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爾文神學 - 歸正學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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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神學 ; 加爾文思想五項要點 ; 教義, 解釋 ; 全然敗壞, 因著亞當的墮落,全人類都受到影響﹔所有人都死在過犯及罪惡中。

人本身沒有能力自救。

; 無條件的揀選, 因為人已死 ... 要重新搜索嗎? 加爾文神學 (資料取自殷保羅著的《慕迪神學手冊》) 重復按鈕找關鍵字        當我們談及加爾文的思想,就一定要談到改革宗信仰。

今天人若提到「改革宗」(Reformed)一詞,自然會將它與加爾文思想連在一起。

從歷史角度來看,「改革宗」一詞把加爾文派教會,與路德宗教會及重洗派的傳統區別出來。

加爾文主義也稱為改革宗信仰,它源自約翰加爾文的著作,持別是《基督教要義》(InstitutionoftheChristianReligion))一書。

加爾文神學的核心是神至高的主權﹔其他教義都隸屬于這個大前提下。

加爾文神學曾在歐洲、英國及美洲,很多教會的信仰宣言中出現,歷多個世紀之久。

加爾文神學的歷史發展 約翰加爾文及基督教要義          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1509至1564年)生于努瓦永的皮卡頓,該城離巴黎東北只有六十里。

他十四歲就進入巴黎大學,學習擔任神甫﹔但他最終因與主教沖突而退學,轉修法律。

他學習拉丁文、希臘文及希伯來文,進步很快。

大約于1533至1534年,他因接觸基督徒(Protestant)而改信基督教(但此事并無詳細記載)。

當時加爾文反對「迷信教皇」,因而被起訴、下監,但最后也獲釋放。

稍后,他逃到瑞士的巴色,在那處開展了廣泛的文字事工。

1536年,加爾文出版了《基督教要義》的初版(當時他只有二十六歲)﹔此一書的原著乃用拉丁文寫成,后來加爾文再將它翻譯成法文。

而且他不斷修訂,到1559年,此書的第四版最后修訂版面世時,內容已由原來的六章增至八十章。

        加爾文在瑞士日內瓦結交了改革領袖法惹勒(GuillaumeFarel,1489至1565年)。

他繼續丰富《墓督教要義》的內容,自己也逐漸成為改革派的領袖。

加爾文及法惹勒開始在日內瓦教授改革宗神學,卻遭到禁制。

他逃往斯特拉斯堡,住了三年(1538至1541年),在法國難民中當牧師。

1541年,由于政治的轉變,他重返日內瓦,又與法惹勒一起工作。

加爾文以牧師及社會領袖的身分,去模造政治與宗教的合一。

他為社會頒布嚴格的道德規律,同時又發展日內瓦的商業,使之成為繁華都市。

加爾文也是一位多產作家,他曾為聖經的四十九卷書寫過注釋﹔又編寫小冊子,及不斷增訂《基督教要義》的內容。

加爾文神學的推廣          約翰加爾文的教義迅速傳遍歐洲。

他的影響力也就不脛而走。

1563年,加爾文的一些朋友寫了一本《海得堡教義問答》(HeidelbergCatechism),此書影響了荷蘭、德國及美國的改革宗教會。

1561年,狄百利(GuydeBray)寫了《比利時信條》(BelgicConfession),此書成為荷蘭改革宗教會的信仰標准。

1618至1619年召開的多特大會(theSynodofDort),否定了亞米紐斯主義(Arminianism)及抗辯派(Remonstrants),但再次肯定了《海得堡教義問答》及《比利時信條》中加爾文的教義。

        前面所提及的時期里,加爾文主義的影響力已掩過了路德。

加爾文主義以長老宗教義的姿態,傳到蘇格蘭﹔又從蘇格蘭影響至英國的清教徒。

諾克斯(JohnKnox,1505至1572年)就是蘇格蘭的改革領袖,他曾在日內瓦向加爾文學習,之后就回去領導蘇格蘭,正式反對教皇的權威﹔并且采納加爾文式的信條。

