社方對所提人選不同意時,送交編輯委員會仲裁。
七、總編輯必須每月召集一次編務檢討會議。
八、記者、編輯對新聞之處理,不受其觀點之不同,而受懲罰。
九、本報系設置編輯顧問委員會,由社外各界專業人士組成,其成員十一至十五人,經編輯委員會推薦後,由發行人聘任,任期兩年。
十、本公約經本報系編採同仁大會通過後,由發行人公佈實施,並送董事會備查。
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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