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管線設計規範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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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電信管線與其他管線之安全間隔(一)電信管線與低壓電力線相隔15㎝以上,與高壓電力線相隔50㎝ 以上。

但如電力線係收容於接地金屬管或PVC管內則得 ... 目前線上:644人,瀏覽人次:68011862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管線設計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8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概說 本規範規定下列各項建築物屋內外電信管線之設計原則,作為建築物 配置屋內外電信管線之設計依據。

(一)管箱設備:含引進管、垂直幹管、管道間、線纜支架、水平配管 、地板管槽、總配線箱、主配線箱(室)、支配線箱、拖線箱、 出線匣等。

(二)保安接地設備:含接地棒、接地銅管或接地銅板、接地導線、接 地端子板、總接地箱等。

(三)線纜設備:含引進線纜、屋內線纜、光終端配線箱、端子板、電 信用插座、電話用戶迴路遙測介面隔離器(RLD)、保安器等。

(四)電信室設備:含總配線架(MDF)、光終端配線架(OLDF)、電 源設備、冷氣窗口或空調設備等。

(五)屋外電信線路設備:含架空線路、地下管路及地下線路等設備。

本規範所規定之材質及規格依最基本要求訂定,實際應用時得採 用其他更優之材質及規格。

二、適用範圍 (一)本規範適用於新建各式建築物電信管線之設計。

增建、改建或修 建建築物電信管線之設計得視需要比照辦理。

(二)建築物電信管線設備須於建築物起造時一併設置。

(三)本規範所稱建築物屋內電信電線(以下簡稱電信管線),係指其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所需之管線,若需另設置其他內部自用通信設 備(如PBX、LAN......等)所需之管線,得依該建築物需要選擇 單獨設計或與電信管線設備整合設計。

(四)本規範所稱建築物屋外電信線路設備,係指同一建築基地內,各 建築物間構成電信網路所需之電信管線設備。

三、責任分界點 (一)建築物電信配管(含管箱設備、保安接地設備、電信室設備等) 由用戶自備自維。

(二)建築物電信配線(含屋內線纜、端子板、電信用插座等)由用戶 自備自維。

(三)建築物電信總配線箱(架)內之複合型端子板、保安器及電話用 戶迴路遙測介面隔離器(RLD)由第一類電信事業備料施工維護 。

(四)用戶自備屋內配線責任分界點如圖(1)所示。

四、辦理時機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管線設計應於建築物開工前完成,檢附建照執照( 影本)、建築基地位置圖、現況圖、配置圖、面積計算資料及管線設 計圖說(含電信管線暨配線系統昇位圖、各樓層電信管線平面配置圖 ),向當地第一類電信事業洽辦。

五、各詞解釋 (一)引進管:以架空或地下方式引進至建築物內總配線箱或電信室之 電信管道。

(二)垂直幹管:總配線箱(電信室)沿垂直方向貫通各樓主配線箱( 室)之電信管道。

(三)水平配管:總配線箱(電信室)或主配線箱(室)沿樓板水平裝 設至支配線箱、出線匣之電信管道。

(四)電信室:指建築物內專供引進線纜及設置第一類電信事業電信設 備之專用空間。

(五)總配線架(M.D.F):設置於建築物電信室內,作為引進管線及 垂直管線間之介面,以金屬架組合之。

(六)光終端配線架(OLDF):設置於建築物電信室內,作為裝設引進 光纜和光終端設備之用,以金屬架組合之。

(七)總配線箱:設置於建築物內作為引進管線、垂直管線及水平管線 間介面之配線箱。

(八)主配線箱(室):設置於建築物內各樓層,作為垂直管線及水平 管線間介面之配線箱(室)。

(九)支配線箱:設置於建築物內適當處所,作為總(主)配線箱或電 信室分支之配線箱。

(十一)拖線箱:設置於建築物內之長距離或彎曲管道間,供拖線或接 線之箱孔。

(十一)出線匣:建築物內裝設電信設備之出線孔,可供裝電信用插座 ,匣型者稱為出線匣。

(十二)地板管槽:設置於建築物內地板之配管,含連接盒、出線盒及 管槽。

(十三)連接盒:地板管槽配管方式中,作為連接水平管道之用。

(十四)出線盒:地板管槽配管方式中,作為出線口之用。

(十五)管槽:地板管槽配管方式中,作為連接盒間之配管。

(十六)高架地板(OA地板):舖設於建築物地板上,其空間作為收容 水平配線之地板。

(十七)扁平線轉換接線盒:容納圓型及扁平型屋內配線電纜轉換接線 器箱體。

(十八)透天式獨戶建築:指五樓以下獨戶建築,其整棟均屬同一門牌 ,且僅有室內樓梯,無公共樓梯之建築物。

(十九)集中總箱:設置於建築物內側或外側做為彙集數戶透天式獨戶 建築之引進管線、垂直管線及接地設備之總配線箱。

(二十)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 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

但不包括露臺、陽臺及法定騎樓面積。

(二十一)管道間:建築物內供佈設各種管線之專用空間。

(二十二)線纜支架:裝設於管道間或大樓公共走道上方水平方向,供 佈設電信線纜支撐用。

(二十三)電信用插座:用戶屋內線路與用戶終端設備間(如電話機、 傳真機、數據機等)之介面裝置,簡稱「插座」,供以插、 拔方式介接用戶終端設備的機繩插頭之用。

(二十四)端子板:裝設於總配線箱(架)、主配線箱(室)或其他箱 (架)中,供電信線纜線徑0.4㎜~0.65㎜,最大完成外徑 1.65㎜心線之接續、跳線或成端之用。

裝設於總配線箱(架 )者,需可供插接RLD和保安器使用。

(二十五)電話用戶迴路遙測介面隔離器(RLD):裝於電話用戶迴路 維修責任分界點,跨接在第一類電信事業線路與用戶自備線 路間,可由電信交換機房內遙控測試,以判別設備障礙區段 或責任歸屬之用。

(二十六)保安接地設備:電信設備保安接地用之設施。

(二十七)總接地箱:電信設備接地之總彙接箱。

六、圖例:如附錄1。

貳、電信線數之估計 一、電信線數 建築物內電信線數之估計,應包括該建築物所有電話線(含單機電話 、用戶專用交換機中繼線、公用電話)、數據傳輸線及其他電信專線 等所需電信線數之總和。

二、電信線數之估計準則 (一)建築物內電信線數應依照表(2-1)建築物使用類別電信線數估 計參考值,以面積等密度法估計之,採用之參考值不得低於該表 所列標準。

(二)估計時應充分調查檢討該建築物所屬地區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區分 、建築層數、各層樓地板面積及用途等資料從寬估計之。

(三)同一樓層如有兩種以上不同使用類別時,應以較高之電信線數估 計參考值來估算。

(四)用途特殊建築物如保全公司、證券公司及資訊服務業等,其電信 線數需求遠較表(2-1)所列為高時,除依實際需求估算外並洽 當地第一類電信事業。

(五)當數棟建築物以同一基地開挖時(即地下室連通),其總電信線 數應以整體估算,而非各棟獨立估算。

(六)引進線纜對數估算請參考3.2.(1)節。

(七)屋內配線對數估算請參考6.2節。

表(2-1)建築物使用類別電信線數估計參考表 ┌─┬──────────────────┬─────────┐ ││建築物使用類別│電信線數估計參考│ │││值(對/平方公尺)│ ├─┼──────────────────┼─────────┤ │1│證券業、市場攤位│0.05│ ├─┼──────────────────┼─────────┤ │2│商業用、辦公用│0.05│ ├─┼──────────────────┼─────────┤ │3│住宅用建築物│0.02│ ├─┼──────────────────┼─────────┤ │4│醫院、飯店、旅社、娛樂場所、休閒及大│0.01│ ││型購物中心││ ├─┼──────────────────┼─────────┤ │5│學校、工廠及倉庫或類似建築物之辦公室│0.01│ ││部分││ ├─┼──────────────────┼─────────┤ │6│停車場、緊急避難所、教室及其他│0.005│ └─┴──────────────────┴─────────┘ 參、引進管線設計 一、引進方式 (一)建築物內電信管線之引進以單一路由為原則。