加爾文主義在英國也甚為盛行,因為它正是英國教會三十九條款(ThirtyNineArticles,1563年)背后的神學精神。

清教徒也是在英國推動加爾文神學的主要力量﹔他們建基于丁道爾(WilliamTyndale)及諾克斯的作品,努力去淨化英國教會。

        美洲的殖民,也把加爾文主義帶到北美海岸,成為韋斯敏斯德信條(WestminsterConfession)的准則,日后就成了長老會的教義。

        加爾文主義最終也令歐洲及美洲一些出色的學者,及基督教領袖冒起。

在歐洲,有后來成為總理及加爾文派學者的該柏爾(AbrahamKuyper)﹔在蘇格蘭,俄爾(JamesOrr)以著作維護加爾文主義﹔在美洲,有賀智(CharlesHodge)及賀得治(A.A.Hodge)、石威廉(WilliamG.T.Shedd)、麥根(JGreshamMachen)、華菲德(BenjaminB.Warfield)、溫狄爾(CorneliusVanTil)等人興起。

多特大會(TheSynodofDort)         在荷蘭,亞米紐斯(Jacobus Arminius)的跟隨者,與加爾文派發生了爭論。

他們抨擊加爾文對預定(predestination)及定罪(reprobation)的教訓。

于是國家首長于1618年召開會議,要解決這問題。

但亞米紐斯沒有出席答辯,反而聚集了一群抗辯者(Remonstrants)宣告其教義﹔但這些教義都被定為不當。

此會議又重申《海得堡教義問答》及《比利時信條》。

以下數點綜合了在多特大會中被肯定的教條         關于神聖的預定:所有人都因亞當犯罪而有罪,活在咒詛之下﹔但神透過基督的死,為人預備了救贖。

但由于神永恆計划的揀選及定罪,只有某些人得著信心的賞賜,而某些人卻得不著。

揀選是無條件的,它不是基于神的預知﹔而是神按至高的旨意,行使主權,去揀選某人得救,這是發生在創世以前,而且純然是出于恩典,不被揀選的卻要被定罪。

然而,神卻不是罪惡的源頭者。

        關于決定的死:基督的死具有無限的價值,足以拯救整個世界。

但他代贖的死,只會臨到被揀選的人。

        關于人的敗環及向神的回轉:人是按神的形象被造的,但因著亞當犯罪,全人類都敗壞了。

罪已經傳給全人類,所有人都生在罪中的,都是可怒之子。

因為人不能自救,神就透過聖靈的工作,為每個被揀選的人完成救贖。

那些在永恆中被選的人,神會按時候呼召他們。

而認識救恩的信心本身已是一種賞賜。

        關于聖徒蒙保守:神一定會釋放他所呼召的人脫離罪的控制與奴役。

因為神是信實的,所以他必一直保守信靠他的人。

韋斯敏斯德信條(WestminsterConfession)          查理一世(CharlesI)統治英國時期,政治上的鳳暴引致韋斯敏斯德信條的誕生。

查理欲將監督制度在蘇格蘭的教會里施行,令其崇拜禮儀依從英國的《公禱書》(CommonBookofPrayer),但他遇到很大的阻力。

隨后內戰爆發,克倫威爾(OliverCromwell)領導清教徒戰爭獲勝,查理被斬首。

1643年,英國國會指派韋斯敏斯德會議(WestminsterAssembly),去草擬英國教會的信條,由1643年至1649年間,有121位英國清教徒傳道人,共花了1163天來討論。

