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14570 號 - 法務部-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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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刑法第10 條第1 項、民法第119、124 條等規定意旨,社會救助法第5-3 條第1 ... 參照上開規定,法制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者」 ,包含該本數計算,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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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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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30351457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3年12月19日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9、124條(103.01.29)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103.06.18)
要 旨:
參照刑法第10條第1項、民法第119、124條等規定意旨,社會救助
法第5-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一定歲數以下者,應係指剛滿
該歲數及未滿該歲數之人,不包括已滿該歲數者
主旨:有關貴部函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所詢社會救助法規定所稱「以下」之數目
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一、復貴部103年11月28日衛部救字第1030133105號函。
二、按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
……計算。
」參照上開規定,法制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者」
,包含該本數計算,合先敘明。
次按民法第119條規定:「法令、
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
之規定。
」民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故有關年齡之計算,若無其他特別規定外,應依週年計算法,以實
足年齡計算,自出生之日起算足1年為1歲(本部90年8月
29日(90)法律決字第031913號函、91年1月30日法律決
字第0910003481號書函參照)。
又依司法實務見解,刑法所稱一定
歲數以下者,係指當日剛滿該歲數及未滿該歲數之人,並不包括已滿
該歲數者(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64號刑事判決參照)。
是
以,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25歲
以下」,參照上開說明,應係指剛滿25歲整及未滿25歲之人,不
包括逾25歲未滿26歲者;同條項第5款所稱「6歲以下」,應
係指剛滿6歲整及未滿6歲者,而不包括逾6歲未滿7歲者
。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第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