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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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 條第1 項規定,訂定「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並自108.01.01 施行至109.12.31 止.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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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060205113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01月05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4 期 881-885 頁 相關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民國102年07月03日版) 要  旨: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訂定「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 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並自108.01.01施 行至109.12.31止 主旨:訂定「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 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指定之特定對象,為在職勞工於同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工作日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三小時以上之工作日數 ,達當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且有六個月以上。

(含不連續單月) (二)工作時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之工作時數,累計達七 百小時以上。

二、雇主應依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表(如附表)所定之特 定項目,於下列期間內為指定之特定對象辦理健康檢查: (一)一百零七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二)一百零八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三、雇主辦理前點健康檢查,應由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勞工特 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為之。

相關圖表: 附件.PDF 附表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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