信條終于在1646年完成,稱為韋斯敏斯德信仰信條(WestminsterConfessionofFaith)。

此信條確定了加爾文信仰的地位,否定了「亞米紐斯主義、羅馬天主教及分離主義的錯謬」。

        以下是韋斯敏斯德信條數點概括說明:         聖經:六十六卷新舊約聖經,都被認定是「神聖默示、具權威性,及充分地可作信仰和生活的無誤法則」。

至于羅馬天主教的傳統、次經,及人文主義均被否定。

        神:神的本體是無限的,神以聖父、聖子及聖靈的形式出現。

他是絕對至高無上的,他在永恆中運用自由意志,命定各樣要發生的事情。

三位一體神在六日之內,從無有創造了世界。

在他的保守中,萬物都因他至高的主權而得以保守。

        人:人從原先「義」的境況中墮落,并且死在罪中。

這罪及死都歸到所有人。

起初神與亞當建立了一個行為的約(covenantofworks),但亞當犯罪后,神便與人訂立恩典的約(covenantofgraee)。

人在罪中,失去了愿意實行屬靈美事的一切能力。

        基督:耶穌基督與父同一本質,他由童貞女所生,既有神人二性的身分,作為中保獻上完美的祭,基督為神所賜給他的人類建立和好。

        救恩:神透過他的道及他的靈,呼召他所預定得永生的人。

他更新他們的靈,引他們歸向基督。

因此,救恩是完全出于恩典。

神以信徒為無罪,稱他們為義﹔接納他們為兒女﹔使他們成聖。

得救的信心是基督的靈賜予人的禮物﹔悔改應該是與得救的信心一起傳揚的教義,善行是真實信仰的果子。

        保守:神所救拔的人,永不會完全地,或最終地離開恩典,他們可蒙保守,直到末了,永遠得救。

        保証:惟有真信徒才獲得保証,活在恩典中。

不信者則得不著這個保証。

        敬拜:神是配得人盡心、盡性、盡力,去敬畏、愛、贊美、呼求、信靠及服侍的。

受敬拜的也只能是父、子及聖靈,此外沒有其他。

禱告也只能獻給神。

合理的立愿,也可以是敬拜的一部分。

        公民義務:信徒應該為神所委派作掌權的人代禱,也可蒙召作地方官員。

        離婚: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的事,若有通奸或淫亂事情發生,受害的一方可提出離婚。

        教會:大公教會或普世教會,是由所有被揀選者組成的。

有形的教會,則由那些公開認信的人組成。

敬拜神的時候,所有信徒都與基督聯合,也是活在一個神聖的團契中。

聖禮是恩典的約的印記,每種聖禮都有屬靈的含意,或禮儀上的契合。

洗禮是一種聖禮,也恩典的約的一個標志或印記。

洗禮的形式是可將水傾倒,或澆洒于人身上。

聖餐是屬靈的滋養,能讓人在基督里成長﹔聖餐不會帶來罪的赦免,它只是一個紀念儀式。

基督已授予教會人員權柄,讓他們制訂教會的紀律﹔教會若要有良好的管理,就必須有議會或宗教大會。

        死及審判:死后,肉身便歸塵土﹔但靈魂會立刻歸回神那里:義人會被接進天堂,而壞人則被送到地獄。

基督已獲得一切的權柄,以公義審判世界。

加爾文神學的五項要點          加爾文本人沒有提出所謂「加爾文思想的五項要點」(FivePointsofCalvinism),這些都是起源于多特大會(1619年)﹔也是在該世紀以后對加爾文思想特色的確定。

此五項要點主要反映出神有至高主權。

這是加爾文神學的核心,它強調神的主權及恩典,也強調人的墮落及罪惡。

通常人稱這五項為:全然敗壞(totaldepravity)﹔無條件的揀選(unconditionalelection)﹔有限的贖罪(limitedatonement)﹔不能抗拒的恩典(Irresistablegrace)及聖徒蒙保守(perseveranceofthesaints)[神學家簡稱這五點為TULIP(郁金香),這是根據每條教義首個英文字母所拼成的]。

