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中華人民共和國)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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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批直轄市是國民政府管轄下的直轄市。
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重慶、西安、廣州、漢口(現武漢市部分)、瀋陽、哈爾濱。
這11 ...
直轄市(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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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單位類型
省級行政區省
直轄市
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
副省級行政區副省級市
副省級自治州
副省級市轄區
地級行政區地級市
自治州
盟(內蒙古)
地區
副地級行政區副地級市
省直轄市
省直轄縣
省直轄區
縣級行政區縣自治縣
市轄區
縣級市
旗自治旗
特區
林區
鄉級行政區街道街道辦事處
鎮
鄉
縣轄區區公所
民族鄉
蘇木
民族蘇木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城市居民自治組織)社區
村民委員會(村民自治組織)行政村、嘎查、牧委會
其他術語地理大區、經濟區
國家中心城市、區域中心城市省會、首府
計劃單列市、較大的市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計劃單列的省級單位)
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
經濟特區、開發區、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
經濟發達鎮(擬升格為縣級市或市轄區的鎮)
歷史:清朝→民國→共和國閱論編
[1]直轄市分類省級行政區單一制位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數量4(#1北京#2天津#3重慶#4上海)人口12,938,224(天津)–28,846,170(上海)面積6,341 km2(2,448.1 sq mi)(上海)–82,400 km2(31,816 sq mi)(重慶)
直轄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級行政區單位,與省、自治區同屬省級行政區。
最早的法律定義,源於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53條。
直轄市並不是地理學意義上的一個城市(即一個人口較為稠密的定居點),而是一個包括了一個主要中心城市地區(即通常意義上的城市)和更大範圍的周邊農村地區所包含的規模較小的城市(市轄區和街道)的行政單位。
這種大型的直轄市區劃可達到超過100公里(62英里)。
通常以「市區」來代表直轄市中的中心城區部分。
目次
1歷史
1.11997年確立四大直轄市
1.2再立直轄市的輿論(1997年後)
1.3取消直轄市的輿論(1997年後)
2行政管理
3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直轄市
4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直轄市
5參見
6參考文獻
7外部連結
歷史[編輯]
1997年確立四大直轄市[編輯]
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批直轄市是國民政府管轄下的直轄市。
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重慶、西安、廣州、漢口(現武漢市部分)、瀋陽、哈爾濱。
這11個城市在1920年代建立市級制度的時候被確立為直轄市。
名義上,大連也屬於直轄市,但當時處於處於日本掌控之下。
這些城市起初被稱為特別市,隨後改稱院轄市,後又改稱直轄市。
1949年10月,第二次國共內戰進入尾聲,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體系中,民國時期設置的直轄市保留下來,但由於大行政區為一級行政區劃單位,直轄市與省、自治區是為二級行政區劃單位。
原有的直轄市多有調整。
漢口構建武漢直轄市,新設鞍山、本溪、撫順,而青島、大連、哈爾濱被降級為省轄市[2]。
1952年11月[3],南京直轄市降級為省轄市,併入江蘇省。
1953年7月[4],哈爾濱、長春恢復直轄市身份。
除北京、天津受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以外,其餘直轄市受大行政區管轄。
兩類直轄市分別稱為中央直轄市和大行政區直轄市[5]。
