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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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
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亦同。
第三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