        這五項觀念是按邏輯排列,而且互相關連。

人若是全然的敗壞,他就不能主動地回應神﹔神必須透過無條件的揀選,呼召人得救。

為了這些人,他以基督之死和聖靈的呼召,來保証他們得救﹔他并且保守他們,得到所應許的永生。

附表及以下的討論,將提供更詳盡的解說。

加爾文神學的教義         以下的討論,可確定今天一般所稱加爾文思想的重大教義,也加進了加爾文教義的一些陳述。

人都承認,加爾文神學在數個世紀內,已經過一些修改。

這里所表達的,是今天一般加爾文派的觀點。

這些都是從加爾文的著作抽取出來的。

這里只是簡略介紹加爾文思想,與亞米紐斯主義及其他教義系統的基本分別。

加爾文思想五項要點 教義 解釋 全然敗壞 因著亞當的墮落,全人類都受到影響﹔所有人都死在過犯及罪惡中。

人本身沒有能力自救。

無條件的揀選 因為人已死在罪中,他沒有能力主動回應神﹔因此,神從亙古已揀選了一些人得救。

揀選和預定都是無條件的,這不是基于人的回應。

有限的贖罪 因為神決定了某些人得救(這是神無條件揀選的結果),他就決定基督需要為被揀選的人受死。

所有蒙揀選及基督為他而死的人,將要得救。

不能抗拒的恩典 那些蒙揀選及基督為他而死的人,神會透過不能抗拒的恩典,引他歸向自己。

神令人愿意歸向他﹔當神呼召,人就作出回應。

聖徒蒙保守 神所揀選及透過聖靈引領歸向他的人,都會持守信仰。

沒有一個被神揀選的人會失落,他們都是永遠穩妥的。

神的至高主權:        神至高主權的教義,是整個加爾文思想系統的基礎。

「加爾文斷言,神的主權是至高無上的。

他擁有絕對的及不容爭辯的權柄,在一切受造物之上,沒有一事或一物不隸屬在他的主權之下。

他不單是創造者,也是維持者(upholder)﹔從時間的起始到終結,他更是萬事萬物的鋪排者(disposer)。

」。

加爾文認為神的照管可從三方面顯明:(I)神維系整個受造本體--若沒有他,一切就要瓦解﹔()神每天將生命和能力賜給萬物,好叫萬物能討神喜悅 --若沒有他,無一物能有生命及得以存活。

()神引導萬物,直到所命定的終局。

加爾文進一步教導,縱然神維系和引尋整個世界及每一個人,但他的護佑,是特別集中在他要彰顯自己神聖旨意的教會中。

雖然如此,加爾文卻也認為,神聖的主權并沒有廢棄人的責任。

神給人有理智,有意志,人就要為他的決定負責任。

另一方面,人的責任卻不能廢去神的主權。

神并不是單單等待人的決定,然后才行動﹔相反,神勝過人的行動和決定,以完成他的目標。

簡單來說,神不會受任何環境所控制。

一切都出于他的旨意﹔因此,神可以決定一切人、事、物的結果。

       神的主權是要讓他的目標可以達成。

沒有任何事物能阻撓他的計划。

歷史也是根據神預定的旨意實現的。

預定(Predestination):        加爾文為預定所下的定義是:「我們稱預定為,神永恆的命定(decree)。

每個人都因著這旨意而預定了他將會如何。



有些人是預定要得永生,有些人則預定要受永遠的刑罰。

每個人被造,都必須往其中一個結局走去﹔人若不是預定得生命,就是要死亡。

」        預定也分廣義及狹義兩方面。

廣義方面,它強調神已命定所有要發生的事情,這是根據以弗所書一章11節。

神從亙古已決定了歷史的事件。

狹義方面的預定,則針對個人,這是指神從亙古已揀選了某些人得救,又容許其他人走自己的路。

后者在教義上稱為定罪(reprobation,羅九16至19)。

雖然人是一無所取,也不應該得著什么好處,但神仍揀選他們得救,而對某些人則置諸不理,最后按照罪行定他們的罪,接受永遠的刑罰。

加爾文稱這為一條「可怕」的教義﹔但他堅持這是聖經中清楚的教訓,也是一條不可刪減的教義。

        「預定」(predestinate)的希臘文是proridzo,意思是「預先選出」(弗一11﹔羅八29﹔徒四28﹔林前二7)。

加爾文在這個基礎上教導,神以一個預定的行動,揀選了某些人得救。

揀選本身是根據「呼召」,這字的希臘文是kaleo,意思是:「從中召出來」﹔這意味著神從萬人中選出一些人得著救恩,這是一個帶著至高主權的作為。

新約中,有很多論及「呼召」的經文,都強調神有主權呼召人得著救恩(如:羅一l,八28、30,九11﹔林前一l、2)。

       如前所述,加爾文神學系統中的重要教義,都有密切的關連。

加爾文堅持,因為人的墮落,所以揀選及預定都是必須的。

人死在罪惡過犯之中(弗二l),神需要施行救恩。

如果神沒有選出一些人得著救恩,那就沒有人可以得救﹔因為全然敗壞的人,完全不能向神走近一步。

全然敗壞(TotalDepravity):         若為全然敗壞下定義,首先要指出它不是指些什么:它不是指「(I)敗壞的人不能,也不會做出任何在人和神看為善的事情。