1953年3月,由於大行政區委員會不再是一級政權,依照政務院的決定,大行政區直轄市改稱中央直轄市,但仍由大行政區行政委員會領導。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關於撤銷大區一級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建制的決定》,撤銷各大行政區行政委員會。
此後除北京、天津、上海之外,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哈爾濱、長春、武漢、廣州、西安、重慶11個中央直轄市降為省轄市,分別併入遼寧、黑龍江、吉林、湖北、廣東、陝西、四川七省建制[5]。
這些市多成為所在省份的省會,日後或定義為副省級城市。
天津曾於1958年-1967年之間短暫成為副省級市。
重慶於1997年重新設置為直轄市。
再立直轄市的輿論(1997年後)[編輯]
自1997年重慶成為直轄市以來,至少有10個城市曾傳出「將被直轄」的消息。
[6]大多流傳於2000年代各城市當地的網際網路討論區,「將被直轄」的城市與其周邊城市的網民在討論區針鋒相對,常見話題是談論哪個城市的經濟幅射大,其熱烈程度甚至被當地官方媒體報導,例如2004年煙臺市官媒膠東在線就轉載了一篇批評青島比起煙台更沒有資格直轄的文章。
[7]2015年8月,一篇署名為國家行政學院的文章在上海社會科學院的報章刊出,[8]建議將深圳、青島、大連升格為直轄市,一石激起千層浪,是1997年後最大一波有關新設直轄市的輿論,其後有學者主張應仿效民國時期升格特別市而不是再設直轄市。
[6]2020年8月,署名為國家行政學院的文章提出喀什市應直轄,並再次點名深圳、青島、大連,主張升格4市為直轄市,但反響未及2015年,新京報分折指是因為近年社會已有「發展城市群和區域經濟圈比直轄更佳」的輿論。
[9]
取消直轄市的輿論(1997年後)[編輯]
2014年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經濟之聲主辦《大國大時代:中國經濟報告會》,馬光遠(北京市政協委員、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經濟學博士)指出,與長江三角洲城市群、珠江三角洲經濟區相比,京津冀產業之間沒有互補性,等級森嚴的行政區劃是阻礙京津冀一體化的障礙,應該撤掉天津的直轄市建制,京津冀三地合併為一省,相當於以前的直隸省。
[10]
行政管理[編輯]
在直轄市中,市長為級別最高的政府官員。
市長同時也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11]和中國共產黨在直轄市所設委員會的副書記。
但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各級行政機構實行黨委負責制,所以市委書記是所在市的實際最高負責人,地位在市人大選出的市長之上。
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直轄市[編輯]
地區代碼[12]
名稱
簡稱
人口[13]
面積(km²)
行政區劃
市政府所在地
原所屬省份(脫離日期)
原所屬縣
CN-11
北京市
京
19,612,368
16,801
鄉級以上行政區列表(16個區)
通州區
河北省
(1930年12月)
大興縣
CN-12
天津市
津
12,938,224
11,760
鄉級以上行政區列表(16個區)
河西區
河北省
(1967年1月)
天津縣
CN-31
上海市
滬
23,019,148
6,340
鄉級以上行政區列表(16個區)
黃浦區
江蘇省
(1927年3月)
上海縣
CN-50
重慶市
渝
28,846,170
(中心城區16,240,026)
82,300
(中心城區6,268)
鄉級以上行政區列表(26個區,8個縣和4個自治縣)(中心城區:19個區)
渝中區
四川省
(1997年5月)
巴縣
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直轄市[編輯]
城市
簡稱
年份
原所屬省
原所屬縣
武漢市
漢
1927–1929,1949
湖北省
武昌縣、漢陽縣、夏口縣
南京市
京
1927–1952
江蘇省
江寧縣
北平市
平
1928–1930,1930-1949
京兆地方、河北省
大興縣
漢口市
漢
1929–1931,1947–1949
湖北省
夏口縣
青島市
膠
1929–1949
山東省
即墨縣
廣州市
穗
1930,1947–1954
廣東省
番禺縣、南海縣
大連市
1947–1949
遼寧省
金縣
瀋陽市
1947–1954
遼寧省
瀋陽縣
哈爾濱市
1947–1949,1953–1954
吉林省
濱江縣
西安市
1943–1954
陝西省
長安縣
鞍山市
1949–1954
遼東省
遼陽縣、海城縣
本溪市
1949–1954
遼東省
本溪縣
撫順市
1949–1954
遼東省
撫順縣
旅大市
1950–1954
旅大行署區
金縣
長春市
1953–1954
吉林省
長春縣
參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的市:
直轄市
地級市,包括副省級市
縣級市,包括副地級市
獨立城市
參考文獻[編輯]
^LocalGovernments.ChineseGovernment'sOfficialWebPortal.[2015-01-10].(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3-13).