但重要軍政機關、 特殊建築物或單一路由引進不敷所需時,得採分散多路由引進。

不同路由引進之總配線箱(架)間應具有配管至少兩管作為互相 連接用。

(二)透天式獨戶建築之電信管線,得集中2至4戶設一集中引進。

(三)引進形式(架空或地下)得依建築物外之幹、配線線路形式設計 之。

但架空配線區域須同時預留地下引進管。

二、引進線纜設計 (一)引進線纜總對數之設計依第二章預估之電話信線除以0.75(每月 對心線使用率以75%計)計算所需之對數,並選擇適當規格之線 纜。

(二)引進線纜種類及其適用標準如表(3-1) 表(3-1)引進線纜適用標準表 ┌──────┬──────┬────────────────┐ │線路引進方式│引進線纜對數│適用線纜種類│ ├──────┼──────┼────────────────┤ │1.架空電纜│3對以下│自持屋外線│ │├──────┼────────────────┤ ││超過3對│CCP-LAP電纜│ ││││ ├──────┼──────┼────────────────┤ │2.地下電纜│600對以下│FS-JF電纜或引上用障壁電纜(CLA)│ │├──────┼────────────────┤ ││超過600對│FS-STP電纜或引上用障壁電纜(CLA)│ ││││ ├──────┼──────┼────────────────┤ │3.光纜│---│充膠單模光纜或溝槽型光纜│ └──────┴──────┴────────────────┘ 三、引進管設計 (一)引進管材質應採用硬質PVC厚管或鍍鋅鋼管,其規格應符合CNS 相關規定。

(二)管徑應依引進線纜對數並參照表(3-2)引進管管徑適用表設計 之。

表(3-2)引進管管徑適用表 ┌──────┬──────┬──────┐ │線路引進方式│引進線纜對數│適用管徑│ ├──────┼──────┼──────┤ │1.架空電纜│---│25㎜(1吋)│ ├──────┼──────┼──────┤ │2.地下電纜│200對以下│50㎜(2吋)│ │├──────┼──────┤ ││超過200對│80㎜(3吋)│ ├──────┼──────┼──────┤ │3.光纜│---│50㎜(2吋)│ └──────┴──────┴──────┘ (三)引進管數依所須佈設線纜條數設計之,其設計原則如下: 1.架空引進時以一管為限,超過時應改為地下引進。

2.地下引進時應依建築物之規模及用途設計預備管至少一管,若 有設置電信室時,應另增加引進管一管。

每處引進之總管數以 不超過四管為原則。

(四)引進管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引進管之彎曲,其曲率半徑應為管外徑之6倍以上。

彎曲角度 不得大於90度,如圖(2)。

2.引進管之彎曲點不得超過兩處,各彎曲點彎曲角度之和不得超 過130度,且不得呈U型。

地下引進管長度以25公尺為限。

超過 上述規定時應於適當位置埋設手孔或拖線箱。

3.地下引進管之設置應經由建築物內總配線箱(架)或集中總箱 埋設至該基地因施工經請准使用道路寬度範圍內第一類電信事 業指定之位置,其深度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

4.架空引進管之設置,應由建築物一、二樓間之樓板延伸至建築 物外10公分。

其管口應微朝下,並於管口上方距地面5.5公尺 處預埋直徑5/8吋以上L型鍍鋅螺絲一支,螺牙需突出牆面8 公分,以固定引進電纜用。

5.引進管內應預穿5㎜尼龍引導線,並於出口適當處所明確標示 其通達之位置。

6.地下引進管必須做適當的防水措施。

肆、電信室、配線架及配線箱之設計 一、電信室之設計 (一)建築物為收容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供建築物用戶自己通 信之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電信室: 1.建築物需引進光纜者。

2.建築物引進電纜總對數超過六百對者。

3.建築物引進電纜總對數超過五百對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二五0 0.平方公尺者。

4.建築物因供線需要,經協商必須配合裝置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 信交換設備者。

該建築物,應於適當處所依表(4-1)電信室 面積一覽表設置獨立門鎖之電信室。

其有地下層兩層以上者, 以設於非最底層樓層為原則。

(二)電信室面積一覽表(4-1) 表(4-1)電信室面積一覽表 ┌──────────────┬───────────────┐ │引進電纜總對│電信室面積│ │數或通信容量││ ├──────────────┼───────────────┤ │6001以下但必須設置電信室者│14㎡(4坪)│ │││ ├──────────────┼───────────────┤ │601-1000│14-20㎡(4-6坪)│ │││ ├──────────────┼───────────────┤ │1001-2000│20-30㎡(6-9坪)│ │││ ├──────────────┼───────────────┤ │2001-4000│30-43㎡(9-13坪)│ │││ ├──────────────┼───────────────┤ │4001-6000│43-59㎡(13-18坪)│ │││ ├──────────────┼───────────────┤ │600以上│由提供電信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 ││與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共同協商│ ││決定之。

│ └──────────────┴───────────────┘ 註:室內淨高至少2.5公尺,最窄平面長度不得少於2.5公尺。

(三)若在電信室內需設置電信交換設備時,應洽當地第一類電信事業 共同協商辦理。

(四)不得設於停車場或公共避難室等公共設施空間、衛浴室之下方或 與(污)水槽等共用一道牆。

(五)高壓電力、水管、污水管、瓦斯及排煙等管線不得穿越電信室。

(六)設於維修人員進出方便及通風、排水良好、不淹水、乾燥之處。

(七)密閉式並具防火、防水、排水等設施,其消防、警報等設施由業 主依消防法規辦理,惟不得使用灑水器,隔間採砌磚牆表面一比 三水泥粉光,並預留維修人員出入門(寬1.2公尺,高2.2公尺) ,出入門為鐵或鋁製單扇防火門,且門上應加鎖。

(八)室外應有一公尺以上寬度之通道,可自由進出通往樓梯或其他通 道。

(九)空調設備需24小時運轉,應預留窗型冷氣機安裝窗口兩只(每只 0.72公尺,高0.48以尺),如大樓採中央空調系統時,應預舖冰 水管至電信室供裝設風扇機(FanCoil)之用。

(十)設有備用發電機電源、保安接地設備。

(十一)引進側牆壁須設線纜所需之支架。

(十二)有關PBX、LAN、......等其他內部自用通信設備所需之空間應 另依實際需求獨立預留之。

(十三)應依引進電纜總對數設置電源設備,其需求表請參考附錄5。

(十四)應於使用執照正本用途欄內及竣工圖上一併註記為電信室。

(十五)電信室規劃完成後,應洽當地第一類電信事業簽立電信室使用 同意書,請參考附錄6,嗣後電信室之土地或建築物讓售第三 人或移交管理委員會時,該同意書對其繼續有效。

二、總配線架和光終端配線架之設計 (一)電信室內應裝設總配線架(簡稱MDF),另或加裝光終端配線架 (簡稱OLDF),前者作為引進管線及垂直管線間之介面,後者作 為裝設引進光纜和光終端設備之用。

