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中文網站-常見問答-如何辦理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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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本人 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申請;父母無法共同辦理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申請應備證件:(依據姓名條例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 自104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但同時申請撤銷原改名登記者,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並提憑以下文件之一,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申請: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應附公民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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