^[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3]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5.05.1於鳴超.《中国省制问题研究》.戰略與管理(北京市: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1998,(1998年第4期):18–30.ISSN 1006-7582.(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1月29日)(簡體中文).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縮省的議論聽不到了,但是……至1950年,全國轄29省(含台灣省)、13直轄市(含中央直轄市和大行政區直轄市)、8個行署區以及內蒙古自治區、西藏地方……1953年3月12日,政務院發布《關於改變大行政轄市及專署轄市的決定》:鑑於大行政區委員會不再是一級政權,原大區直轄市一律改稱中央直轄市;現將上海、武漢、廣州、重慶、西安、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10個大行政區轄市,一律改稱中央直轄市(連同北京、天津兩個中央直轄市,全國共12個中央直轄市);其等級編制不變,仍由各該市所在地區之大行政區委員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進行領導和監督……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撤銷大區一級行政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的決定》。
《決定》指出:「在大區一級機構撤銷之後……根據《決定》,遼東、遼西兩個省的建制均撤銷,合併為遼寧省……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哈爾濱、長春、武漢、廣州、西安、重慶等11個中央直轄市均改為省轄市,分別併入遼寧、黑龍江、吉林、湖北、廣東、陝西、四川省的建制;省級政區一下子減少為32個……
^6.06.1徐豪.增设直辖市,还是增设“特别市”?.《中國經濟周刊》.2015,(36)[2020-09-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3).
^張濤(編).从经济文化认同辐射度比较烟台与青岛.煙臺市廣播電視局主辦膠東在線(轉載自大眾網半島論壇).2004-08-27[2020-09-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04-08-28).
^國家行政學院「優化行政層級與行政區劃研究」課題組.优化行政层级与行政区划设置势在必行.上海社會科學院主辦社會科學報.2015-08-20[2020-09-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09). 轉載至国家行政学院课题组建议青岛大连深圳升格直辖市.環球網(轉自社會科學報).2015-08-20[2020-09-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3).
^柯銳.深圳青岛大连喀什升格直辖市?这种思维可能OUT了.新京報.2020-08-04[2020-09-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09).
^《五月談:京津冀一體化,誰的「一畝三分地」》演講,馬光遠。
謄稿見:学者建议撤掉天津直辖市建制在京津冀建直隶省.中國廣播網.2014-05-29[2020-11-10].(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5-31).
^ChongqingMayor:GovernmentMustPlaceServiceAboveAnythingElse.XinhuaNewsAgency.2003-03-03[2011-02-21].(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1-21).
^ISO3166-2:CN(ISO3166-2codesfortheprovincesofChina)
^CommuniquéoftheNationalBureauofStatisticsofPeople'sRepublicofChinaonMajorFiguresofthe2010PopulationCensus(No.1).NationalBureauofStatisticsofChina.2011-04-28[2011-07-19].(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15).
