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全球資訊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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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調查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依據憲法第95條規定,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監察法第26條並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

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糾舉案,或對行政機關提出糾正案,均係以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之工作及設施有違法失職情事為前提。

而認定公務人員及行政措施是否確有違法失職情事,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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