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分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土地使用分、土地使用區劃,或直接簡稱為區劃(英語:zone),是指將一座城市的土地劃分為允許或禁止某些用途(例如居住、工業)的各個區域的過程。

土地使用分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8年9月8日)請協助補充內容以避免偏頗,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北馬其頓共和國斯科普里市總體空間規劃區劃方案。

不同的分區由不同的顏色表示。

土地使用分、土地使用區劃,或直接簡稱為區劃(英語:zone),是指將一座城市的土地劃分為允許或禁止某些用途(例如居住、工業)的各個區域的過程。

[1]此外,有的區劃也對建築物的大小、體積和佈局加以管制。

區劃是地方政府用來實施城市規劃的最常見的管理方式。

[2]分區的類型決定了具體的開發計劃是否能獲得許可(英語:開發許可)。

區劃可能規定土地的無條件或有條件的用途,它還可以指定土地面積的大小和尺寸以及建築物的形式和規模。

這些指導方針是為了指導城市的增長和發展而制定的。

[3][4] 城市規劃相關部門將土地劃分為允許各種用途的地區。

[5]因此,區劃是一種土地使用規劃技術手段,是大多數發達國家地方政府所使用的城市規劃工具。

[6][7][8]「區劃」一詞源於劃定地圖區域的實踐,這些地圖區域規範了土地開發的用途、形式、設計和兼容性。

法律上,很多國家的區劃通常以條例(by-law)的形式制定,並有相應的程序。

在一些國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加拿大(安大略省)或德國,區劃必須符合上級(地區、州、省)的規劃和政策聲明。

區劃的種類繁多,其中一些關注管制建築形式和建築物與街道的關係,混合用途,即基於形態(英語:形態準則),而另一些則關注土地用途的劃分,即以用途為基礎或兩者的結合。

一些古代城市的規劃中也使用了城市功能佈局分區的手法,類似現在的區劃。

目次 1範圍 2起源 3種類 3.1土地使用分區 3.2人口密度規管的經濟解釋 3.3單一功能區劃 3.3.1批判 4各地的土地使用分區制度 4.1美國 4.2中華民國 4.3中華人民共和國 5外部連結 6參考資料 範圍[編輯] 土地使用分區的主要目的是隔離被認為互不兼容的用途。

實際上,區劃也用於防止新開發項目干擾現有用途和/或保留社區的「特徵」。

但是,它未必總是實現這種目標的有效方法。

.[9]區劃通常由諸如縣或市的地方政府控制,不過區劃制度的特性可以由州或國家規劃當局,或透過授權立法來確定或限制。

[10]在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控制的土地不受州規劃的管制。

美國和其他聯邦制國家也類似。

法國和德國的區劃和城市劃受國家或聯邦法規的約束。

在德國,該法規包括區劃規劃的內容以及法律程序。

區劃可能管制的內容包括對特定地段(例如開敞空間、住宅、農業、商業或工業用地)允許的活動類型、可進行這些活動的密度(從獨棟別墅等低密度住宅,到高層公寓樓等高密度住宅)、建築物的高度、建築可佔用的空間、建築物在地段上的位置(後退)、空間上各種類型的比例(例如有多少景觀空間、不透水地面、行車道,以及是否提供泊車位)。

在德國,區劃包括涉及具體的綠地和補償法規的影響評估,還可能包括建築設計的管制。

儘管目的相似,但是各個規劃系統如何將區劃納入其管理體系的細節各不相同。

起源[編輯] 種類[編輯] 土地使用分區[編輯] 人口密度規管的經濟解釋[編輯] 單一功能區劃[編輯] 單一功能區劃一例(GreaterWinnipegDistrict地圖,1947) 單一功能區劃(英語:single-usezoning),通常也被稱為歐幾里得分區制(Euclidianzoning),是一種控制城市土地使用的規劃方法。

最早的單功能分區實踐見於1900年代早期的美國紐約市,用於引導因移民帶來的快速人口增長[11]。

土地按照功能被政府分為住宅、商業區和工業等區域。

單功能分區被稱為歐幾里得分區制,是因為它在俄亥俄州歐幾里得市(英語:Euclid,Ohio)的一樁的司法案件——歐幾里德村訴安布勒地產公司案(英語:VillageofEuclidv.AmblerRealtyCo.)(272U.S.365(1926))中獲得了合憲的地位[12]。