外部連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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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及以上或直轄行政區變動已撤銷6大行政區
華北行政區(1948–1954)
東北行政區(1949–1954)
華東行政區(1949–1954)
中南行政區(1949–1954)
西北行政區(1949–1954)
西南行政區(1949–1954)
撤銷後復設2直轄市
天津市(1949–1958;1967–)(1958-1967屬河北省省轄市)
重慶市(1949–1954;1997–)(1954-1997屬四川省省轄市)
已撤銷11直轄市
瀋陽市(1949–1954)
鞍山市(1949–1954)
撫順市(1949–1954)
本溪市(1949–1954)
南京市(1949–1952)
武漢市(1949–1954)
西安市(1949–1954)
廣州市(1949–1954)
旅大市(1950–1954)
哈爾濱市(1953–1954)
長春市(1953–1954)
已撤銷14省東北區
遼北省(1945–1949)
合江省(1945–1949)
安東省(1945–1949)
嫩江省(1945–1949)
松江省(1945–1954)
綏寧省(1945–1947)
遼南省(1946–1948)
興安省(1946–1947)
牡丹江省(1947–1948)
遼東省(1949–1954)
遼西省(1949–1954)
華北區
綏遠省(1949–1954)
察哈爾省(1945-1946;1949–1952)
熱河省(1945–1955)
平原省(1949–1952)
西南區西康省(1950–1955)已撤銷11省級行署區
旅大行署區(1949–1950)
陝南行政區(1948–1951)
陝北行政區(1949–1950)
蘇北行政區(1949–1952)
蘇南行政區(1949–1952)
皖北行政區(1949–1952)
皖南行政區(1949–1952)
川東行政區(1950–1952)
川南行政區(1950–1952)
川西行政區(1950–1952)
川北行政區(1950–1952)
已撤銷直轄1地區
昌都地區(1950–1955)
調整組建5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
廣西省(1950–1958)→廣西僮族自治區(1958–1965)→廣西壯族自治區
寧夏省(1949–1954)→甘肅省銀川專區(1954–1958)→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省(1949–195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西藏地方(1950–1965)→西藏自治區
新設置3省級行政區
廣東省瓊崖專區(1949–1950)→廣東省海南行政區(1950–1988)→海南省
香港(英)(1841–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葡)(1557–1999)→ 澳門特別行政區
曾擬設1省級行政區
三峽省(1984)
收錄標準:1949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調整的省級以上行政區(括注變動年份)和1949年前中共在東北、華北解放區設置的省份。
注:加下劃線者是中華民國法理行政區劃下的省級行政區;斜體者為其他國家的海外領土或殖民地。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列表
區劃索引:單位(代碼):省級(史)>副省級>地級>縣級:京|津|冀|晉|蒙|遼|吉|黑|滬|蘇|浙|皖|閩|贛|魯|豫|鄂|湘|粵|桂|瓊|渝|川|貴|雲|藏|陝|甘|青|寧|新|港|澳|台
閱論編中國大陸直轄市附: 中華民國特別市(註)(1921年7月-1928年7月)
京都市(受內務總長監督)
津沽市(受直隸省省長監督)
淞滬市(受江蘇省省長監督)
青島市(受山東省省長監督)
哈爾濱特別市(受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監督)
漢口市(受湖北省省長監督)
中華民國特別市(1928年7月-1930年5月)
南京特別市→首都特別市
北平特別市
天津特別市
青島特別市
上海特別市
武漢特別市→漢口特別市
廣州特別市
哈爾濱特別市
中華民國院轄市(1930年5月-1949年)
南京市
北平市
天津市
青島市
西京市→西安市(1948年改制)
上海市
漢口市
廣州市
重慶市(1939年改制)
大連市(1945年改制)
哈爾濱市(1947年改制)
瀋陽市(1947年改制)
滿洲國特別市(1932年-1945年)
長春特別市→新京特別市
哈爾濱特別市(1933年-1937年)
中華共和國特別市(1933年-1934年)
福州特別市
廈門特別市
蒙古聯盟自治政府特別市(1937年-1939年)
厚和豪特特別市→厚和特別市
包頭特別市
蒙疆聯合自治政府→蒙古自治邦特別市(1939年-1945年)
張家口特別市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特別市(1937年-1940年)
北京特別市
天津特別市
中華民國維新政府特別市(1938年-1940年)
南京特別市
上海特別市
中華民國(汪精衛)特別市(1940年-1945年)
南京特別市
上海特別市
武漢特別市→漢口特別市
廈門特別市
華北政務委員會直屬
北京特別市
天津特別市
青島特別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市(1949年-1953年)中央直屬
北京市
天津市
大區直屬
華東:南京市
上海市中南:武漢市
廣州市西南:重慶市西北:西安市東北:瀋陽市
旅大市
鞍山市
撫順市
