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前瞻特別條例受預算法及公債法限制請外界勿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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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沒有看後段:「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的規定,且即竟然濫予指摘, ... 首頁 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 ::: 新聞與公告 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管理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 本院新聞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政院:前瞻特別條例受預算法及公債法限制請外界勿以訛傳訛 日期:106-07-0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有關台大劉靜怡教授今(6)日在臉書指出「不管誰當執政黨,都可以每四年就大方舉債4200億,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拘束、也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云云,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嚴正回應表示,立法院昨(5)日通過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其中第七條第二項後段有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條文已明文寫出有受到舉債上限的限制;而且,立法過程已然明白說明特別條例是實施八年,後來雖然立法院改為四年一期,並規定可以續編另一四年期程之4200億元,但法律精神仍然是不得超過八年8400億元,這不論從立法過程或依法學方法論的限縮解釋等等,皆可以明白知曉此特別條例就是八年,因此,請劉教授不要以訛傳訛。

劉教授看條文竟然只看第七條第二項的前段:「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

」而沒有看後段:「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的規定,且即竟然濫予指摘,著實令人遺憾。

由第七條第二項後段可以知道,四年的舉債總額度再除以四年後,平均每年的舉債額度仍不可以超過百分之十五。

至於前段之所以規定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其目的乃在於建設經費不會在建設期間內每年都使用平均一樣多的錢,例如一個建設要一百億,可能第一年使用2億元在規劃費,第二年使用10億元在初期整地,第三年及第四年各使用44億元建設工程,因此,第三年及第四年雖超過平均舉債流量15%,但如果把第一年第二年算入,則每年平均各25億元就沒有超過每年的平均舉債流量15%,這就是前段規定的目的,而後段則是在限制舉債,因此,在實質上,每年的平均舉債額度,仍受公債法的限制。

這是因應工程建設年度經費使用的彈性設計而已。

徐發言人強調,「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是一個在特別預算執行期間內,沒有排除公債法「每年平均」佔歳出15%流量及佔前三年平均GDP之40.6%存量之舉債上限的特別預算,因此絕對不會有債留子孫或額外舉債的問題。

徐發言人嚴正指出,對於劉教授指他信口開河,他感到相當遺憾,也請劉教授基於一個法律人的水準,把法律條文前、後段都看清楚再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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