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專業用語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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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計畫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25年內之發展,將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 ... 跳到主要內容 ::: 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網站導覽 English 最新消息 會期發布 大會紀錄 新聞發布 組織編制 本會委員 委員名冊 委員產生 委員任務 作業程序 都市計畫作業流程 提案類別 研議案作業流程 開會程序 審議進度 審議案件 審議案 研議案 審定案 公告公開展覽案件 大會專區 市民參與 便民窗口 陳情意見書下載 人民陳情 列席須知 公展案件線上陳情 認識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專業用語解說 常見問題Q&A 法令專區 網站導覽 English ::: 首頁 認識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專業用語解說 都市計畫專業用語解說 下載 【都市計畫作業手冊研究報告下載】(pdf檔) 1.都市計畫   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25年內之發展,將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的規劃,使都市發展成適於居住、工作、遊憩之安全、愉悅的生活環境;並以都市計畫書及計畫圖作為實施依據。

2.主要計畫   對都市實質發展擬定具綜合性、一般性與長期性之指導計畫;實施進度以5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25年。

可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2年內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5年內完成公共設施建設。

3.細部計畫   依主要計畫對該地區作更詳盡的計畫,以闡釋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並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蔽率、容積率、使用項目、都市設計…,表明事業及財務計畫,劃設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系統等都市建設規定並據以實施。

4.特定區計畫   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特定目的而劃設之特定地區,為求更直接、有效實施都市建設,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如高雄市臨海工業區特定區計畫、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

5.土地使用   細部計畫的最主要內容之一,配合計畫目的劃設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並規定其建蔽率、容積率…等規範,用以管理都市發展。

6.公共設施用地   主要計畫的最主要內容之一,為滿足社區居民或政府有關交通運輸(道路、鐵路、機場…)、遊憩(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教育(學校)、醫療、衛生、通信、能源等方面之需要,規劃供興闢公用建設使用之土地,一般不以營利為目的。

政府得視實際情況,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公共設施之項目、位置與規模,以增進居民生活之便利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品質。

7.建蔽率   建築基地應留設相當比例之空地,以確保居住生活環境品質,政府通常會訂定建築物垂直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值,以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完全建築使用。

8.容積率   指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

如有一建築基地面積100坪,建蔽率50%,容積率300%,表示該基地上之建築物地面層最多可建50坪,可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00坪。

9.都市設計   強化個別地區發展願景與特色,整體考量開發基地與鄰近環境和諧、共生之關係,並包括人為環境與自然環境(如山、水、公園綠地等)的對應;透過硬體設施建設與軟體活動規範的整合,以達國際化、優質化與人性化都市環境經營的目標。

10.都市更新   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碎、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或配合重大建設,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建物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特別加以維護的地區,應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更新範圍,研定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以進行更新建設。

11.開發許可   因應細部計畫開發方式規定,透過公、私部門間的協商,由業者自己考量基地特性及使用需求,研擬適當之土地使用規劃配置(含細部性公共設施)及擬引入之產業類別,提出開發計畫,取得許可並依規定負擔辦理開發,一種較具彈性的開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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