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行政程序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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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行政程序法 ( 民國90年06月2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8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 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0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1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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