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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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預查英文名稱及出進口廠商登記,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但貿易局電腦系統故障時,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辦理。

[修正]; 第四條. 英文名稱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國際貿易 名  稱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2年7月9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10020295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之一、第八條;刪除第七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修正] 第三條 申請預查英文名稱及出進口廠商登記,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但貿 易局電腦系統故障時,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辦理。

[修正] 第四條 英文名稱登記,應載明主體名稱及組織種類;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應標 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

申請登記之英文名稱,其標明產業之專業名詞,不得逾其營業項目範圍。

英文名稱不得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混同誤認之虞。

[修正] 第五條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不得與現有或經貿易局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 登記未滿二年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相同。

但有正當理由經貿易局專案核 准或外國分公司之英文名稱與其外國公司相同,且標明其國籍及分公司名 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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