(二)總配線架和光終端配線架之位置設計,應以節省電信室空間為原 則,並需預留至少80公分以上之設備間通道。

(三)總配線架之裝設位置,應依引進管及銜接屋內垂直幹管之引出位 置,做適當之安排,其種類分為單側及雙側兩種。

(四)總配線架由業主備料施工。

(五)光終端配線架由第一類電信事業備料設計施工。

(六)總配線架和光終端配線架之設計請參考附錄2.。

三、總配線箱之設計 (一)引進電纜總對數為600對以下者,應預先設置總配線箱。

(二)總配線箱之容量,依引進電纜對數(或稱局側端子數)設計之。

(三)總配線箱種類及其可收容之端子數如表(4-2)。

表(4-2)總配線箱種類及其收容之端子數表 ┌──────┬────────┬─────────┐ ││內部尺度│收容之端子數(對)│ │總配線箱型號│├────┬────┤ ││(寬×高×深)(㎝)│局側│用戶側│ ├─┬────┼────────┼────┼────┤ │1│A-04-1│45×50×14│20│40│ ├─┼────┼────────┼────┼────┤ │2│A-04-2│30×60×14│20│40│ ├─┼────┼────────┼────┼────┤ │3│A-06│45×80×14│30│60│ ├─┼────┼────────┼────┼────┤ │4│A-1│63×80×14│50│100│ ├─┼────┼────────┼────┼────┤ │5│A-2-1│103×80×14│100│200│ ├─┼────┼────────┼────┼────┤ │6│A-2-2│63×145×14│100│200│ ├─┼────┼────────┼────┼────┤ │7│A-4│93×145×14│200│400│ ├─┼────┼────────┼────┼────┤ │8│A-6│113×145×15│300│600│ ├─┼────┼────────┼────┼────┤ │9│A-8│163×145×15│400│800│ ├─┼────┼────────┼────┼────┤ │10│A-12│203×145×15│600│1200│ └─┴────┴────────┴────┴────┘ (四)總配線箱之材質、構造如下: 1.總配線箱至少應採用1.6㎜以上厚度經防銹面漆處理之鐵板製 造,並應附裝活葉式箱門及啟閉門拴把手。

2.箱內底面須裝設與底面同面積外包鍍鋅鐵皮之1.5㎝以上厚度 之整塊木板,木板與箱底必須緊密固定。

3.各類配線箱均得設置門鎖設備。

(五)總配線箱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 1.裝設總配線箱時,其頂端不得高於地面180㎝、其下緣不得低 於距地面30㎝之位置,並避免設置於樓梯間台階側壁。

2.總配線箱裝設位置,應選擇裝修作業進出方便之公共場所或通 道。

該位置並應具有足夠安全之工作空間及通風、照明良好之 處所。

3.總配線箱不得設置於陽臺、浴廁、空調機房、動力機房、廚房 、庫房、地下室等可能淋水、潮濕、高溫及堆積物品之處所。

四、集中總箱之設計 (一)集中總箱種類採用表(4-2)總配線箱型號A-04-1、A-04-2或A- 06。

(二)集中總箱之材質、構造除依4.3(4)總配線箱之規定外,設於室 外之箱體應以不銹鋼品製造,其內側上緣及兩側應留凹槽以利排 水。

(三)接地端子板E、P、C三極及其接地設備應裝設於集中總箱內下緣 部分。

(四)集中總箱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 1.設於室內者其裝設高度比照4.3.(5).(a)辦理。

設於室外 者其頂端不得高於地面200公分,其下緣不得低於距地面80公 分之位置,並設遮雨蓬保護之。

2.不妨礙交通或影響觀瞻。

3.施工及維護人員易於進出之公共場所。

4.遠離垃圾堆、易潮濕及有害物質之場所。

5.不易遭受破壞或竊用之場所。

6.併排式透天店舖住宅,以公共走廊之牆或柱(內側)為宜。

五、主配線箱之設計 (一)主配線箱容量依建築物內每層配線需求對數設計之。

(二)主配線箱種類及其收容電纜對數如表(4-3)。

表(4-3)主配線箱種類及其收容之端子數表 ┌───┬───────────┬───┬───┬──────┐ │主配線│內部尺度(㎝)│收容端│收容垂││ │├───┬───┬───┤子數(││備註│ │箱種類│寬(W)│高(H)│深(D)│對)│直管數││ ├───┼───┼───┼───┼───┼───┼──────┤ │B-12│30│35│10│10│2│主配線箱容量│ ├───┼───┼───┼───┼───┼───┤超過50對時,│ │B-22│30│40│10│20│2│其尺度大小得│ ├───┼───┼───┼───┼───┼───┤依實際需要參│ │B-23│38│40│10│20│3│考表(4-2)│ ├───┼───┼───┼───┼───┼───┤總配線箱型號│ │B-32│40│45│10│30│2│另行設計。

│ ├───┼───┼───┼───┼───┼───┤│ │B-33│48│45│10│30│3││ ├───┼───┼───┼───┼───┼───┤│ │B-54│56│45│10│50│4││ └───┴───┴───┴───┴───┴───┴──────┘ (三)主配線箱設置於建築物內名層,但有裝設總配線箱之樓層,如為 單一垂直幹管路由時,得不設置主配線箱。

(四)透天式獨戶建築之各樓層出線匣至一樓主配線箱之管距,若不超 過25公尺者,則該樓層得不設置主配線箱。

(五)主配線箱材質、結構及裝設位置請參照4.3總配線箱設計之,但 箱體頂端不得高於地面150公分。

六、支配線箱之設計 (一)建築物內每層樓得視需要設置支配線箱。

(二)支配線箱以至少配管1管以上(25㎜以上)連接主(總)配線箱 ,並銜接服務區內水平配管系統以便分配屋內線。

(三)支配線箱大小、材質、結構及裝設位置,請參照主配線箱(4.5 節)設計之。

七、拖線箱之設計 (一)建築物之引進管及建築物內各層樓之配管,其長度超過25公尺, 或其一次灣曲角度大於90度,或其彎曲點超過二處,或其彎曲角 度之和超過130度時,應設置拖線以利線纜之佈放及接續。

(二)佈放用拖線箱之規格和表(4-4)。

(三)接續用拖線箱之規格如表(4-5)。

表(4-4)佈放用拖線箱規格 ┌─┬───┬────────────────────────┐ │區│電纜│通過電纜條數│ ││對數├────┬────┬────┬────┬────┤ │分││1│2│3│4│5│ ├─┼───┼────┼────┼────┼────┼────┤ │彎│10-20│20-30-7│20-30-7│25-30-7│30-35-7│40-45-7│ │├───┼────┼────┼────┼────┼────┤ ││30-50│30-30-7│30-40-7│35-45-7│45-50-7│50-70-7│ │├───┼────┼────┼────┼────┼────┤ ││100-20│50-50-8│60-70-8│70-80-8│││ ││0││││││ │├───┼────┼────┼────┼────┼────┤ │曲│300-60│60-70-10│70-80-10││││ ││0││││││ ├─┼───┼────┼────┼────┼────┼────┤ │直│10-20│15-25-7│15-25-7│20-30-7│25-35-7│30-35-7│ │├───┼────┼────┼────┼────┼────┤ ││30-50│15-30-7│20-30-7│25-30-7│30-35-7│40-35-7│ │├───┼────┼────┼────┼────┼────┤ ││100-20│20-40-8│30-40-8│45-40-8│60-45-8││ ││0││││││ │├───┼────┼────┼────┼────┼────┤ │線│300-60│50-50-10│60-70-10││││ ││0││││││ └─┴───┴────┴────┴────┴────┴────┘ 註:上述尺度為寬×高×深(㎝) 表(4-5)接續用拖線箱規格 ┌─┬───┬────────────────────────┐ │區│電纜│通過電纜條數│ ││├────┬────┬────┬────┬────┤ │分│對數│1│2│3│4│5│ ├─┼───┼────┼────┼────┼────┼────┤ │彎│10-20│20-50-8│25-50-8│35-50-8│40-65-8│45-70-8│ │├───┼────┼────┼────┼────┼────┤ ││30-50│30-60-8│30-60-8│40-70-8│50-80-8││ │├───┼────┼────┼────┼────┼────┤ ││100-20│50-90-9│60-100-9│70-120-9│││ ││0││││││ │├───┼────┼────┼────┼────┼────┤ │曲│300-60│60-100-1│70-100-1││││ ││0│0│0││││ ├─┼───┼────┼────┼────┼────┼────┤ │直│10-20│15-35-8│20-35-8│25-35-8│30-40-8│35-40-8│ │├───┼────┼────┼────┼────┼────┤ ││30-50│20-45-8│30-45-8│35-45-8│40-50-8││ │├───┼────┼────┼────┼────┼────┤ ││100-20│35-70-9│45-70-9│55-70-9│││ ││0││││││ │├───┼────┼────┼────┼────┼────┤ │線│300-60│50-90-10│60-100-1││││ ││0││0││││ └─┴───┴────┴────┴────┴────┴────┘ 註:上述尺度為寬×高×深(㎝) 八、出線匣、插座之設計 (一)各式建築物內各廳內、各室內之側壁適當位置,應設出線匣及插 座。

