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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特殊教育法所稱應接受特殊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語言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 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性遲緩及其他顯著障礙。

然而, 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差異很大,無法完整且詳盡的陳述其個別需求; 僅針對障礙學生的定義作簡要說明,期盼在初步的認識後, 能讓有特殊需求的學生得到必要的協助,同時也教導一般人以平常心與身心障礙者相處, 彼此融合,相互學習,共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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