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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名稱.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號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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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食品衛生
名 稱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執行食品衛生管理 法第二十八條,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特訂定本 基準。
二、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且涉及違反健康食 品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者,應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論處。
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句:治療近視。
恢復視力。
防止便秘。
利尿。
改善過敏體質。
壯陽。
強精。
減 輕過敏性皮膚病。
治失眠。
防止貧血。
降血壓。
改善血濁。
清血。
調整內分泌。
防止更年期的提早。
2.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例句:解肝毒。
降肝脂。
3.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例句:消滯。
降肝火。
改善喉嚨發炎。
祛痰止喘。
消腫止痛。
消除心律不整。
解 毒。
4.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例句:補腎。
溫腎(化氣)。
滋腎。
固腎。
健脾。
補脾。
益脾。
溫脾。
和胃。
養 胃。
補胃。
益胃。
溫胃(建中)。
翻胃。
養心。
清心火。
補心。
寧心。
瀉心。
鎮 心。
強心。
清肺。
宣肺。
潤肺。
傷肺。
溫肺(化痰)。
補肺。
瀉肺。
疏肝。
養肝 。
瀉肝。
鎮肝(熄風)。
澀腸。
潤腸。
活血。
化瘀。
5.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例句:「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
「本草綱目」記載:黑豆可止 痛。
散五臟結積內寒。
(二)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1.涉及生理功能者: 例句:增強抵抗力。
強化細胞功能。
增智。
補腦。
增強記憶力。
改善體質。
解酒 。
清除自由基。
排毒素。
分解有害物質。
改善更年期障礙。
平胃氣。
防止口臭。
2.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例句:保護眼睛。
增加血管彈性。
3.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例句:豐胸。
預防乳房下垂。
減肥。
塑身。
增高。
使頭髮烏黑。
延遲衰老。
防止 老化。
改善皺紋。
美白。
纖體(瘦身)。
4.引用本部部授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例句:部授食字第◎◎◎◎◎◎◎◎◎◎號。
衛署食字第◎◎◎◎◎◎◎◎◎◎ 號。
署授食字第◎◎◎◎◎◎◎◎◎◎號。
FDA ◎字第◎◎◎◎◎◎◎◎◎◎號 。
衛署食字第◎◎◎◎◎◎◎◎◎◎號許可。
衛署食字第◎◎◎◎◎◎◎◎◎◎ 號審查合格。
領有衛生署食字號。
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許可。
通過衛生署配方審查 。
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
本產品經 衛署食字第◎◎◎◎◎◎◎◎◎◎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四、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一)通常可使用之例句: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
幫助消化。
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
改變細菌叢生態。
使排 便順暢。
調整體質。
調節生理機能。
滋補強身。
增強體力。
精神旺盛。
養顏美容。
幫助入睡。
營養補給。
健康維持。
青春美麗。
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
促進新陳代 謝。
清涼解渴。
生津止渴。
促進食慾。
開胃。
退火。
降火氣。
使口氣芬芳。
促進唾 液分泌。
潤喉。
「本草綱目」記載梅子氣味甘酸,可生津解渴(未述及醫藥效能) 。
(二)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須明敘係營養素之生理功能,例如:膳食纖維 可促進腸道蠕動;維生素 A有助於維持在暗處的視覺;維生素 D可增進鈣吸收): 1.維生素或礦物質: 例句如附表一。
2.其他營養素: 例句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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