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本登記不實或委由他人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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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登記不實或委由他人代做,在公司法第9條已有明文規定,說明如下: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結論:公司資本登記不實或委由他人代做之罰責很重且帶有刑責,對於中小企業主而言,建議以公司實際營運資金為主要考慮來建構企業所需的資本,且現在設立公司(登記公司)已無資本額限制,實不必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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