本溪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市(1953年-1954年)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南京市
瀋陽市
旅大市
鞍山市
撫順市
本溪市
廣州市
重慶市
西安市
武漢市
哈爾濱市
長春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市(1954年至今)
北京市
天津市(1958年-1967年劃歸河北省)
上海市
重慶市(1954年-1997年劃歸四川省)
參見:中國直轄市列表註:該「特別市」是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頒布的《市自治制》中規定的和「普通市」相對的市,並不等同於直轄市。
後來成立或擬成立的各特別市中,除京都市受內務總長監督,尚可算作直轄市外,其餘各特別市均受省級行政長官監督,並非直轄市。
姑列於此,供參考。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主題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地名管理條例
香港基本法
澳門基本法
政治機構相關中央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相關地方機構
中國共產黨委員會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香港立法會
澳門立法會
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香港特區政府
澳門特區政府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
香港廉政公署
澳門廉政公署
地理大區
華北地區
東北地區
華東地區
中南地區
華中地區
華南地區
西南地區
西北地區
區劃層級省級行政區
省
直轄市
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計劃單列省級單位)
副省級行政區
副省級市
副省級自治州
副省級市轄區
地級行政區
地級市
自治州
地區
盟
副地級行政區
副地級市
縣級行政區
縣
自治縣
縣級市
區(市轄區)
旗
自治旗
林區
特區
類似縣級單位
行政管理區/經濟管理區
鄉級行政區
鎮(行政建制鎮)
鄉
民族鄉
蘇木
民族蘇木
街道辦事處
類似鄉級單位
縣轄區
地區辦事處
村級行政區
行政村
村民委員會
社區
居民委員會
嘎查
牧民委員會
基層組織
村民小組
居民小組
歷史區劃
大行政區
行政區/行署區
專區
工農區
縣級鎮
城市建制
首都
省會
自治區首府
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
副省級市
省域副中心城市
省轄市
地級市
副地級市
縣級市
鎮級市
設區的市
不設區的市
直筒子市
較大的市
全球職能城市
國家中心城市
區域中心城市
沿海開放城市
70個大中城市
資源枯竭城市
都市計畫(英語:UrbanplanninginChina)
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等級體系(英語:Chinesecitytiersystem)
術語或概念
省直轄縣級市
省直管縣(市)
一線城市
地市合併
撤地設市
撤縣設市(區)
撤市設區
師市合一
都會區
城市群(英語:MegalopolisesinChina)
主城區
建成區
城鎮化水平
經濟區劃
經濟區
經濟特區
開發區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保稅港區
城市新區
國家級新區
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
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
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
區域發展
中國東部經濟區
長江三角洲城市群
珠江三角洲經濟區
京津冀城市群
環渤海經濟圈
粵港澳大灣區
海峽西岸經濟區
海南自貿港
中國中部經濟區
中原經濟區
武漢城市圈
中部崛起計劃
中國西部
成渝經濟區
西部大開發
四省藏區
三區三州
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
東四盟
泛珠三角區域合作
相關用語
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老少邊窮
革命老區
少數民族自治地方
陸地邊境縣
插花貧困地區
國家級貧困縣
飛地
行政區劃代碼
相關模板
一級行政區
省級行政區
副省級行政區
地級以上行政區
較大的市
民族自治地方
行政區劃變更
省級以上
縣級以上
縣級以下
各級行政區數據
省級
地級
各級行政區政治機構及領導人
省級黨委
省級黨委書記
省級行政首長
地級行政區領導人
邊界爭議
中國歷代行政區劃
經濟區
林業區劃
黑龍江省農墾區劃
相關列表
各省級行政區資料
別稱
省會
行政機關
現任領導人
黨委書記
黨委專職副書記
行政首長
面積
人口
生產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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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直辖市_(中华人民共和国)&oldid=70381774」
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列表隱藏分類:使用過時圖像語法的頁面含有明確引用中文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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