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本登記不實或委由他人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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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結論:公司資本登記不實或委由他人代做之罰責很重且帶有刑責,對於中小企業主而言,建議以公司實際營運資金為主要考慮來建構企業所需的資本,且現在設立公司(登記公司)已無資本額限制,實不必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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