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不適任並非開除要件|法操FOLLAW- - 1111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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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取自網路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根據新聞報導,一位飲料店老闆在臉書抱怨有員工不守規定,所以人手夠了之後就把他開除,沒想到卻被「反過來」要資遣費,開除跟資遣到底有何不同? 應以資遣、而非開除部分老闆的認知與法令規定有落差,員工如果只是不能勝任工作,並無勞基法第12條開除條款之情形時,應該走資遣流程而非逕行開除。
否則員工輕則要求資遣費,重則主張非法解僱→回復工作權。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