其規格應符合電信總局所定相關技術規範,出線匣之安裝以 橫式為原則。

(二)商業用、辦公用及綜合性建築物、學校、店舖公寓之騎樓,應於 適當位置裝設公用電話出線匣。

其裝設地點與數量請洽當地第一 類電信事業決定之。

(三)下列場所建議裝設出線匣及插座 1.商場或市場性大樓,每一攤位預設出線匣及插座。

2.醫院大樓之各辦公室、診療室、病房、服務臺等在適當位置預 設出線匣,各層適當地點並預設公用電話出線匣數只。

3.飯店、旅社大樓之辦公室、服務臺、及各客房預設出線匣,服 務臺及其附近適當地點並預設公用電話出線匣。

附錄5. 建築物電信室電源設備需求表 ┌──┬──┬────┬───┬──┬─────┬────┬─┐ │引進│電力│總開關NF│電信設│插座│供電方式(│照明(室│備│ │││││││││ │電纜│總容│B極數跳│備電源│(只)│含冷氣電源│內各處30││ │││││││││ │總對│量(│脫安培│開關(│110V││0LUX)││ │數│KVA)││只)110│/20A│││註│ ││││V/20A│││││ ││││NFB│││││ ├──┼──┼────┼───┼──┼─────┼────┼─┤ │1000│12│2P50AT│3│4│1Φ3W│300LUX││ │以下│││││220V/110V│││ ├──┼──┼────┼───┼──┼─────┼────┼─┤ │1001│18│2P75AT│6│4│1Φ3W│300LUX││ │∣││││││││ │2000│││││220V/110V│││ ├──┼──┼────┼───┼──┼─────┼────┼─┤ │2001│50│3P100AT│12│6│3Φ4W│300LUX││ │∣││││││││ │4000│││││380V/220V│││ ├──┼──┼────┼───┼──┼─────┼────┼─┤ │4001│50│3P100AT│18│6│3Φ4W│300LUX││ │∣││││││││ │6000│││││380V/220V│││ ├──┼──┴────┴───┴──┴─────┴────┴─┤ │6001│另洽│ │以上││ ├──┴───────────────────────────┤ │註:一電信室設獨立電表或電力分表一只。

以第一類電信事業名稱│ │申辦者,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支付電費,否則由客戶支付。

│ │二窗型冷氣得協調由客戶或第一類電信事業裝設。

│ └──────────────────────────────┘ 附錄6. 電信室使用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茲因通信需要,依「用戶建築物屋 內外電信設備裝置規則」及「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管線設計規範」規定 設置之電信室,頭無償提供裝設電信設備,並同意左列事項: 一、本棟建築物座落,共地上層地下層,提供第層室共平方公尺約坪(如 附平面圖)房屋,作為電信室。

二、使用期限:自設置日起至原供電信範圍之建築物全部廢止使用電信止 。

三、確保該電信室之完整,絕不移作他用或堆積雜物。

四、協助貴公司對該電信設備之管理及安全維護。

五、貴公司工作人員得自由進出電信室及通道。

六、嗣後如將該電信室之土地或建築物讓售第三人或移交管理委員會,負 責告知受讓人或管理委員會前述事項,本同意書對其繼續有效。

七、本同意書乙式兩份由貴公司及立同意書人各執乙份為憑。

此致 (當地第一類電信事業) 立同意書人: 簽章: 地址: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伍、配線管道、管道間及線纜支架之設計 一、使用材質 (一)配線管道分為垂直幹管和水平配管兩種。

其材質應採用硬質PVC 厚管、鍍鋅鋼管或不銹鋼管。

其規格應符合CNS規定。

(二)線纜支架亦分垂直及水平兩種,其材質應採用鍍鋅碳鋼、不銹鋼 、鋁合金等材質製作。

其規格應符合CNS規定。

二、垂直幹管之設計 (一)垂直幹管依垂直線纜之對數,參照表(5-1)設計適當之管徑及 管數。

表(5-1)垂直線纜對數適用管徑對照表 ┌────┬────────┬───────┐ │線纜種類│垂直線纜對數│適用管徑│ ├────┼────────┼───────┤ │1.電纜│20對以下│25㎜(1吋)│ │├────────┼───────┤ ││50對以下│41㎜(1.5吋)│ │├────────┼───────┤ ││0.4㎜-400對以下│50㎜(2吋)│ │├────────┤│ ││0.5㎜-300對以下││ │├────────┼───────┤ ││0.5㎜-400對以上│線纜支架│ │├────────┤│ ││600對││ ├────┼────────┼───────┤ │2.光纜│----│50㎜(2吋)│ └────┴────────┴───────┘ (二)垂直幹管每一路由至少須設計預備管一管,總管數最多四管(不 含接地導線用PVC管),管數與管徑不得遞減。

