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何謂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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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3項,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包含平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精神病、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共12項。
鑑定向度則請參照勞動部公告:https://re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