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經濟部函釋有關經理人報酬決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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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經濟部99年7月23日經商字第09902415710號函 ... 經理人報酬,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9條第1項3款規定參照)。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經濟部函釋有關經理人報酬決議程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金管銀控字第09900297920號 受文者: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主  旨: 檢送經濟部99年7月23日經商字第09902415710號有關經理人報酬決議程序釋示函電子影像檔一份,請轉知各會員機構確實遵循辦理,請查照。

  附:經濟部99年7月23日經商字第09902415710號函 正  本: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  旨:函詢經理人報酬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 復本部商業司案陳  貴公司98年4月23日日銀字第09920014970號函。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報酬,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9條第1項3款規定參照)。

若董事會決議經理人之報酬為○○○元至○○○元間,於該級距金額範圍內,則授權董事長核定,其與未經董事會議定即授權董事長全權決定經理人報酬,情況並不相同,與本部96年1月4日經商字第09500202210號函尚無牴觸之處。

惟董事會之授權亦不宜漫無限制,仍必須在一般社會通念之合理範圍內,訂定經理人報酬級距,始得授權董事長依該級距核定經理人報酬,本部96年1月4日經商字第09500202210號函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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