(三)垂直幹管每一路由各層服務面積以不超過990平方公尺(300坪) 為原則,超過此限值或特殊型建築物(如H型、U型)應分設路由 。

(四)路由型態自底樓至頂樓原則上應採取垂直直線型式。

(五)為便於無線通信基地臺或將來建築物增建之用,垂直幹管應預埋 二管以上(含預備管)延伸至樓頂適當位置,如曝露在屋外時, 管口應予封閉以防雨水流入。

三、管道間及線纜支架設計 (一)垂直幹管設計管數超過四管時,應設計電信專用管道間或於公共 管道間內預留電信專用位置。

(二)管道間內線纜固定方式分為線槽式、管道式及纜架式。

(三)如採用纜架式,其上下每隔30-50㎝應設置水平支架。

(四)每層樓管道間內之管箱設備前應具備有足夠之工作空間,其尺寸 不得小於60㎝寬×200㎝高×90㎝深。

若工作空間全部在管道間 內,則應設置出入門、工作平臺及照明設備(或工作燈之插座) 。

其出入門尺寸不得小於60㎝寬×200㎝高。

(五)大型建築物須佈設水平屋內電纜時,應於公共走道上方水平方向 每隔30-50㎝設置固定線纜支架。

四、水平配管設計 (一)水平配管設計一律採用管徑20㎜(3/4吋)以上之配管。

(二)商業、辦公大樓及綜合性大樓等建築物得採用地板管槽方式。

(三)公用電話之出線匣或插座等應設置獨用水平配管銜接至主配線箱 或位於公共空間之支配線箱。

(四)住宅用建築物內每戶至少需有一水平配管,以銜接各廳室出線匣 及插座為原則。

(五)各戶之出線匣或插座比照本規範5.4.(3)節辦理,以利維修。

(六)每一水平配管長度依圓型管及扁平管,分別不得超過25公尺及35 公尺。

(七)水平配管內應預穿尼龍引導線,並於兩端加裝編號標誌。

(八)採地氈下扁平配線或採用地板管槽時,由主(總)配線箱至扁平 線或地板管槽連接盒間須埋設管徑25㎜(1吋)管銜接。

五、其他一般設計原則 (一)垂直幹管引進各類配線箱,應由配線箱上下兩端靠近側壁之相對 位置引入,不得由底板或中間位置接入。

(二)配線管道之彎曲,其曲率半徑應為管外徑之6倍以上。

彎曲角度 不得大於90度。

如圖(2)。

(三)配線管道之彎曲點不得超過二處,各彎曲點彎曲角度之和不得超 過130度。

(四)配線管道及配線箱內不得收容電信線纜及其設備以外之設備或線 路。

(五)建築物需設置其他內部自用通信設備(如PBX、LAN......等)所 需之管箱容量另計。

陸、配線設計 一、建築物內配線線纜原則上採用PE-PVC屋內電纜、FRPE-LSNHPE耐燃聚 乙烯絕緣低煙無毒聚乙烯被覆屋內電纜、PE-PVC被覆引進線、PE-PVC 屋內數位電纜、PE-PVC屋內扁平電纜、100Mbps/100Ω對型屋內電纜 、光纜,其規格應符合電信總局所定相關技術規範或經原廠文件或國 內外相關機構檢測證明,該器材符合CNS或國際上公認電信器材標準 (例如ANSI/EIA/TIA-568規範、ISO/IECDIS規範等)。

二、建築物內各層樓主(支)配線箱之配線對數,依各該箱服務區域之預 測電信線數乘以8/3倍設計。

如採整合設計時,PBX、LAN、......等 內部自用通信設備所需之配線對數另計。

三、建築物內垂直線纜之對數,依各層樓主(支)配線箱之配線對數之累 計值設計。

並依表(5-1)選擇適當對數之線纜,若配線對數之累計 值超過最大線纜對數時,採行多條線纜設計。

四、線纜配線方式,原則自頂樓開始依心線編號順序連續配接,不得重複 ,經配出之心線末端切斷。

惟各層應酌留適量心線作為預備線。

五、同一建築物內規劃兩個以上之垂直路由時,應妥善規劃路由及其各層 樓之配線供線範圍。

六、建築物內總配線箱(架)、主配線箱(室)或其他箱(架)中,供電 信線纜線徑0.4-0.65㎜,最大完成外徑1.65㎜心線之接續、跳線或成 端用之端子板,應採用屋內複合型端子板,其規格應符合電信總局所 訂相關技術規範。

柒、保安設計 一、建築物內設置電信管線,應設計電信保安接地設備,其接地電阻值如 表(7-1)。

表(7-1)建築物接地電阻值 ┌─────────┬─────┐ │建築物種類│接地電阻值│ ├─────────┼─────┤ │一般建築物│15Ω以下│ ├─────────┼─────┤ │設置電信室之建築物│5Ω以下│ └─────────┴─────┘ 二、電信保安接地設備不能與避雷針及電力保安接地設備共用,並應分別 與該等接地棒(板)分別間隔5m及2m以上。

三、電信保安接地設備含接地棒、接地銅管或鋼板、接地導線、接地端子 板、及總接地箱等請參閱圖(3)–圖(9)。

四、總接地箱應設置於一樓總配線箱附近或最底層地下室適當位置。

如為 透天式獨戶建築,接地端子板E、P、C三極及其接地設備得裝設於集 中總箱內下緣部分。

五、埋設地下之接地銅極(含C、P:測試電極,E:地極)經由接地導線 引接於總接地箱或集中總箱內,總配線箱、主配線箱、支配線箱內接 地端子板或配線架之接地平銅亦經由接地導線彙接於總接地箱或集中 總箱。

總接地箱或集中總箱內並含測試接地電阻所需之測試端子,其 外觀、尺寸、構造如圖(3)-圖(6)。

六、裝設總接地箱時,箱體下緣距離樓板面不得小於60㎝,裝置處所應至 少有60㎝寬×200㎝高×90㎝深之工作空間,並具照明或插座、通風 設備,且不淹水。

七、接地端子板裝設於總配線箱、各主配線箱及支配線箱內左側壁,其外 觀、尺寸、構造及裝設位置詳如圖(8)-圖(9)。

八、接地導線之決定 接地導線最小依表(7-2)接地導線適用表選用之。

九、各接地導線(表7-2內第一項除外)均應穿入20㎜(3/4吋)硬質PVC 管內,以資保護。

PVC管垂直及水平佈設方式比照5.2及5.4節所述。

第2項之PVC管內並須灌以瀝青以資防水。

表(7-2)接地導線適用表 ┌────────┬────────┬────────────┐ │種類│一般建築用線種│透天式獨戶建築用線種│ ├────────┼────────┼────────────┤ │1.接地銅極間│60m㎡裸銅絞線│14m㎡裸銅絞線│ ├────────┼────────┼────────────┤ │2.銅極與總接地箱│60m㎡600V-PVC│14m㎡600V-PVC綠色電線│ │或集中總箱間│綠色電線││ ├────────┼────────┼────────────┤ │3.總接地箱與總配│60m㎡600V-PVC││ │線箱(架)間│綠色電線││ ├────────┼────────┼────────────┤ │4.總配線箱(架)│14m㎡600V-PVC│14m㎡600V-PVC綠色電線│ │││ │或集中總箱與各│綠色電線││ │垂直系統主配線│││ │箱(架)、支配│││ │線箱(架)間│││ └────────┴────────┴────────────┘ 十、接地設計 (一)建築物接地處所之大地電阻係數測定 取得建築物所在地大地電阻係數為設計接地之先決條件,其原理 及測試方法請參照附錄3。

(二)接地電阻值之計算及接地極配置方式之決定。

1.單極式:以銅管或銅棒地極單根打入或直埋,公式為 ρ4λ R=----(In----–1) 2πλr 其中R:接地電阻值(Ω) λ:接地棒或銅管長度(㎝) ρ:大地電阻係數(Ω-㎝) r:接地棒或銅管外圍半徑(㎝)。

接地棒可分為銅棒、 銅包鋼棒或不銹鋼棒等,銅管則為適當厚度之銅管。

2.多極直線並聯式: ρ14λ1111 R=--{-----(In----–1)+----(-+-+....+-)} n2πλrπS23n 其中R:接地電阻值(Ω) λ:接地棒或銅管長度(㎝) ρ:大地電阻係數(Ω-㎝) n:接地棒或銅管數量。

S:接地棒或銅管間隔(㎝) r:接地奉或銅管外圍半徑(㎝)。

3.多極環狀並聯式: ρ4λλn-11 R=------(In----–1+--Σ-------) 2πnλrDm=1mπ sin--- n 其中R:接地電阻值(Ω) λ:接地棒或銅管長度(㎝) ρ:大地電阻係數(Ω-㎝) n:接地棒或銅管數量。

D:環狀圓周半徑(㎝) r:接地棒或銅管外圍半徑(㎝)。

4.銅板式: ρt R=------In(1+-) 2πtr 其中R:單片銅板接地電阻值(Ω) λ:大地電阻係數(Ω-㎝) r:等效半徑=√ab/2π(㎝) a:銅板寬(㎝) b:銅板長(㎝) t:銅板埋深(㎝) 5.多極並聯接地電阻計算公式: Rs Rr=η×-- N 其中Rr:並聯接地電阻值(Ω) Rs:單一接地極之接地電阻值(Ω) η:並聯效應係數,自1.4-1.8間依土壤性質及接地極排列 間隔以及深度不同妥慎選定,土質電阻係數愈高則η值 愈大。

