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22-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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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歲計目 第22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

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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