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層建築物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設有頂蓋者是否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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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9年7月19日建師全聯字第521號函辦理。
二、按「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長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二條所明文,又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依同編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因高層建築物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主要目的在於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供貨,具有裝卸空間之功能,同意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