N:並聯接地極數 (三)接地極頭離地表距離不得小於85㎝。

(四)施工後接地電阻之測定方式,請參照附錄3。

(五)如大地電阻係數異常,致無法達成表(7-1)接地電阻標準時, 得採用化學處理法以降低土壤之電阻係數。

十一、電信管線與其他管線之安全間隔 (一)電信管線與低壓電力線相隔15㎝以上,與高壓電力線相隔50㎝ 以上。

但如電力線係收容於接地金屬管或PVC管內則得放寬上 述規定。

(二)電信管與瓦斯管、暖氣管之間隔應在30㎝以上。

(三)建築物若涉及高速資訊傳送者,前項電信配管應與低壓電力線 相隔30㎝以上。

捌、屋外電信線路設備之設計 一、架空線路之設計 (一)電信架空線路除地形、環境等特殊情形外,線纜之最低部分與地 面之垂直距離應符合下表(8-1)規定: 表(8-1)線纜與地面垂直距離表 ┌───────┬──────┐ │種類│淨高度│ ├───────┼──────┤ │人行道│2.5公尺以上│ ├───────┼──────┤ │沿道路引進│4.5公尺以上│ ├───────┼──────┤ │跨越公路或道路│5.0公尺以上│ ├───────┼──────┤ │跨越非電化鐵路│6.0公尺以上│ └───────┴──────┘ (二)裝設於街道旁、轉彎處及影響人車通道之電桿等支持物,自地面 0.3公尺至1.5公尺間應設置警示標線。

(三)用戶保安器裝於屋外線路與屋內線之交點,應距話機、其他終端 設備或屋內配管引進口最近之處。

(四)用戶保安器應裝置於離地面2.2至2.5公尺間之牆壁、樑柱上或騎 樓內側之適當位置,不可倒懸或橫置。

但裝於屋內自備保安箱器 內,則不受高度限制。

(五)電桿以採用水泥為原則,其種類及級別如表(8-2)。

桿距之設計以45公尺為原則。

電桿埋深為桿長之1/6。

(六)終端桿、轉角桿應設計拉線、橫木以穩固線路。

(七)架空電纜以採用CCP-LAP市內電纜為原則,其種類如表(8-3)。

(八)架空線路超過600對以上,應以地下方式設計。

(九)電桿引上桿、終端桿、裝設避雷設備桿及電纜接續點均應設計接 地。

(表8-2)水泥桿種類及級別 ┌──────┬─────────┐ ││水平設計荷重(㎏)│ │種類\級別├──┬──┬───┤ ││A│B│C│ ├──────┼──┼──┼───┤ │6.0M水泥桿│200│350│500│ ├──────┼──┼──┼───┤ │6.5M"│200│350│500│ ├──────┼──┼──┼───┤ │7.0M"│200│350│500│ ├──────┼──┼──┼───┤ │7.5M"│200│350│500│ ├──────┼──┼──┼───┤ │8.0M"│200│350│500│ ├──────┼──┼──┼───┤ │8.5M"│/│350│500│ ├──────┼──┼──┼───┤ │9.0M"│/│350│500│ ├──────┼──┼──┼───┤ │9.5M"│/│350│500│ ├──────┼──┼──┼───┤ │10.0M"│/│350│500│ ├──────┼──┼──┼───┤ │10.5M"│/│350│500│ ├──────┼──┼──┼───┤ │11.0M"│/│350│500│ └──────┴──┴──┴───┘ 表(8-3)CCP'LAP市內電纜種類 ┌──┬──┬──┬─┬──┬─────┬───────── │線│對│PE標│電│積標│圓型電纜│自持型電纜 │徑│數│絕準│纜│層準├──┬──┼──┬────── │(│(│緣厚│芯│被厚│完成│概算│連寬│鍍鋅鋼紋線 │㎜│P│體度│徑│覆度│外徑│重量│接與├───┬── │)│)│(㎜)│(│(t1)│(約)│(g/m│體高│股數線│被厚 ││││約│(㎜)│(㎜)│)│(約)│徑(㎜)│覆 ││││)││││c×d││體度 ││││(││││(㎜)││(約) ││││㎜││││││t2 ││││)││││││(㎜) ├──┼──┼──┼─┼──┼──┼──┼──┼───┼── │0.4│10│0.13│5│1.7│10│95│2×2│7/1.8│1.0 ├──┼──┼──┼─┼──┼──┼──┼──┼───┼── │0.4│20│0.13│7│1.7│11│120│"│"│" ├──┼──┼──┼─┼──┼──┼──┼──┼───┼── │0.4│30│0.13│8│1.7│12│155│"│"│" ├──┼──┼──┼─┼──┼──┼──┼──┼───┼── │0.4│50│0.13│10│1.7│14│230│"│"│" ├──┼──┼──┼─┼──┼──┼──┼──┼───┼── │0.4│100│0.13│13│1.7│17│390│"│"│" ├──┼──┼──┼─┼──┼──┼──┼──┼───┼── │0.4│200│0.13│19│1.7│23│705│"│7/2.0│" ├──┼──┼──┼─┼──┼──┼──┼──┼───┼── │0.4│300│0.13│23│1.9│28│1045│–│–│– ├──┼──┼──┼─┼──┼──┼──┼──┼───┼── │0.4│400│0.13│27│2.0│32│1375│–│–│– ├──┼──┼──┼─┼──┼──┼──┼──┼───┼── │0.4│600│0.13│32│2.1│37│1990│–│–│– ├──┼──┼──┼─┼──┼──┼──┼──┼───┼── │0.5│10│0.15│6│1.7│10│100│2×2│7/1.8│1.0 ├──┼──┼──┼─┼──┼──┼──┼──┼───┼── │0.5│20│0.15│8│1.7│12│160│"│"│" ├──┼──┼──┼─┼──┼──┼──┼──┼───┼── │0.5│30│0.15│9│1.7│14│210│"│"│" ├──┼──┼──┼─┼──┼──┼──┼──┼───┼── │0.5│50│0.15│12│1.7│16│315│2×2│"│" ├──┼──┼──┼─┼──┼──┼──┼──┼───┼── │0.5│100│0.15│17│1.7│21│515│2×2│7/2.0│" ├──┼──┼──┼─┼──┼──┼──┼──┼───┼── │0.5│200│0.15│22│1.8│27│1025│3×3│7/2.3│1.2 ├──┼──┼──┼─┼──┼──┼──┼──┼───┼── │0.5│300│0.15│28│2.0│33│1545│–│–│– ├──┼──┼──┼─┼──┼──┼──┼──┼───┼── │0.5│400│0.15│33│2.1│37│2020│–│–│– ├──┼──┼──┼─┼──┼──┼──┼──┼───┼── │0.5│600│0.15│40│2.3│45│2975│–│–│– ├──┼──┼──┼─┼──┼──┼──┼──┼───┼── │0.65│10│0.20│7│1.7│12│150│2×2│7/1.8│1.0 ├──┼──┼──┼─┼──┼──┼──┼──┼───┼── │0.65│20│0.20│11│1.7│15│240│"│"│" ├──┼──┼──┼─┼──┼──┼──┼──┼───┼── │0.65│30│0.20│13│1.7│17│340│"│"│" ├──┼──┼──┼─┼──┼──┼──┼──┼───┼── │0.65│50│0.20│15│1.7│20.5│510│"│7/2.0│" ├──┼──┼──┼─┼──┼──┼──┼──┼───┼── │0.65│100│0.20│21│1.8│27│930│3×3│7/2.3│1.2 ├──┼──┼──┼─┼──┼──┼──┼──┼───┼── │0.65│200│0.20│29│2.0│36│1740│–│–│– ├──┼──┼──┼─┼──┼──┼──┼──┼───┼── │0.65│300│0.20│36│2.2│41│2600│–│–│– ├──┼──┼──┼─┼──┼──┼──┼──┼───┼── │0.65│400│0.20│42│2.3│50│3350│–│–│– ├──┼──┼──┼─┼──┼──┼──┼──┼───┼── │0.65│600│0.20│50│2.6│56│4950│–│–│– ├──┼──┼──┼─┼──┼──┼──┼──┼───┼── │0.9│10│0.27│10│1.7│15│240│2×2│7/1.8│-1.0 ├──┼──┼──┼─┼──┼──┼──┼──┼───┼── │0.9│20│0.27│14│1.7│18│390│"│7/1.8│" ├──┼──┼──┼─┼──┼──┼──┼──┼───┼── │0.9│30│0.27│17│1.7│22.5│580│"│7/2.0│" ├──┼──┼──┼─┼──┼──┼──┼──┼───┼── │0.9│50│0.27│21│1.8│27│900│3×3│7/2.3│1.2 ├──┼──┼──┼─┼──┼──┼──┼──┼───┼── │0.9│100│0.27│30│2.0│36│1670│–│–│– └──┴──┴──┴─┴──┴──┴──┴──┴───┴── ────────┬──────┐ ││ ┬────┬──┤標準長度(m)│ │完封│數算││ ┤成徑│重量├──┬───┤ │b×a│(g/m│圓型│自持型│ │(㎜)│)│││ │││││ │││││ │││││ │││││ ┼────┼──┼──┼───┤ │10×19│255│500│1000│ ┼────┼──┼──┼───┤ │11×20│295│"│"│ ┼────┼──┼──┼───┤ │12×21│330│"│"│ ┼────┼──┼──┼───┤ │14×24│405│"│500│ ┼────┼──┼──┼───┤ │17×27│565│"│"│ ┼────┼──┼──┼───┤ │23×33│915│"│"│ ┼────┼──┼──┼───┤ │–│–│"│–│ ┼────┼──┼──┼───┤ │–│–│"│–│ ┼────┼──┼──┼───┤ │–│–│"│–│ ┼────┼──┼──┼───┤ │10×20│275│"│1000│ ┼────┼──┼──┼───┤ │12×22│335│"│"│ ┼────┼──┼──┼───┤ │14×23│385│"│"│ ┼────┼──┼──┼───┤ │16×25│490│"│500│ ┼────┼──┼──┼───┤ │21×31│725│"│"│ ┼────┼──┼──┼───┤ │27×38│1315│"│"│ ┼────┼──┼──┼───┤ │–│–│"│–│ ┼────┼──┼──┼───┤ │–│–│"│–│ ┼────┼──┼──┼───┤ │–│–│"│–│ ┼────┼──┼──┼───┤ │12×22│330│"│1000│ ┼────┼──┼──┼───┤ │15×25│420│"│"│ ┼────┼──┼──┼───┤ │17×27│520│"│"│ ┼────┼──┼──┼───┤ │20.5×31│720│"│500│ ┼────┼──┼──┼───┤ │27×38.5│1220│"│"│ ┼────┼──┼──┼───┤ │–│–│"│–│ ┼────┼──┼──┼───┤ │–│–│345│–│ ┼────┼──┼──┼───┤ │–│–│"│–│ ┼────┼──┼──┼───┤ │–│–│"│–│ ┼────┼──┼──┼───┤ │15×24│420│500│500│ ┼────┼──┼──┼───┤ │18×28│600│"│"│ ┼────┼──┼──┼───┤ │22.5×33│790│"│"│ ┼────┼──┼──┼───┤ │27×3.85│1185│"│"│ ┼────┼──┼──┼───┤ │–│–│"│–│ ┴────┴──┴──┴───┘ 二、地下管路之設計 (一)人、手孔及其孔蓋之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手孔及孔蓋之結構強度須能承受路面之載重規定;其結構 應能承受因靜荷重及動荷重所形成之最大剪力及彎曲力距。

