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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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十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某家公司申報本年度純益額2800萬元,因有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之條件,逕予扣除97年度虧損額700萬元後核算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未先以97年度之投資收益500萬元先行抵減虧損額700萬元後,再以虧損之餘額200萬元,自本年度純益額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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