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82.04.17.交路字第009622號函 - 行政令函-電子公路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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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 第一百三十九條. 固定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之處。

· 第一百四十條. MVDIS監理法規法規檢索系統 監理服務網| 回首頁| 加入最愛| 網站地圖| PDA版 最新消息 法規體系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RSS 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行政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2.04.17.交路字第009622號函 公(發)布日: 082.04.17 要  旨: 施工單位若於施工路段僅樹立一或數個交通錐且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設置相關警示 標誌者,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處罰 本  文: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經主 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 除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 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上開條文所指「警告」標誌,並 非僅限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所特定之警告標 誌,故本案係屬實務認定問題,宜請貴屬個案就施工單工所樹立 之一個或數個交通錐是否有「警告」作用(日間、夜間或有不同 )而決定可否依上開條款舉發及處罰。

二、又本案經函徵省、市道路工程主管機關表示意見略以:「可依工 程合約所訂處罰條款處罰」;另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並表示可依建 築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罰,併請貴處參考。

(交通部82.04.17. 交路字第00九六二二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 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 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 妨礙交通。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相關令函(15)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三十九條固定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 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之處。

本拒馬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由右(左)上斜向左(右)下之反光性斜紋, 以導引車輛通行。

本拒馬長度視實際需要而定;其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

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並於適當位置懸裝施工警告燈號 。

第139條附件.odt 相關令函(1) 第一百四十條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 阻斷之處。

本拒馬長度為一百二十公分,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公分。

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拒馬各牌面均須具反光性能,除底條牌面為橙白相間斜紋外,其餘均為 橙底黑字黑框黑箭頭,牌面之文字或圖案得參酌左列圖例或實際需要更換 。

標繪橙白相間之橫材應為具反光性之斜紋;其方向應配合道路封閉,由 右(左)上斜向左(右)下,以導引車輛通行。

若實際需要得採用內照式活動型拒馬。

本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擇適當位置裝設施工警告 燈號。

第140條附件.odt 相關令函(2) 第一百四十一條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桿及交通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交通錐,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下之路段者,高度至 少四十五公分;其設於夜間、高(快)速公路、行車速限每小時七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者,高度至少七十公分。

交通錐夜間使用時上端應安裝銀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導標。

交通錐之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兩種;其基本型式尺寸參考下表及 圖例之規定。

交通筒,高度至少八十五公分,橫斷面為圓型或近似圓型,底盤應較底部 為寬並與筒身一體成型。

筒身應水平環繞安裝各寬十五公分至二十公分之 橙色及白色或銀白色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交通桿,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下之路段者,高度至 少四十五公分,面向用路人的寬度至少五公分;其設於夜間或行車速限每 小時七十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者,高度至少七十公分。

交通桿夜間使用時,桿身應水平環繞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交通板,寬度至少二十公分,高度至少六十公分,為利導引車輛通行,得 黏貼水平或斜紋方向之反光材料,板面之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141條附件.odt 相關令函(2) 第一百四十二條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

設於施 工路段附近。

本標誌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 能,菱形標準型牌面邊長七十公分,放大型牌面邊長九十公分,長方形長 一百公分,寬六十公分;其裝設方法與一般豎立式標誌同。

本標誌牌面依 其設置及功能分為下列數種: 一、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二、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三、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向。

四、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五、用於移動性施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或養護,車輛駕駛人應減速 或變換車道行駛時,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後方,背面斜插橙色旗 幟二面或於車身明顯處加設閃光燈號。

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 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岔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 段之起迄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第142條附件.odt 相關令函(1) 第一百四十三條(刪除) 相關令函(1) 第一百四十四條施工警告燈號,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設於夜 間施工路段附近。

本燈號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顏色為黃色或紅色。

安裝於拒馬或獨 立活動支架上,高度以一二0公分為度。

其鏡面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 點,依左表規定: 相關令函(1) 第一百四十五條道路因施工、養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應視需要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 、交通錐等,夜間應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必要時並應使用號誌或派旗 手管制交通。

前項各種交通管制設施,施工單位應於道路施工前,依施工狀況審慎規劃 ,俟裝設完成後,始得動工;其佈設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一、用於雙車道路面局部施工,其中一向行車路面阻斷者。

二、用於視距不良之雙車道路段,其中一向行車路面阻斷者。

三、用於道路阻斷使用便道通行者。

四、用於四車道以上之多車道,其中一向行車路面阻斷或雙車道路線其對 向快車道外側經加舖路面可行車輛者。

五、用於四車道以上之多車道,其同向車道中一條車道路面阻斷者。

六、用於同向三車道以上之多車道,其中二條以上車道路面阻斷者。

七、用於設有分向島之四車道或高速公路,其中一向行車路面阻斷者。

八、用於市區四車道以上道路,臨近路口一向封閉施工者。

九、用於市區道路臨近路口道路中心局部施工者。

十、用於市區道路交岔路口中心施工者。

十一、用於市區道路兩側施工,僅可單向通行者。

十二、用於交流道減速車道養護施工者。

十三、用於交流道加速車道養護施工者。

十四、用於道路阻斷情況嚴重,無法開闢便道,必須繞道行車者。

第145條附件.odt 相關令函(1) 隱私權政策|網站安全政策 全國24小時免費聯絡電話:0800-080412本電話僅供本網站系統問題使用 如有監理業務疑問請向全國各監理機關洽詢 交通部公路總局版權所有最佳瀏覽畫面1024*768 累積瀏覽人次:919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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