(II)墮落的人沒有判別善惡的良心。



(III)人會在每一種罪惡的方式上,或每一件罪行上,沉溺放縱至極點。

」         「敗壞」(depravity)一詞的意思是,因為罪的腐敗,「人不能作什么去取悅神,以獲得拯救」。

而「全然」(total)則是指這種敗壞「已延展至人性中的各個層面,及整個人」。

加爾文為人的敗壞境況,下了這樣的定義:「所有人都是從罪中懷胎的,出生時是可怒之子﹔他不愛慕一切得救的善事,反而傾向邪惡,死在罪中,做罪的奴隸:他得不著聖靈更生的恩典﹔他不愿意,也是不能向神回轉,以更改自己敗壞的本性,或為更改這本性而交出自己。

」。

        聖經說,人的敗壞是因為人不斷犯罪(創六5﹔耶十七9﹔羅三10至18)。

這是因為人生來就是被玷污、墮落的受造物(詩五十一5)。

敗壞也令人沒有能力行善(太七17至18﹔約十五4至5﹔徒十六14﹔林前十二3)。

敗壞進一步令人不能明白何謂善事(太十三14﹔約一11,八43﹔徒十六14﹔林前一18,二14﹔林后三12至18﹔弗四18)。

最后,敗環令人不能渴慕美善的事(太七18﹔約三3,六44,八43,十五4至5﹔弗二l)。

        全然敗壞的意思是指,人對自己的得救完全不能做任何事情。

神需要采取主動,人才能夠得救。

無條件的揀選(UnconditionalElection):         無條件的揀選在邏輯上,是和全然敗壞的教義相連的。

按聖經的教導,如果人是全然敗壞,已經死在罪惡過犯之中,人就不能在救恩上向神有所回應。

所以神必須行動,加爾文教導,從亙古之先,神已無條件地揀選了某些人得救,不論他們有沒有功勞。

「無條件」(unconditional)一詞,強調揀選并非根據神預知,某些人會否相信基督,也不是以人的能力或回應,為揀選的條件。

「無條件」就是說,只有神單獨開始這個過程。

        揀選也包括了以下六種特色:(I)揀選是根據神至高無上、永恆的旨意(羅八29﹔弗一4、5、11)。

(II)因著人的墮落及全然敗壞,揀選是必須的。

這反映出神的恩典,而不是人的能力(羅九11)。

(III)揀選是「在基督里」的,神從亙古就選擇了信徒與基督聯合(羅八29﹔弗一4、5、11)。

神差遣救主實現救恩,并且呼召人得著救恩。

(IV)揀選包括被選者得著救恩,及為他們的得救所作的准備。

神預定、呼召、稱他們為義,及叫一些人得著榮耀(羅八29至30),這是從亙古已經計划和實行的。

(V)揀選及定罪都是個別的、個人的、單獨的和特有的。

羅馬書八章及以弗所書一章中所用的代名詞,都強調揀選的個人性。

(VI)揀選的目的,是為了叫神得著榮耀和頌贊(弗一6、12)。

其實一切事,都是要叫神得著榮耀和頌贊。

有限的贖罪(LimitedAtonement):         這觀念也稱為個別的贖罪(particularatonement),或個別的救贖(particularredemption),可作以下陳述:「神贖罪的目的,是拯救被揀選的人﹔到最后,只有一切被揀選的人才可得救。

