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62-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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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交通部>鐵路目 第62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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