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授權報備(醫療器材) - E政府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依據藥事法第40條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

我要線上申辦 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如對本站有任何問題或意見,歡迎聯絡客服中心,線上服務網站:https://www.service.gov.tw 客服電話:(02)2192-7111,傳真:(02)2192-7186,客服信箱: [email protected] 電話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