」基督的死,是拯救一切預定要得救的人,這與先前無條件的揀選是有關系的。

如果神從亙古已經選定一些人得救,從邏輯上推論,他也會為這些選召的人預備救贖。

        以下的經文強調個別的贖罪:基督「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里救出來」(太一21)﹔好牧人「為羊舍命」(約十11)﹔基督只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禱(約十七9)﹔基督「以他自己的血」,買贖神的教會(徒二十28)﹔他將他的兒子「為我們眾人」舍了(羅八32)﹔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弗五25)。

每段經文中,都只是指著被揀選的人,而不是每一個人。

基督為「自己的百姓」、「他的羊」、「為屬他的人」、「神所賜給他的人」及「教會」而死。

在一些經文,如約翰福音三章16節,「世人」一詞并非指每一個人,而是「按各族各國的意義,指整個世 --不單是猶太人」。

某些經文,如約翰福音一章29節、約翰壹書二章2節,及提摩太前書二章6節,似乎都是指每一個人而說。

但這些經文應認狹義的角度去理解,當時聖經是按一種狹窄的意義,來使用「世界」、「所有」等字眼。

        很多加爾文派卻強調,雖然贖罪是個別的,基督只為被揀選的人而死,然而福音是為每一個人預備的。

這兩件事實如何共存,是個吊詭的問題--是個不能解明的奧秘。

這是聖經中多處未能調和的對立問題之一。

神的意念及作為,都不像人﹔他永遠都是信實和真確的。

人以哲學的方法,未能解開神的奧秘,所以人應該信靠他。

不能抗拒的恩典(IrresistibleGrace):         恩典是神白白賜給人的,并非人的功勞。

加爾文派強調,神的恩典是救恩所必須的,如果人不能自救,神就必須采取行動。

他必須施行恩典,使人得救。

這就是不能抗拒的恩典,也稱為特別的恩典(specialgrace),或稱為有效的恩典(efficaciousgrace)。

反對這教義的人提出,如果恩典是不能抗拒的,那么神就是強迫人違背自己的意愿。

但根據加爾文的解釋,不能抗拒的恩典不會令人違背自己的意愿,反之,它令人愿意(willing)前來。

就如伯可夫(Berkhof)所下的定義:「由于心意的改變,令人完完全全地愿意接受基督耶穌的救恩,又生出對神旨意的服從。

」不能抗拒的恩典,是神超自然的作為。

他借著聖靈的運行,在人的靈魂里工作,要改變他整個本性。

        按加爾文思想的邏輯,神是透過他的靈,確切地把他從亙古以前,無條件地揀選了,而基督又為他而死的人,引到神跟前。

這樣,神的旨意就得以完成。

他又揀選了一些人,基督為他們死了﹔如今他又透過聖靈,將他不能抗拒的恩典分給他們,叫人愿意前來,而他們也不想拒絕。

        不能抗拒的恩典,可在約翰福音六章37、44得到確據。

耶穌說,凡神所賜給他的人,都會歸向他,而且,他們也不是憑自己前來的。

除非父神行使超自然的作為,召他們來親就基督,否則他們不能自己前來。

好牧人耶穌帶著他的羊群,沒有失落一頭(約十16)。

保羅也確定,基督所揀選的人,他必稱他們為義﹔最后叫他們得著榮耀(羅八28至30),沒有一個中途失落。

        不能抗拒的恩典也沒有廢除人在信心上的責任。

人必須聽從呼召,「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十六31)。

當人相信基督,就是神借著不能抗拒的恩典,使他能夠相信。

聖徒蒙保守(PerseveranceoftheSaints):         這是第五項,也是加爾文思想的最后一項。

從這一項可以看到,保守聖徒在邏輯上是和前面數點相連的。

如果人是全然敗環,他就不能回應神﹔神必須無條件地揀選他們得著救恩。

對于被揀選的人,基督已為他們而死,他們是不能拒絕神的呼召,得著救恩﹔并且保存救恩,直到末了。

        以下是加爾文對于保守聖徒的教尋:滿有恩慈的神,憑著他不變的揀選目的,縱然看見人跌倒,仍沒有從屬他人中完全取回聖靈﹔他更不容許他們聰明恩典及稱義中絆倒﹔或是「犯了以至于死的罪」﹔或是抗拒聖靈﹔若被聖靈離棄了,他們必定走向永遠的滅亡。