自首次實施以來,單功能區劃就成了主導北美的區劃制度[13],大約有92%的美國城市採用了單功能區劃。

單功能分區制所產生的劃分土地利用模式的可預測模型被許多評論家指責為在美國和其他地方明顯的土地利用規劃中出現的許多問題中起直接作用。

批評者認為單功能分區導致了城市形態單調,比如催生了曼哈頓島的蛋糕式摩天大樓(英語:Wedding-cakestyle);同時,單功能分區作為一個基本模型難以在城市中日益複雜的社會、政治和環境挑戰中提供合適的解決方案[11][14]。

批判[編輯] 歐幾里得式分區所衍生的問題包括城市蔓延、都市衰退、環境污染、社會經濟地位、負面經濟影響和總體下降的生活質量[15][16]。

與高度分離的土地使用相關的土地使用因在受到上述問題影響的社區康複方面充滿了法律障礙而受到批判[15]。

簡·雅各布斯在其著作《美國大城市的死與生》中批判了單功能區劃。

她認為單功能區劃導致了市政基礎設施和社會資本的破敗,並導致了永久貧困社區的形成。

[17] 批評者還認為,將各種日常需要的用途分離開使步行變得不可能,人們不得不開車去滿足他們的日常需要,導致了交通的增加。

單功能區劃和城市蔓延也被批評為使工作和家庭的平衡更難實現,因為融合不同的生活領域需要更大的距離跨度。

[18] 各地的土地使用分區制度[編輯] 美國[編輯] 美國塔拉赫西市中心的區劃 根據警察權(英語:Policepower(UnitedStatesconstitutionallaw)),州政府可以控制私有不動產。

在該權力下,美國用專門的法律法規來限制允許開展特定業務類型的場所的歷史由來已久。

1904年,洛杉磯在城市的一部分內建立了土地使用限制制度,這是全美首創。

[19][20]1916年,紐約市通過了第一個區劃規劃(英語:1916ZoningResolution),在全市範圍內施行,以應對諸如公正大廈(英語:EquitableBuilding(Manhattan))過高、遮擋鄰近住宅的陽光的案例。

這些法律建立了全國其他地區的區劃的模式。

紐約市繼續制定越來越複雜的法規,包括容積率法規、空間權(英語:airrights)和針對特定社區的其他法規。

中華民國[編輯] 中華民國法律中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相關法規,是由直轄市、省級地方政府所訂定,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詳細分區資訊可由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查詢。

土地使用分區類型可能伴隨建蔽率與容積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主條目: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城市土地使用分區由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法定圖則管控。

外部連結[編輯]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2016-09-10].(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30).  鄧寶善TANGBo-sin.LandUseZoningandLandSupplyinHongKong(PDF).智經研究中心.2012-03-15[2018-11-14].(原始內容存檔(PDF)於2017-09-19)(英語).  參考資料[編輯] ^Lamar,Anika.ZoningasTaxidermy:NeighborhoodConservationDistrictsandtheRegulationofAesthetics.IndianaLawJournal.December1,2015.  ^Caves,R.W.EncyclopediaoftheCity.Routledge.2004:784.ISBN 978-0415862875.  ^UrbanStormwaterManagementintheUnitedStates.NationalAcademyofSciences.2009.  ^Hodge,Gerald.PlanningCanadianCommunities.Toronto:Thomson.2014:388–390.ISBN 978-0-17-650982-8.  ^Thomas,EileenMitchell.Zoning.TheCanadianEncyclopedia.Canada.February7,2006[30October2015].(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3).  ^E.g.,Lefcoe,George,"TheRegulationofSuperstores:TheLegalityofZoningOrdinancesEmergingfromtheSkirmishesbetweenWal-MartandtheUnitedFoodandCommercialWorkersUnion"(April2005).USCLaw,LegalStudiesResearchPaperNo.05-12;andUSCLawandEconomicsResearchPaperNo.05-12.AvailableatSSRNor[10.2139/ssrn.10.2139/ssrn.712801DOI] ^TownandCountryPlanningAct1990 ^BMVBS-Startseite.Bmvbs.de.[2013-07-19].(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7-24).  ^Sharifi,Ayyoob;Chiba,Yoshihiro;Okamoto,Kohei;Yokoyama,Satoshi;Murayama,Akito.CanmasterplanningcontrolandregulateurbangrowthinVientiane,Laos?.LandscapeandUrbanPlanning.2014,131:1–13.doi:10.1016/j.landurbplan.2014.07.014.  ^例如,《馬里蘭州法典》(MarylandCode)66B,§2.01(b)授予巴爾的摩市區劃的權力,而2.01(c)條則限制權力的授予。

