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事實與真相詳細解說FAQ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翻唱放上網,要坐監嗎? ... 對香港-; 無法按國際社會通行多年的法律規範和國際版權公約要求更新版權法例。

... 為批評或評論某作品而翻唱,現時已有豁免。

  什麼是知識產權?>版權>《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事實與真相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事實與真相詳細解說FAQ 詳細解說FAQ Q1. 條例草案會收窄表達和創作自由嗎? Q2. 不通過條例草案的後果? Q3. 條例草案建議的“傳播罪行”,針對什麼侵權行為? Q4. 為什麼需要“傳播權利”? Q5. 網上有人說:“FBShare野要坐監”,真的嗎? Q6. 上載/直播打機實況,要坐監嗎? Q7. 市民在某些情況慶祝時播放歌曲,拍攝現場短片再放上互聯網分享,要坐監嗎? Q8. 翻唱放上網,要坐監嗎? Q9. Cap圖而不列明出處,就要坐監嗎? Q10. 漫畫同人誌、舊曲新詞等,也要坐監? Q11. 政府有否釐清《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是否適用於版權版權有關罪行? Q12. 為何未有加入英國同類條例中的「版權豁免凌駕合約條款」,完全保護二次創作人不被民事起訴的危機? Q13. 為何沒有如美國及亞洲鄰近國家採納開放式豁免「公平使用FairUse」或加拿大的開放式豁免「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 Q14. 未來的版權檢討有甚麼議題和時間表?   Q1.  條例草案會收窄表達和創作自由嗎? A1: 不會。

      條例草案是要加強- 保護原創作品 保障表達自由 保障用者在合理範圍內使用版權作品       條例草案- 不會收窄表達自由 不會影響現時60多項條文的版權豁免 不會針對互聯網常見一般的戲仿、諷刺或社交平台“分享”行為。

      條例草案通過後,會為使用他人版權作品加入新豁免- (a)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 (b)評論時事 (c)引用 返回頁首   Q2.   不通過條例草案的後果? A2: 對使用者- 無法得到更多的法定版權豁免。

現時的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以至是評論時事和引用的「二次創作」,不能受到明文保障。

無法定機制容許用戶反駁侵權投訴,「二次創作」易被下架。

      對網上服務平台- 無法得到法定安全港的保障,日常運作可能受到影響而且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對版權擁有人- 無法得到法律的明確保障,使他們的版權作品不受大規模的非法串流盜版影響。

      對香港- 無法按國際社會通行多年的法律規範和國際版權公約要求更新版權法例。

無法有效打擊大規模的非法串流。

創意產業遭受打擊。

返回頁首   Q3.   條例草案建議的“傳播罪行”,針對什麼侵權行為? A3. 針對的是大規模的侵權行為,例如是將一部電影串流予公眾觀看。

一些互聯網常見的活動,例如改圖、改歌、截圖等,不取代原作品,不是刑事執法目標。

      此外,按照我們的立法建議,如被指侵權者證明自己“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已侵犯他人版權,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返回頁首   Q4.   為什麼需要“傳播權利”? A4. 現時的《版權條例》難以有效打擊具規模的非法串流侵權。

“傳播權利”是國際版權條約訂明的一種權利,許多海外國家如澳洲、歐盟、英國、新加坡、新西蘭和加拿大等,自2001年起已先後引入。

返回頁首 Q5.   網上有人說:“FBShare野要坐監”,真的嗎? A5. 不會。

在社交平台如Facebook“share(分享)links(連結)”會被視為侵權而需要坐監,這種說法,純屬謠傳。

.   條例草案第28(A)(5)清楚訂明,不決定侵權內容,不構成傳播行為。

舉例說,只是分享連結,而非將歌曲上載至互聯網供人下載,不屬侵權,沒有刑事和民事責任。

返回頁首 Q6.   上載/直播打機實況,要坐監嗎? A6. 不會。

    許多人在上載/直播打機實況時,會包含對遊戲的評論或導引,現時已有版權豁免(《版權條例》第39條),可以適用。

新增的豁免,如引用,按情況也可適用。

    重要的是,電子遊戲發展商普遍歡迎和容許使用者上載「打機片段」,以吸引更多的遊戲者。

市場的發展模式,已可合理保障使用者直播打機實況。

      例如,Microsoft並不反對遊戲者使用其發行和擁有的遊戲內容,重新創作和分發如錄像、網上內容及其他衍生作品,以作非商業和個人用途。

SONY在今年最新更新的PS43.0系統中,亦加入了直播功能,讓使用者可以在社交平台上直播和分享「打機片段」。

      Youtube和Twitch已有許多這種專有頻道和片段。

今年開始,Twitch使用者更可從Twitch音樂庫中選取音樂在直播「打機片段」時使用。

返回頁首 Q7.   市民在某些情況慶祝時播放歌曲,拍攝現場短片再放上互聯網分享,要坐監嗎? A7. 不會。

      按《版權條例》第40條,如影片中附帶地包括版權材料,可有豁免。

如涉及報導時事,第39條的豁免也適用。

      條例通過後,除現有豁免,新增的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豁免,也可適用,沒有侵權,沒有刑責。

