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檢舉交通違規有沒有檢舉獎金?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爰除檢舉肇事逃逸及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外,其餘尚無發放檢舉獎勵之法源依據。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申辦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勤務指揮中心 大貨車通行證 計程車服務事項 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違規案件 檢舉道路障礙物案件 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交通違規便民服務網 車輛拖吊查詢系統​ 檔案應用專區 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申請臨時使用道路 申請案件 公告資訊 招標公告 活動訊息 最新消息 新聞稿 電子公告欄 機關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首長介紹 大事紀 聯絡資訊 策略地圖 業務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交通消息 政府資訊公開 預算及決算書 會計月報 雙語詞彙 業務屬性相近之服務連結 法規資訊 法規查詢 自行車管理相關規定 事故所引發的法律問題 計程車管理相關規定 交通法令函釋 統計資料 常見問答 聯絡資訊 民意交流 意見信箱 警廣讓安全上路 警廣交通方向盤 警廣交通會客室 宣導專區 性騷擾及性別主流化專區 臺北市政資訊網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台北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臺北市政府 下方連結 意見信箱 本站使用正體字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台北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臺北市政府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字級 小 中 大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辦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勤務指揮中心 大貨車通行證 計程車服務事項 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違規案件 檢舉道路障礙物案件 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交通違規便民服務網 車輛拖吊查詢系統​ 檔案應用專區 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申請臨時使用道路 申請案件 公告資訊 招標公告 活動訊息 最新消息 新聞稿 電子公告欄 機關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首長介紹 大事紀 聯絡資訊 策略地圖 業務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交通消息 政府資訊公開 預算及決算書 會計月報 雙語詞彙 業務屬性相近之服務連結 法規資訊 法規查詢 自行車管理相關規定 事故所引發的法律問題 計程車管理相關規定 交通法令函釋 統計資料 常見問答 聯絡資訊 民意交流 意見信箱 警廣讓安全上路 警廣交通方向盤 警廣交通會客室 宣導專區 性騷擾及性別主流化專區 臺北市政資訊網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首頁 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檢舉交通違規有沒有檢舉獎金?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規定:「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爰除檢舉肇事逃逸及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外,其餘尚無發放檢舉獎勵之法源依據。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目前僅針對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經檢舉人依規定提出檢舉因而偵破者,發給獎勵金外,其餘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無提供獎金。

點閱數:137067 資料更新:110-11-2417:34 資料檢視:110-12-0208:38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回上一頁 ::: 申辦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勤務指揮中心 大貨車通行證 計程車服務事項 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違規案件 檢舉道路障礙物案件 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交通違規便民服務網 車輛拖吊查詢系統​ 檔案應用專區 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申請臨時使用道路 申請案件 公告資訊 招標公告 活動訊息 最新消息 新聞稿 電子公告欄 機關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首長介紹 大事紀 聯絡資訊 策略地圖 業務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交通消息 政府資訊公開 預算及決算書 會計月報 雙語詞彙 業務屬性相近之服務連結 法規資訊 法規查詢 自行車管理相關規定 事故所引發的法律問題 計程車管理相關規定 交通法令函釋 統計資料 常見問答 聯絡資訊 民意交流 意見信箱 警廣讓安全上路 警廣交通方向盤 警廣交通會客室 宣導專區 性騷擾及性別主流化專區 臺北市政資訊網 下方連結 意見信箱 本站使用正體字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更新日期110-12-30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