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何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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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者永久存續,後者則有存續期間限制之規定,均應予以尊重。

(二)所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 ... 進入內容區塊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ENGLISH | 兒童版 | RSS 全文檢索 良民證 , 失物 , 罰單 , 家暴 , 酒駕 ::: 便民服務 :::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_ FB Twittet google line 友善列印 字級設定: 大 中 小 常見問答 中央內容區塊 第三分局 秘書室  法制類 106-12-04 何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解答 (一)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者永久存續,後者則有存續期間限制之規定,均應予以尊重。

(二)所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縱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範圍內,以合理方法,自由且無償加以利用之主張,在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定有規範。

(三)但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的標的為「著作財產權」,不可及於「著作人格權」,如果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自然就不用主張合理使用。

(四)根據著作權法第65條的規定,要判斷是否合理使用的基準如下: 1、利用的目的及性質是否具有商業目的? 2、作品之性質屬事實性或虛構性?有無發表? 3、利用的質與量占整個著作之比例? 4、利用之結果是否會損害作品之市場及價值? (五)整體來說,基於政府公務、司法、教育、新聞傳播、公益等目的或個人、學術、視聽障礙者使用或公開場所展示等用途,可以依上揭原則主張合理使用。

但仍須謹記合理使用不是利用人的積極權利,而是著作權法所特別賦予利用人的許可,才是正確的觀念。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FAQ常見問題集〉 回列表頁 瀏覽人次:31372人 更新日期:106-12-04 點選收合 訊息中心 警政新聞 活動訊息 忠愛園地 人事公告 招標資訊 分局簡介 大事記 歷史沿革 主管介紹 關於我們 宣導專區 犯罪預防 交通宣導 少年安全 婦幼安全 社區治安 人事專區 志工專區 政令宣導 檔案應用 防空疏散避難宣導 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 臺中市政府OPENDATA 統計資訊 便民服務 申辦服務 常見問答 法規查詢 臺中市警政相關詞彙 網站服務 民意廣場 意見信箱 交通違規檢舉 陳情進度查詢 相關連結 更新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瀏覽人數:184463 隱私權政策 資訊安全宣告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402219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157號 交通位置圖(含交通/停車資訊) 電話:04-22224477傳真:04-22292252 簡訊報案號碼:簡訊報案號碼:0911-510-915,辦公時間:內勤週一~週五8:00-17:00,午休時間:12:00-13:00;外勤全年無休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全球資訊網版權所有©2017 統一編號:52876538 瀏覽器建議使用IE10.0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x768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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