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9章《鐵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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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章《鐵路條例》 ... 第13條鐵路的範圍 · 第14條局長可行使權力 · 第15條小規模工程 · 第16條行政長官可命令收回土地 ... 第31條除根據本條例外不得追討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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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章《鐵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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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章《鐵路條例》
詳題
第1部導言
第1條簡稱
第2條釋義
第3條局長的承擔及轉授
第2部方案
第4條方案的擬備
第5條視察及測量
第6條方案的存放及公布
第7條方案的修訂
第8條更正
第9條不進行工程的決定
第10條反對
第11條方案公布後的程序
第12條重新考慮任何方案的權力
第13條鐵路的範圍
第14條局長可行使權力
第15條小規模工程
第16條行政長官可命令收回土地
第17條為公共用途而需要的土地
第18條收地命令
第19條收回土地的通知
第20條行政長官可命令設定地役權及權利
第21條設定地役權或其他權利的通知
第22條封閉道路等
第23條封閉道路等命令的通知
第24條土地及建築物的視察及預防和補救工程
第25條公用事業設施服務
第26條突出物或障礙物的拆除
第27條建築圖則及工程展開的控制
第28條應申請收回土地
第29條妨礙
第3部獲補償權利及申索程序
第30條無權強迫或禁制
第31條除根據本條例外不得追討金錢
第32條補償
第33條逾期申索
第34條申索程序
第35條申索轉介土地審裁處後的解決
第4部評定和判給補償
第36條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第37條向承按人付款
第38條利息
第39條從政府一般收入支付補償
第40條交出業權文件
第5部雜項
第41條某些陳述作為證據
第42條土地及地役權的處置
第43條某些條例不適用
第44條通知的送達
第45條豁免、廢除及過渡性條文
第46條(已失時效而略去——2021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47條(已失時效而略去——2021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附表本部的一般效力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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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行政長官指令《地下鐵路條例草案》 (見附件A)應提交立. 法會,將地下鐵路公司(地鐵公司)部份私有化。 背景和論據. 由政府擁有地鐵公司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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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章《鐵路條例》 第13條鐵路的範圍. (1) 局長可授權某人只在獲授權的範圍內建造鐵路,並須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施加的並且在方案內列明的修改或條件所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