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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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機關簡介 訊息公告 申辦業務 宣導影片專區 區間測速執法宣導專區 交通大執法宣導專區 違規即時簡訊便民服務 拖吊專區 交通違規查詢 交通違規救濟 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安全宣導 資料法規查詢 交通違規檢舉 性別主流化專區 政風宣導 常見問答 聯絡我們 相關連結 ::: 現在位置: 首頁 > 新修正交通法規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推到: 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件一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106年6月30日公佈修正有關使用正確方向燈及增訂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 105年11月16日公佈修正有關超載規定修正及增訂不當開啟車門之處罰 酒駕新規定 發布日期:104-01-06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詳細報導內容  102年6月13日修正實施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不得駕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舉發,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至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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