返回頁首 Q8.   翻唱放上網,要坐監嗎? A8. 不會。

      為批評或評論某作品而翻唱,現時已有豁免。

新增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評論時事的豁免,也可適用。

沒有民事責任,更談不上刑責。

      重要的是,市場的發展模式,已可合理保障使用者翻唱。

事實上,現時也未見民事訴訟出現。

      以YouTube為例,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已經和YouTube簽訂許可協議,授權YouTube傳播重新演繹的歌曲(即「自彈自唱(cover-version)」)。

數間唱片公司也已經和YouTube簽訂許可協議,授權YouTube可以傳播用户使用原作品的商業錄音(如樂器演奏、卡拉OK錄音)重新演繹的歌曲。

返回頁首 Q9.   Cap圖而不列明出處,就要坐監嗎? A9. 法律上,要構成侵權,必須複製原作品的實質部分。

      即使涉及複製實質部分,如以評論原作品或其他作品或報導時事為目的,現有豁免已經適用。

新增的豁免如引用、評論時事、戲仿、諷刺等目的,亦可適用。

      援引出處的法律要求在某些情況並不適用。

在引用、評論時事的豁免下,法例已表明在非合理和切實可行的情況下,不須援引出處(作品及作者名稱)。

援引出處對原創作者,是一種尊重,對使用者,也是一種保障。

戲仿、諷刺的豁免更無援引出處的法律要求。

返回頁首 Q10.   漫畫同人誌、舊曲新詞等,也要坐監? A10. 不會。

    . 現時或新增的豁免(為批評或評論某作品、評論時事、戲仿、模仿、引用等),按情況可以適用於同人漫畫、舊曲新詞。

就舊曲新詞而言,如果只是填上新詞而沒有複製原有歌詞的實質部分,純以文本表達新詞而不涉及複製或演唱原有的音樂部分,不構成侵權,更談不上刑責。

返回頁首 Q11.   政府有否釐清《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是否適用於版權版權有關罪行? A11. 時任保安司在《1992年電腦罪行條例》在立法會恢復二讀時表示,「這罪項[即第161條所指罪行]並非為針對與版權有關的活動而制定。

與版權有關的活動另有法例規管。

當局的計劃是繼續將版權制度分開處理,不是要引用這條文就有關版權的罪行提出起訴。

」 .   政府最近已以多次向法案委員會確認,這政策意圖並無改變。

返回頁首 Q12.   為何未有加入英國同類條例中的「版權豁免凌駕合約條款」,完全保護二次創作人不被民事起訴的危機? A12. 立約自由對香港的自由巿場經濟十分重要,亦是合約法的重要基石,應容許版權擁有人及使用者自行商討使用版權作品的合適條款。

非訂約雙方的所有第三者,不受合約限制,無礙版權豁免的效用。

英國最新做法有很大爭議,規定立法後5年內要檢討。

完成今次修例後,我們會隨即開展新一輪的版權檢討工作,「版權豁免凌駕合約條款」也是議題之一。

返回頁首 Q13.   為何沒有如美國及亞洲鄰近國家採納開放式豁免「公平使用FairUse」或加拿大的開放式豁免「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 Q13. 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新西蘭、加拿大及澳洲均採納有特定目的的公平處理豁免模式,歐盟20多個國家,也是採用窮盡式的豁免模式,好處是條文已清楚訂明允許作為及其適用條件,能提高法律確定性。

英國、澳洲和香港過去也曾檢討是否採納公平使用豁免,但至今未有改變。

    採納公平使用模式或UGC的開放式豁免會使香港的版權制度出現重大的改變,我們認為需要小心考慮其影響,並必須先進行諮詢,妥善考慮各方持份者的意見。

完成今次修例後,我們會隨即開展新一輪的版權檢討工作,開放式豁免也是議題之一。

返回頁首 Q14.   為什麼需要“傳播權利”? A14. 完成今次修例後,我們會隨即開展新一輪的工作,處理持分者關注的議題,包括-       使用者關心的議題,如個人用戶衍生內容、引入公平使用原則、豁免不受私人合約條款限制、孤兒作品等。

版權擁有人關心的議題,如延長版權期限、電視機頂盒、侵權應用程式及連結、司法封鎖網站等。

近期議定的版權條約,例如保障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的馬拉喀什條約和保障視聽表演者的北京條約。

主要的海外司法管轄區如歐盟、美國和澳洲正進行的版權檢討。

      我們會持開放態度,與持分者溝通,諮詢公眾。

視乎不同持份者意見和法律草擬工作的複雜程度,我們努力爭取向下一屆立法會[(2016-2020)]提交立法建議,繼續完善版權制度。

返回頁首       回上頁 返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