因此,并非他們的功勞或能力,而是神不用報答的恩,令他們不至于從信仰及恩典中完全失落,或最終滅亡。

        神對聖徒的保守,通常也稱為「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簡言之,它是指相信者,「堅持信靠基督為個人的救主。



就可以得救」。

伯可夫將神保守聖徒定義為:「聖靈在信徒身上的不斷運行,因此那在人心中的神聖恩典,便得以延續及完成。

」。

        這教義有時也稱為「永遠的保障」(eternalsecurity),強調被揀選者的得救是確定的。

雖然如此,這教義也強調基督徒要持守信仰﹔而信心的延續,是靠賴神的恩助。

        這教義的聖經恨據,可看約翰福音十章27至29節。

耶穌強調,他賜永生給羊群,他們就不致滅亡。

在羅馬書八章29至30節,保羅又指出,神所預知的人,他會預定、呼召、稱他們為義,最終叫他們得榮耀。

沒有一個會在這過程中失落。

以弗所書一章3至14節也強調這個真理。

聖父計划了一些人得救,讓他們得蒙救贖(弗一3至6)﹔聖子借他的血救贖他們,保証他們得救(弗一7至12)﹔他們也受了聖靈為印記,叫這救恩生效--作他們永遠保証的記號(弗一13至14)。

加爾文神學的評價:         加爾文思想有七大要點,是值得評價的。

        (I)他所強調神的至高主權是合乎聖經的(詩一三五6﹔但四35﹔弗一11等)。

        (II)預定及揀選都合乎聖經,很多人之所以反對這教義,是因為他們以為這教義排除人的責任。

但大部分加爾文派都承認二律背反(antinomy)的原理(神的至高主權和人的責任表面上之抵觸),他們也以此為一種神聖的吊詭。

加爾文派怎樣協調這兩個相反的思想,各有不同的做法。

神學要合乎聖經,這兩個觀念就要按照全部的聖經啟示加以保存,不能因為人對神至高主權的預定及揀選,只有膚淺的理解,而抹煞了人的責任。

        (III)全然敗壞的教義是與聖經一致的(弗二l)。

墮落不單傷害人,也叫人的靈死亡。

罪沾染人的思想、心靈及意志,結果,墮落的后果是人不會去尋求神(羅三ll)。

        (IV)無條件的揀選,在邏輯上是必須的,也是聖經所著重的。

信徒在世界創立以先已蒙揀選(弗一4)。

定罪的教義(神命定了被揀選的人要在地獄中永遠受苦)并沒有聖經的根據,但正面的揀選是很清楚的。

雖然加爾文教導定罪說,但不是所有加爾文派都贊同此說。

        (V)有限的贖罪也許是加爾文主義中最富爭論性的問題--有些加爾文派接受它,有些將它加以修訂,有些則拒絕它。

很多溫和派說,基督實際上只為了那些被揀選的人而死,卻潛在地(potentially)為所有人死。

嚴謹的加爾文派堅持,有限贖罪論是神至高主權必然的邏輯結論。

如果基督為所有人死,但又不是所有人都得救,那么神就失敗了。

按神至高的旨意,基督只為被揀選的人而死,也單單為他們死,而他們亦必得救。

雖然這個教義可以用邏輯辯護,它卻缺乏聖經的支持。

按有限贖罪教義,聖經中有關基督為世人死的經文(約三16),也必須只解作,替被揀選的人而死。

但提摩太前書二章6節、彼得后書二章l節及約翰壹書二章2節確曾教導,基督是為所有人死的。

         (VI)如果人性是全然敗壞,那就需要「不能抗拒的恩典」。

若正確地去理解「不能抗拒的恩典」,便明白神并沒有違反人的意愿,勉強領人進入天國。

他只是在人的意念中工作,影響他們的意愿,使人歸向基督,得著救恩。

        (VII)保守聖徒(信徒的保障)是聖經所強調的。

因為救贖是出于恩典,這是指信徒在創立世界以先,已蒙神揀選,被基督救贖,接受聖靈的印記,所以不會失去救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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