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FAQ)- 國外就學:「開立在學證明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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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學證明內容應包括: · 二、我國男子役齡前出境不需申請核准年滿18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因未屆役齡,不需申請許可(以民國108年為例,90年以後出生者,108年12月31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關於本局 歷史沿革 局徽簡介 組織架構 首長介紹 業務職掌 大事紀 策略地圖 聯絡資訊 員工專區 人事專區 業務資訊 役男 兵籍調查 徵兵檢查 役男出境 僑民及海外來臺役男 免役、禁役、緩徵 抽籤 入營前座談會 徵集入營 入營輸送及交接作業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及補充兵 法規專區 臺北市役男入營新訓中心訓練流路一覽表 現役軍人 現役軍人權益 補助及慰問 兵役慰勞 提前退伍(訓) 法規專區 替代役 替代役權益 補助及慰問 兵役慰勞 提前退役 替代役備役 法規專區 替代役生活管理與輔導 公益服務 協助災後市容復原 支援市政活動 替代役相關表格下載 後備軍人 歸鄉報到 緩召申請 榮民(眷)服務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後備軍人團體 法規專區 本局業務資訊 軍人公墓骨灰壁葬設施工程案 業務服務 施政計畫 施政報告 預決算 訊息專區 最新消息 活動訊息 新聞稿 常見問答(FAQ) 市府宣導 活動花絮 役政影音 電子新聞網 便民服務 申請案件 線上服務系統 役男就業輔導 軍墓服務 臺北役網通 檔案開放應用 文宣品及出版品 雙語辭彙 防疫專區 志工專區 資訊開放 政府資訊開放 法規資訊 性別主流化專區 統計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役政成果報告 相關連結 徵兵檢查會 全民防衛動員 動員法規 全民國防教育 萬安演習 最新消息 廉政園地 利益衝突迴避專區 廉政園地 法定預算書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臺北市政府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臺北卡 下方連結 本站使用正體字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保護政策 聯絡我們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臺北市政府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臺北卡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關於本局 歷史沿革 局徽簡介 組織架構 首長介紹 業務職掌 大事紀 策略地圖 聯絡資訊 員工專區 人事專區 業務資訊 役男 兵籍調查 徵兵檢查 役男出境 僑民及海外來臺役男 免役、禁役、緩徵 抽籤 入營前座談會 徵集入營 入營輸送及交接作業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及補充兵 法規專區 臺北市役男入營新訓中心訓練流路一覽表 現役軍人 現役軍人權益 補助及慰問 兵役慰勞 提前退伍(訓) 法規專區 替代役 替代役權益 補助及慰問 兵役慰勞 提前退役 替代役備役 法規專區 替代役生活管理與輔導 公益服務 協助災後市容復原 支援市政活動 替代役相關表格下載 後備軍人 歸鄉報到 緩召申請 榮民(眷)服務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後備軍人團體 法規專區 本局業務資訊 軍人公墓骨灰壁葬設施工程案 業務服務 施政計畫 施政報告 預決算 訊息專區 最新消息 活動訊息 新聞稿 常見問答(FAQ) 市府宣導 活動花絮 役政影音 電子新聞網 便民服務 申請案件 線上服務系統 役男就業輔導 軍墓服務 臺北役網通 檔案開放應用 文宣品及出版品 雙語辭彙 防疫專區 志工專區 資訊開放 政府資訊開放 法規資訊 性別主流化專區 統計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役政成果報告 相關連結 徵兵檢查會 全民防衛動員 動員法規 全民國防教育 萬安演習 最新消息 廉政園地 利益衝突迴避專區 廉政園地 法定預算書 首頁 訊息專區 常見問答(FAQ)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常見問答(FAQ):::●國外就學:「開立在學證明應注意事項」 一、在學證明內容應包括:(一)學生姓名英文拼音應與護照上姓名拼音相同。

(二)學生出生年月日。

(三)修習高中以上正式學歷課程內容。

二、我國男子役齡前出境不需申請核准年滿18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因未屆役齡,不需申請許可(以民國108年為例,90年以後出生者,108年12月31日前出國不受限制)。

三、在學證明應注意事項:(一)在學證明均需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經駐外館處驗證修習高中以上學歷學校(含語文學校)之在學證明正本,送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收繳(驗畢後退還正本,收繳影本)。

(二)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如非為入國之日起算三個月內開具、或108年4月29日前曾於移民署繳交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者,需再檢附同一學校之下列文件之一(均不必再驗證):(1)上學期成績單或修課之學分證明。

(2)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

(指即將開學的那一學期)。

(3)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下)學期(年)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

.(4)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由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四、在國外學歷承接階段期間(如:在國外高中畢業已取得下一學程之入學許可),仍須符合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

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五、移民署出境就學諮詢專線有關役齡男子出境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規定疑義,內政部移民署設有諮詢專線,電話為886-2-23883929;傳真號碼為886-2-23899036。

出境就學役男,可先將在學證明等相關資料,利用時間先行傳真移民署,俟國內上班時間再以電話專線聯繫。

倘告知符合規定後,再將文件送轄區我駐外館處驗證,以節省信件往返時間及減少返國後無法再出國的困擾。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洪淑瑛,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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