2.人、手孔蓋應具足夠重量且與座體緊密閉合,並需工具方能啟 、閉者。

(二)人、手孔裝設應依下列規定: 1.避免裝設於建築物出入口、車輛停靠站、易燃物屯儲場及行人 通行頻繁處。

2.裝設方向須與道路平行。

3.孔蓋與路面齊平。

4.孔蓋具有適當標誌以資識別。

(三)人孔內之內積不得小於210公分長×100公分寬×180公分深,其 水平工作空間不得小於60公分;且入口直徑不得小於70公分。

(四)管道之埋設應以直線為原則;如需彎曲其曲率半徑:幹管不得小 於7公尺,配管暨引進、引上管需大於管徑10倍以上。

幹管引上 應在一公尺以上,且應避免S形彎曲。

(五)管道內部應平滑,其接續應牢固。

(六)管道應避免經過不穩定之土壤,如爛泥、移動性之土壤或高密度 腐蝕性泥土等。

(七)管道埋深應依下列規定,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1.快、慢車道1.2公尺以上。

2.巷道0.7公尺以上。

3.人行道0.5公尺以上。

4.穿越鐵道2.5公尺以上。

5.因特殊情形無法達到規定深度埋設時,應設計使用鋼管或加強 保護等適當設施。

(八)手孔依收容管線與適用道路別設計,其規格及適用範圍如表(8 -4)。

收容管路超過4管以上時設計人孔收容之。

(九)管數依建築物間銜接線纜條數加備用管1-2管為原則。

(十)管徑適用範圍如表(8-5)。

(十一)管道材質以PVC塑膠硬質厚管、鍍鋅鋼管或不銹鋼管為原則, 其規格應符合CNS規定。

(十二)管道段長決定原則如表(8-6)。

表(8-4)手孔規格及適用範圍 ┌───┬───────┬──┬───┬────┬──────┐ │手孔│內部尺度(㎝)│收容│最多收│引上管數││ │├──┬─┬──┤電纜│容縱向││適用範圍│ │型式│長│寬│深│條數│管數│││ ├─┬─┼──┼─┼──┼──┼───┼────┼──────┤ │大│A│120│60│90│2│D80-4D│D-80(或│巷道、人行道│ │手├─┼──┼─┼──┼──┼───┤D-50)├──────┤ │孔│B│120│60│140│2│D80-4D│2D│一般車道│ ├─┼─┼──┼─┼──┼──┼───┼────┼──────┤ │中│A│100│50│90│1│D80-4D│D-50(或│巷道、人行道│ │手├─┼──┼─┼──┼──┼───┤D-28)├──────┤ │孔│B│100│50│140│1│D80-4D│2D│一般車道│ ├─┴─┼──┼─┼──┼──┼───┼────┼──────┤ │小手孔│80│40│90│1│D50-4D│D-28-2D│巷道、人行道│ └───┴──┴─┴──┴──┴───┴────┴──────┘ 附註:(1)最多收容縱向管數中至少須保留一管作為預備管。

(2)前後端型各收容之引上管數 表(8-5)管徑適用區段表 ┌──────┬───────────────────────┐ │標稱管徑│適用範圍區段│ ├──────┼───────────────────────┤ │1D-100(4")│計劃電纜外徑達70㎜以上之支線管道。

│ ├──────┼───────────────────────┤ │2D-80(3")│計劃電纜外徑40㎜以上69㎜以下管道。

│ ├──────┼───────────────────────┤ │3D-50(2")│配線管道,配線引進或引上管(佈放100-400封電鍍)│ ││計劃電纜外徑在40㎜以下及光纜專用管道。

