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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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 ... 八、經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者,仍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營建工程噪音管制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 返回 ::: 現在位置 首頁 >環保業務 >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 >噪音管理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中市環空字第1080004225號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於本市各級學校、幼兒園、圖書館、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周圍50公尺範圍內,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施放爆竹煙火。

(二)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宗教、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使用擴音設施從事攤販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含各類移動式宣傳車)行為。

二、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施放爆竹煙火。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管制: 1、春節(小年夜至農曆1月3日)、農曆1月9日、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等節日全日。

2、特殊民俗活動(如迎神繞境)及其他各項活動,經施放爆竹煙火管制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得為之。

施放爆竹煙火管制主管機關並應將核准文件副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3、元旦(前1日晚上10時至當日凌晨1時)、春節(小年夜至農曆1月3日)、農曆1月9日、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等節日全日及時段。

(二)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宗教、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使用擴音設施從事攤販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含各類移動式宣傳車)行為。

(四)於室外使用擴音設施從事集會、遊行或音樂表演等各項活動。

但元旦(含跨年日)、春節(小年夜至農曆1月3日)、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特殊民俗活動(如迎神繞境)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使用擴音設施於公(私)有場所從事歌唱、跳舞、表演及打拳強身等活動。

(六)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洗車、洗染、印刷等商業行為。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於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內上午6時至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洗染等商業行為。

2、第三、四類噪音管制區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者。

三、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除營業項目屬經濟部公告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視聽歌唱業」並經登記許可之營業場所外,不得使用卡拉OK。

四、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環境污染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等工程。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之結構體施工、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裝之連續性必要工程。

(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之連續性必要工程。

(四)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五、前項第(二)款至第(三)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核准文件副知本局,施工單位並應於施工現場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包含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設施)及豎立夜間或午間施工告示牌,違反者,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六、前項夜間或午間施工告示牌內容,應載明營建業主名稱、夜間或午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施工單位名稱、工地負責人姓名、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監造單位名稱及電話號碼、臺中市民一碼通電話號碼1999。

七、施工單位施作包括路面切割、打樁、拔樁及結構物拆除等易產生高噪音污染之營建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公告事項第四項核准時,應限制其施作條件或期限。

施工單位未遵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之限制,視為違反本公告事項第四項規定。

八、經核准於管制時段施工者,仍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之規定。

九、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從事選舉各項活動時,全日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但於選舉投票日(含當日)起3日內,不予管制。

十、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早上8時及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吹葉機致妨礙安寧。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及災害復原期間,或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十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住宅及公寓大廈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裝修工程致妨礙安寧之行為。

十二、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之車輛不得有使用未認證之排氣管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行為。

十三、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檔案下載(或附件) 108年1月18日-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pdf pdf 2284KB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政令政策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07 發布日期: 2020-05-05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及噪音管制科第二股 點閱次數: 77284 至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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