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獎勵補助私立學校經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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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得保留總經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特殊資格者, ... 四、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就下列項目依學校實際需求提出: Togglenavigation Home 申請說明 下載專區 我要登入 申請說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獎勵補助私立學校經費作業要點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獎勵補助私立學校經費作業要點 申請日期:開始報名時間::2021/3/1上午12:00:00~結束報名時間:2021/3/31下午11:59:59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獎勵及補助總經費依年度預算辦理,獎勵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補助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得保留總經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特殊資格者,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

三、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至私立學校獎勵輔助系統網站(http://subsidy.hhups.tp.edu.tw/edusubsidy)填具申請文件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未於期限內提出者,駁回其申請。

跨學層辦學之學校,若屬同一法人,應併同一案提出申請。

四、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就下列項目依學校實際需求提出: (一)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設施設備。

(二)校園網路與系統及資訊設施設備。

(三)數位學習及教學儀器設備設施。

(四)公文系統及行政e化設施設備。

(五)消防安全設施。

(六)改善教學及師資結構之研習進修。

(七)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改善之設施設備。

(八)配合政策之學校環境及建物評估與設施改善。

(九)其他。

前項第六款之支用額度不得逾獎勵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並應訂定教師研習進修之獎勵辦法提供教師研習進修,該辦法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公告周知並確實執行,不得僅適用於少數人或特定對象。

五、受本局委託辦理事項,依據受委託內容及其執行情形,經本局核備後酌予獎勵或補助。

六、本局於學校完成申請程序後,由本局相關科室就補助經費進行初審後,由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審查結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七、獎勵經費依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以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算經費:                                       十、 學校應依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額度,自籌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配合款。

十一、  學校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擬定購置計畫、購置項目規格說明(附件一)各一式二份及收據一份陳報本局核撥款項。

前項購置計畫應經校務會議或相關行政會議決議通過(主席須為校長),後者應有相關領域或科別之教師代表參與,會議紀錄應含簽到表併同報局備查。

十二、  學校應於本局核定購置計畫後,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作業(含招標、履約與管理)。

如於採購過程中新增或修正購置計畫及項目規格者,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局修正。

學校違反前項規定,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本局次年度得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及補助經費。

十三、  學校完成獎勵補助經費採購作業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序檢附下列資料陳報本局辦理核銷: (一)獎勵補助經費核銷檢核表(附件二)。

(二)經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購置計畫一份。

(三)經費分攤表一份(附件三)。

(四)購置項目之費用明細表一式三份(附件四)。

(五)原始憑證登記表一份(附件五)。

(六)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均需於政府採購網上公告並附公告及開決標紀錄資料。

(七)採購項目之各家報價單、開標比價紀錄資料(附件六)。

(八)採購項目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者應檢附驗收紀錄(附件七);採購項目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者或雖低於一百萬元以下,但發生逾期違約、增減價款者,應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八、九)。

(九)合約書副本(應含購置設施設備之名稱、廠牌、規格、數量、單價、總價等資料)。

(十)本局補助經費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正本。

(十一) 學校自籌經費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影本。

(十二) 財產增加單正本一式三份(附件十)。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一款應依各採購項目逐案依序裝訂。

第八款採購項目金額未達十萬元者,相關採購及驗收資料留校備查。

十四、  學校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為全新品,不得為消耗品,並應以牢固材質烙印或黏貼財產標示。

前項財產標示應包括財產編號、財產名稱、設備價格、購買日期、使用單位及使用年限。

十五、  學校應於獎勵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將經費執行情形(經費明細表及修正前、修正後之購置計畫)公告於學校網站,以昭公信。

十六、  本局得視情形將學校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情形,列入督學視導項目;並得派員或委託學術機構或團體,赴學校訪視。

前項訪視之項目包括設施設備採購程序、經費執行之會計核銷程序、設施設備之使用效益及上一次訪視之改善結果。

本局應於訪視結束後,彙總各訪視項目之意見表,通知受訪學校,由學校就訪視意見表進行改善。

十七、  學校因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教育相關法規,經本局依法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檔案下載 回上一頁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承辦單位:臺北市內湖區西湖國民小學 系統提供宜眾資訊(股)公司2018eZoomInformation,Inc.(建議使用Chromev40以上版本的瀏覽器、最佳解析度為1280*768或以上) 系統問題反應:[email protected]連絡電話:02-2655-7299#1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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