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智慧財產權FAQ-著作權保護的期間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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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40年至50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10年。

::: 宣導影片 ::: 現在位置:首頁 > 網路智慧財產權FAQ 回上一頁 網路智慧財產權FAQ 著作權保護的期間有多久? 點閱:43873 推到: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權宣導網站 日期:2014/06/02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在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保護著作人的著作權是一種用來鼓勵著作人從事創作活動的方式。

為了避免過度保護著作權,反而阻礙國家文化的發展,因此,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加以限制,只要著作受法律保護的期間屆滿後,就成為全民共同的文化財產,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人人都可以利用。

至於著作人格權的部分,則是源自於對作者的尊重,因此,並沒有特別設保護期間的限制,以下即分別說明: 一、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   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創作人(作者)本身的權利,沒有辦法讓與或繼承。

但是,這並不表示著作人格權在創作人死後就不受保護。

依據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也就是說,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並沒有一定期間的限制,在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依著作權法第86條規定,可以由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進行對著作人格權侵害進行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

  舉例來說,知名的學者胡適先生的四十自述,雖然已經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有出版社要出版四十自述,不需要得到胡適紀念館(胡祖望先生當時將著作財產權移轉予胡適紀念館)的同意,但仍然需要標明胡適先生的姓名,且不得任何改變其內容,致有損毀胡適先生的名譽。

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   至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著作權法規定得較為繁複,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Ⅰ.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Ⅱ.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40年至50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10年。

」而同法第33條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

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

」同法第34條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前述的條文可以用下述幾個原則來掌握:    1.自然人(就是著作人是一般的個人)的創作,除了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外,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是著作人的終身(生存的期間)到死亡後的50年(第50年當年的最後一天)。

  2.自然人的創作,如果生前沒有發表,死亡後才公開發表,保護期間一樣是到死亡後50年,但是,如果是死亡後40年至50年間才第一次公開發表的話,由第一次公開發表後起算10年。

  3.法人的著作,例如:受雇或者委外的法律關係下,約定著作人為公司或法人組織的情形,就是所謂的法人的著作。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是自公開發表後50年。

若是自然人創作完成取得著作權後,再另外移轉著作財產權給公司,則還是自然人的著作。

此外,如果創作完成後50年都沒有公開發表,那著作財產權還是只保護到創作完成後50年。

這樣的規定,其實還是基於著作權的保護某程度還是希望著作公開發表以促進文化發展,若是沒有公開發表的著作,保護期間也不適合一直不確定。

  4.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的保護期間,無論是法人或自然人的創作,都是自公開發表後50年,未公開發表的著作,也與前述法人的著作的保護期間相同,只到創作完成後50年。

攝影、視聽、錄音和表演相較於其他著作,其保護期間相對較短,這是因為這些著作通常必須利用一些既有的設備、既有的著作或民俗創作,作者投入的心力,相對來說比較少;同時也牽涉到整個文化經濟發展的問題,不適合給予過長時間的保護。

    舉例來說,靠著網路上發表的「第一次親密接觸」成名於兩岸的網路作家蔡智恆(筆名或暱稱「痞子蔡」),1998年發表於網路上的「第一次親密接觸」的小說,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作者的終身加50年,也就是說,若是以現在男性平均壽命是74歲的話,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可能接近100年,足以使作者的孫子都同樣享受到著作財產權帶來的利益。

因此,若是讀者們有機會從事創作活動時,千萬要記得好好保護自己的著作權喔!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頁首 回上一頁 lp.xsl:,cp.x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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