│ ├──────┼───────────────────────┤ │4D-41(1.5")│配線引進引上管或貼壁引上管。

(電纜外徑在33㎜以│ ││下)。

│ ├──────┼───────────────────────┤ │5D-28(1")│配線箱引上管,50對以下電纜外徑在22㎜以下引進管│ ││ ├──────┼───────────────────────┤ │6D-34,D-36│管中管為光纜專用管道。

│ └──────┴───────────────────────┘ 表(8-6)管道段長決定原則 ┌───────┬──────────────────────┐ │管道種類│管道段長決定原則│ ├───────┼──────────────────────┤ │1直線幹管│最大不得超過250公尺。

│ ├───────┼──────────────────────┤ │2曲線幹管│最大不得超過160公尺。

│ ├───────┼──────────────────────┤ │3幹線引上管│限100公尺以內,超過40公尺者須加設大手孔。

│ ├───────┼──────────────────────┤ │4配線管道│大手孔間距在120公尺以內,中手孔間距在60公尺│ ││以內,小手孔間距在40公尺以內。

│ ├───────┼──────────────────────┤ │5配線引進引上│不超過40公尺。

│ │管││ └───────┴──────────────────────┘ 附註:(1)幹線管道曲率率徑大於25公尺而大角小於30°者,視作直線 管道,超出此範圍則為曲線管道。

三、地下線路之設計 (一)地下線纜之被覆應具有防潮性。

(二)線纜於斜坡等易滑動處,應設有防滑裝置。

(三)線纜在人孔內應有適當之標示及支持。

在人孔內線纜彎曲之曲率 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6倍,光纜則為10倍以上。

其線纜支持物應 有適當之機械強度及防蝕處理。

(四)在人孔內之線纜,其接頭兩端遮蔽層應予搭接,並連接於共同接 地系統。

(五)地下線路以佈放FS-JF-LAP市內電纜為原則如表(8-7),如傳送 寬頻、高速之電路,其線纜可另行依需求以光纜或合乎技術要求 標準之電纜設計。

表(8-7)FS-JF-LAP市內電纜種類 ┌──┬──┬──┬──┬──┬──┬──┬──┐ │線│對│PE標│電(│積標│完(│概算│標準│ │徑│數│絕準│纜約│層準│成約│重量│長度│ │(│(│緣厚│芯)│被厚│外)│(Kg│(m)│ │㎜│P│體度│徑│覆度│徑│/m)││ │)│)│(㎜)│(㎜)│(㎜)│(㎜)│││ ├──┼──┼──┼──┼──┼──┼──┼──┤ │0.4│10│0.13│5.5│1.7│9│0.09│500│ ├──┼──┼──┼──┼──┼──┼──┼──┤ │0.4│20│0.13│7│1.7│11│0.13│500│ ├──┼──┼──┼──┼──┼──┼──┼──┤ │0.4│30│0.13│8.5│1.7│12│0.18│500│ ├──┼──┼──┼──┼──┼──┼──┼──┤ │0.4│50│0.13│10│1.7│14│0.25│500│ ├──┼──┼──┼──┼──┼──┼──┼──┤ │0.4│100│0.13│14│1.7│18│0.44│500│ ├──┼──┼──┼──┼──┼──┼──┼──┤ │0.4│200│0.13│20│1.7│24│0.80│500│ ├──┼──┼──┼──┼──┼──┼──┼──┤ │0.4│300│0.13│24│1.9│28│1.15│500│ ├──┼──┼──┼──┼──┼──┼──┼──┤ │0.4│400│0.13│28│2.0│33│1.60│500│ ├──┼──┼──┼──┼──┼──┼──┼──┤ │0.4│600│0.13│33│2.2│39│2.27│500│ ├──┼──┼──┼──┼──┼──┼──┼──┤ │0.5│10│0.15│6.5│1.7│10│0.11│500│ ├──┼──┼──┼──┼──┼──┼──┼──┤ │0.5│20│0.15│8│1.7│12│0.18│500│ ├──┼──┼──┼──┼──┼──┼──┼──┤ │0.5│30│0.15│10│1.7│14│0.24│500│ ├──┼──┼──┼──┼──┼──┼──┼──┤ │0.5│50│0.15│12│1.7│16│0.35│500│ ├──┼──┼──┼──┼──┼──┼──┼──┤ │0.5│100│0.15│17│1.7│21│0.63│500│ ├──┼──┼──┼──┼──┼──┼──┼──┤ │0.5│200│0.15│23│1.8│27│1.16│500│ ├──┼──┼──┼──┼──┼──┼──┼──┤ │0.5│300│0.15│29│2.0│34│1.67│500│ ├──┼──┼──┼──┼──┼──┼──┼──┤ │0.5│400│0.15│33│2.2│39│2.30│500│ ├──┼──┼──┼──┼──┼──┼──┼──┤ │0.5│600│0.15│39│2.3│45│3.20│500│ ├──┼──┼──┼──┼──┼──┼──┼──┤ │0.65│10│0.20│8│1.7│12│0.16│500│ ├──┼──┼──┼──┼──┼──┼──┼──┤ │0.65│20│0.20│11│1.7│15│0.28│500│ ├──┼──┼──┼──┼──┼──┼──┼──┤ │0.65│30│0.20│13│1.7│17│0.36│500│ ├──┼──┼──┼──┼──┼──┼──┼──┤ │0.65│50│0.20│16│1.7│20│0.54│500│ ├──┼──┼──┼──┼──┼──┼──┼──┤ │0.65│100│0.20│23│1.8│27│1.00│500│ ├──┼──┼──┼──┼──┼──┼──┼──┤ │0.65│200│0.20│31│2.0│36│1.85│500│ ├──┼──┼──┼──┼──┼──┼──┼──┤ │0.65│300│0.20│37│2.2│42│2.76│500│ ├──┼──┼──┼──┼──┼──┼──┼──┤ │0.65│400│0.20│42│2.3│48│3.80│500│ ├──┼──┼──┼──┼──┼──┼──┼──┤ │0.65│600│0.20│51│2.6│57│5.40│345│ └──┴──┴──┴──┴──┴──┴──┴──┘ 四、其他一般設計原則 (一)屋外線路接地線之接地電阻值應為30歐姆以下。

但特殊困難而不 影響人畜安全者,得放寬為100歐姆以下。

(二)同一建築基地內自備電信手孔管道,原則上應與其他的弱電系統 分別設置,如環境特殊,必須採整合設計時應考慮不影響通信品 質及作業安全。

(三)銜接同一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電信網路,其線纜條數、對數依 長期需求電路數,參考線纜公稱對數從寬設計。

(四)屋外電信線路在500公尺以內以不做中間接續為原則,如有分歧 引進或超過500公尺,其接續方法如表(8-8)。

(五)屋內、屋外線路之銜接在總配線箱(架)內,以裝接端子板或逕 行心線接續設計之。

(六)採用之線纜應符合電信總局所定相關技術規範或經原廠文件或國 內外相關機構檢測證明,該器材符合CNS或國際上公認電信器材 標準(例如ANSI/EIA/TIA-568規範、ISO/IECDIS規範等)。

表(8-8)配線電纜接續方法 ┌────────┬─────────┬────┬──────┐ │電纜種類│外被接續│心線接續│備註│ ├────────┼─────────┼────┼──────┤ │FS-JF-LAP│熱縮管或補助鉛管法│UY接續子│因故無法以接│ │││││ ├────┬───┼─────────┼────┤續子接續則應│ ││圓型│LAP電纜補助鉛管法│UY接續子│以扣鐸方法接│ ││││││ │CCP-LAP├───┼─────────┼────┤續之。

│ │││RA箱│UY,UB接││ ││自持型│(直線及分歧)│續子││ │││FA箱│││ ││││││ └────┴───┴─────────┴────┴──────┘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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