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語篇- 夏老師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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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六)【制定】與【訂定】:法律之創制,用【制定】;行政命令之制作, ... Contents... udn網路城邦 夏老師的部落格 (到舊版) 夏老師是一位公文達人,樂於解答網友有關公文的問題!本人從事「文書作業」演講多年,如機關團體邀請本人前往有關「文書作業」相關報告,可先以電郵聯繫,我的電郵是:[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文章相簿訪客簿 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語篇 2013/11/1310:15 瀏覽12,216 迴響1 推薦2 引用0 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語篇   法律經過「三讀」程序,旨在求其周延;特別在第三讀會,必須將所有條文「爬梳」一番,避免有疏漏、牴觸、矛盾及錯別字等情形。

但是有些用字及用語,正訛難分,因此特別製定「法律統一用字表」及「法律統一用語表」,作為辨別的依據。

有關「統一用字」業已撰文張貼於本部落格內,茲再將「統一用語」陳述如下: 一、簡化原則:  (一)【自公布日施行】不寫為:【自公「佈」「之」日施行】。

 (二)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法其他條文時,不寫:【「本法」第○條】,而逕書【第○條】;例如:「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三)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條其他各項規定時,不寫:【「本條」第○項】,而逕書【第○項】;例如,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二、條次書寫:  (一)【第九十八條】不寫為:【第九八條】。

 (二)【第一百條】不寫為:【第一○○條】。

 (三)【第一百十八條】不寫為:【第一百「一」十八條】。

三、特定用法:  (一)【設】機關:如:「教育部組織法」第四條:「教育部設下列各司、處、室......」。

 (二)【置】人員:如:「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

 (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

 (四)【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罰金用【科】不用【處】;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

 (五)【處】五千元以下罰鍰:罰鍰用【處】不用【科】。

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六)【制定】與【訂定】:法律之創制,用【制定】;行政命令之制作,用【訂定】。

 (七)【製定】與【製作】:書、表、證照、冊、據......等,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或【製作】,即用【製】不用【制】。

四、慣用語詞:  (一)條文中如僅有一連接詞時,須用【及】字;如有二個連接詞時,則上用【與】字,下用【及】字;不用【暨】字作為連接詞。

 (二)條文中之「省市政府」或「省政府及直轄市政府」用語,均改為【省(市)政府】。

依此體例將「縣市政府」改為【縣(市)政府】;將「鄉、鎮公所」改為【鄉(鎮)公所】;將「鄉、鎮(縣轄市)公所」改為【鄉(鎮、市)公所】;將「鄉、鎮(市)、區公所」改為【鄉(鎮、市、區)公所】。

 (三)引用他處條文,其條次係連續者,則用「至」字代替中間條次,如「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改為【第三條至第五條】。

項、款、目之引用準此。

 (四)條文中「第○條之規定」字樣,刪除「之」字,改為【第○條規定】,項、款、目準此。

 (五)標點符號:    1、標題不使用標點符號。

   2、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

」。

   3、「及」字為連接詞時,「及」字上之標點刪除。

   4、「其」字為代名詞時,其上用分號「;」。

如「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其」字上,須用分號「;」。

五、數字用語: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法律條文中之序數不用大寫,即不寫為:【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而寫:【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

 (二)法律條文中之數字【零、萬】,不寫為:【○、万】。

  總之,錯別字在所難免,只是多寡與嚴重程度而已,即使最該嚴謹的法案審查,也常有疏漏之處。

以往立法院修正「海關進口稅則」時,還把稅率的「小數點」標錯位置,以致稅率相差十倍的情形,好在於總統公布前發現,即時予以更正;再者,也有把「、」誤為「,」,而造成「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錯誤。

事實上,本部落格內的文章,也常有網友指出錯誤,我大都虛心受教! 回覆 推薦引用 有誰引用 我要引用 引用網址 列印 全站分類:知識學習| 檔案分享 自訂分類:公文用字 上一則:擬字釋析下一則: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字篇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勘、堪、戡三字的用法 1樓. IMURA2016/08/1116:27 夏老師:  請問「及」及「、」的運用 例如:「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農漁會營業所。

」 是解讀成:「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農漁會營業所」? 請問「之」及「或」的運用 例如:「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是解讀成:「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謝謝您 中文作為法律條文,就精準度而言,確實不夠,所以有時還要查究立法旨意,才能得到正確答案。

所提:「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農漁會營業所。

」個人認為:以下三者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另外,「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個人認為是指,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依法登記的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以上淺見,請參考! 夏老師於2016/08/1421:33回覆 會員登入 += ※請計算輸入數字 送出迴響 加入好友 推薦部落格 訂閱關注 留言給他 夏老師 部落格推薦:185 等級:8 點閱人氣:5,986,914本日人氣:1,742 文章創作:840 相簿數:1 輸入關鍵字: 搜尋 prev 8月(4) 7月(5) 6月(6) 5月(6) 4月(4) 3月(5) 2月(5) 1月(6) 12月(6) 11月(5) 10月(5) 9月(5) 8月(5) 7月(6) 6月(5) 5月(5) 4月(5) 3月(5) 2月(5) 1月(6) 12月(6) 11月(4) 10月(5) 9月(4) 8月(6) 7月(6) 6月(5) 5月(5) 4月(5) 3月(5) 2月(6) 1月(5) 最新發表 最新回應 最新推薦 熱門瀏覽 熱門回應 熱門推薦 勘、堪、戡三字的用法 東京奧運的省思 微解封下的九份 低級錯誤 構樹 和平島 重修國文課 九份與焿子寮 茉莉花 涸轍枯魚 人算不如天算 愛の祈り 將心輕放,到蘭嶼走一趟(瑀璇) 當下廢除死刑之我見 早安,月亮 情書 搞笑的哈布 《心夏》 緣若不深不要強求 黃金榮景不再 黃色西瓜 RSS部落格聯播 ▲top 本部落格刊登之內容為作者個人自行提供上傳,不代表udn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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