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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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
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
使用。
前項應經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項目及應檢附之文件,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
之。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
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