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行政程序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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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行政程序法
(
民國90年06月2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8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
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0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1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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