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 律師沒告訴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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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 一、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 商業登記:沒有法人格,俗稱商號(也有稱為行號),出資者僅1人為「獨資」;出資者有2人以上為「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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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10Tue202000:00
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商業登記」是什麼?「公司登記」是什麼?「營業登記」是什麼?「稅籍登記」是什麼?請看以下「一、二」的說明,律師將有系統的帶您了解各種工商「登記」。
一、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
二、營業(稅籍)登記
一、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
商業登記:沒有法人格,俗稱商號(也有稱為行號),出資者僅1人為「獨資」;出資者有2人以上為「合夥」。
公司登記:具有獨立法人格,依公司法規定,型態有「無限公司、二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實務多以有限公司為主,設立便捷,俗稱1人公司。
有限合夥:立法院於104年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為商業組織型態新增一項選擇「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
該選擇什麼樣的「商業組織型態」,考慮因素眾多,主要與出資者預計經營的事業屬性、主管機關規定有關,選擇「獨資或合夥」雖然設立簡便,缺點在於需要承擔「無限責任」;選擇「公司」則運作較為繁瑣,並不適合需要高度創意或彈性的事業。
依商業組織型態有無獨立法人格,可分為「獨資或合夥」、「公司」二種。
獨資或合夥適用《商業登記法》第3條:「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同法第4條:「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因此,在台灣想要開店經商做點生意,原則上要依法辦理「商業登記」。
另,如果想設立的是「公司」,則適用《公司法》辦理。
難道在台灣開店做生意,一定要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嗎?就不能默默地做個小生意、小買賣,賺錢沒人知嗎?答案是「可以」,如果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就不用辦理商業登記。
二、營業(稅籍)登記
簡單來說,就是跟「稅」有關的登記,是為了讓「國稅局」知道營業人開始營業了。
多數人分不清楚「商業登記」、「營業登記」,而將之混為一談,再加上「稅籍登記」就更分不清楚了。
其實,「營業登記」就是「稅籍登記」,法律用語出處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請看修法前、後比較:
【修法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
【修法後】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
「營業登記」之規定,原係基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須依法「報繳營業稅」,國家為確實掌握稅源而訂定,惟為避免「營業登記」文字用語造成與其他主管機關登記義務
混淆,爰修正為「稅籍登記」,以符實際。
真相大白!營業登記根本就是稅籍登記,我用「營業(稅籍)登記」來表示,容易明白。
「稅籍登記」是營業人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稅籍」,用來作為報繳營業稅之用,不論申請「公司」或「商號行號」皆需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人如果已辦妥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則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同時視為已申請辦理「稅籍登記」。
否則,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實務上,「稅籍登記」都是在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完成後辦理。
三、律師觀點
許多人以為逃漏稅被抓到「只是罰錢」,殊不知在台灣逃漏稅也可能涉犯刑責「要坐牢的」,不是只有大陸才把逃漏稅的人抓去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一般公司確實沒有必要設置「法務人員」,但花點小錢聘一位信賴的「律師顧問」,決策前多諮詢一下律師,可是非常必要的!律師顧問介紹請參考「公司/個人法律顧問推薦」。
四、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
曾經有一種「登記證」,大大張樣子很像獎狀,不過已經廢止,名稱叫做「營利事業登記證」。
這張證書自98年後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有點年紀的人才知道我在說什麼。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原因為監察院87年6月8日(87)院台財字第872200287號函建議行政院:「建議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
行政院令核定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嗣後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即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
係指商業經審查符合商業登記法後,即准予登記,至於其他行政管理等,諸如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等事項,則非商業登記之審核內容。
是以,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所在位置,仍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管、消防、衛生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法令規定,非謂獲准商業登記者,即全面肯認其經營之業務符合其他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管、消防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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