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區長選任之研究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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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為直轄市後,其原本縣轄內之鄉、鎮及縣轄市,依地方制度法第3條規定,應改制為直轄市之區,喪失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
自此以後,民間就存有2種不同聲音,一種是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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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區長選任之研究
撰成日期:104年11月
更新日期:104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趙俊人
編號:A01321
地方制度法於民國98年4月15日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並增訂第7-1、7-2、87-1~87-3條條文,賦予縣市合併或單獨升格為直轄市之法源,嗣於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市與臺中縣、臺南市與臺南縣、高雄市與高雄縣則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
103年12月25日,桃園縣亦改制為直轄市桃園市。
改制為直轄市後,其原本縣轄內之鄉、鎮及縣轄市,依地方制度法第3條規定,應改制為直轄市之區,喪失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
自此以後,民間就存有2種不同聲音,一種是維持現行區長由直轄市市長任用之區長官派的主張;另一種則主張恢復改制前之自治狀況,區長民選,區與鄉(鎮、市)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經本報告研究認為,如果直轄市區長改為民選,並享有自治法人資格,此會涉及到兩個爭議議題,第一,區改制前為現行鄉(鎮、市),因此區之行政區領域並未因改制直轄市而改變,鄉(鎮、市)體制原本就存在的行政區劃問題,而此一問題,並未因區長改為官派後就有所改變。
因此,如果區長官派欲改為民選,首先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要不要重新劃定行政區。
第二,改制後的區長如恢復民選自治後,其改制前原本鄉(鎮、市)之治理弊病,是否須一併檢討修正。
該兩項爭議議題,短期間似無可解決。
茲以,本報告認為現行宜先維持直轄市之區的現況,再行檢討現行區長受限於市府指導,區政發展阻礙之問題,復以提出解決之建議,將區長改為政務職,使其可依規參加市長召集並主持的市政會議,以適時提出建言並爭取行政資源、提升區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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