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選舉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作業要點 - 中央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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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將下列個人資料去識別化後再掃描上網公告: (一)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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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選舉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8年08月23日
發文字號:
中選政字第1083950099號函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
立法理由:
總說明、逐點說明、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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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說 明: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8年8月1日施行增訂第三項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本會就其公告對象、時間、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本要點,據以讓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上網公告,爰依上開條文規定,擬訂本作業要點八點,其作業要點如次:
一、本作業要點訂定依據。
(第一點)
二、上網公告適用對象。
(第二點)
三、上網公告之申報資料起始日。
(第三點)
四、收受機關對收受申報資料之處理方式。
(第四點)
五、收受機關於上網公告前對申報資料應以密件處理及洩密之究責。
(第五點)
六、上網公告之申報資料應去識別化部分。
(第六點)
七、上網公告下架期末日。
(第七點)
八、本作業要點實施日期。
(第八點)
一、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公職選舉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財產申報上網公告,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適用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之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
(二)區域立法委員、原住民立法委員及直轄市長、縣市長之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為之。
三、各級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受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之翌日起十日內上網公告。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於收受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進行審核:
(一)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如有信託申報者,其檢附相關文件應併同上網公告。
(二)增、刪、塗改處應蓋章或簽名,手寫申報者,字跡應清楚。
(三)申報人應於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並於末頁簽名或蓋章。
(四)欄位空白處應填載「總申報筆數:零筆」。
各級選舉委員會完成審核後,應將申報資料影印加蓋與原本資料相符章戳,辦理後續公告作業,原本留存。
五、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於上網公告前,應以密件處理,不得於上網公告前對外洩漏,若有洩漏經查屬實者,應依規定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將下列個人資料去識別化後再掃描上網公告:
(一)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二)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通訊及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門牌號碼、汽車牌照、航空器、土地座落、建物標示等資料。
七、上網公告之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於公告屆滿一年後,各級選舉委員會停止上網公告。
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