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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司法條文 ... 一經字第11000115851 號令修正公布第172-2、356-8 條條文 第172-2條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修正公司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10-12-29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2、356-8條條文第172-2條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56-8條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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