相比之下,《新澤西州城市土地使用法》(NewJerseyMunicipalLandUseLaw)授予該州所有市鎮統一的區劃權力(有統一的限制)。

^11.011.1Elliot,Donald.ABetterWaytoZone :TenPrinciplestoCreateMoreLivableCities.IslandPress.2012.  ^歐幾里得分區制.元照英美法詞典.[2018-11-14].(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JulianConradJuergensmeyer;ThomasE.Roberts.LANDUSEPLANNINGANDDEVELOPMENTREGULATIONLAW§4.2,at80.1998.ISBN 978-1634593069.in1916NewYorkbecamethefirstcitytoimplementthistypeofzoninglaw,laterupheldinVillageofEuclidv.AmblerRealtyCo.,272U.S.365(1926).「Operatingfromthepremisethateverythinghasitsplace,[Euclidean]zoningisthecomprehensivedivisionofacityintodifferentusezones.」  ^章征濤;宋彥.美国区划演变经验及对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启示LessonsLearntfromtheUSZoningEvolutionExperiencesforRegulatoryPlanning.城市發展研究.2014.  ^15.015.1ElizaHall.Divideandsprawl,declineandfall:AcomparativecritiqueofEuclideanzoning.U.Pitt.L.Rev:68.2006[2018-11-14].(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JayWickersham.JaneJacob’sCritiqueofZoning:FromEuclidtoPortlandandBeyond.28B.C.ENVTL.AFF.L.REV.547,557.2001[2018-11-14].(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09).  ^Jacobs,Jane.TheLifeandDeathofGreatAmericanCities.Vintage.  ^KatharineBairdSilbaugh:Women'sPlace:UrbanPlanning,HousingDesign,andWork-FamilyBalance,FordhamLawReview,Vol.76,2008BostonUniv.SchoolofLawWorkingPaperNo.07-12.DownloadedonJanuary15,2012,from:SocialScienceResearchNetwork(abstract(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fulltext),seepage1825 ^HistoryofPlanning.Urban Planning:LosAngeles.[2020-04-18].(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19).  ^Ordinance#9774ResidentialDistricts(PDF).[2020-04-18].(原始內容存檔(PDF)於2016-08-05).  閱論編都市與區域規劃基本概念城市-區域-區位-市區-市域-市中心-中心商業區(CBD)-郊區-遠郊-建成區-人口集中地區(日)-城市規劃區(中)-城市邊緣區-城鄉結合部-都會區-大都市帶(城市群)-都市體系-城市化-郊區城市化-逆城市化-再城市化-同心圓模式-扇形模式-多核心模式研究方向都市計畫土地利用規劃(英語:Land-useplanning)-土地使用分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城市設計-敷地計畫-智慧城市-收縮城市-都市更新環境規劃環境設計-園林設計-景觀設計-都市開放空間-城市綠地-綠色建築-環境影響評價-城市承載力-生態城市-可持續發展-低影響開發-海綿城市-韌性城市(英語:Urbanresilience)交通規劃公共交通-大眾運輸導向型發展-上蓋開發-生活化道路-交通寧靜化-共享空間-完整街道區域規劃(英語:Regionalplanning)中心地理論-增長極理論-核心-邊緣理論-點軸理論-都市階層-城鎮體系-國土空間規劃(中)-國土形成計畫(日)-國土三法(臺)規劃理念田園城市理論-線形城市-城市美化運動-300萬人口的現代城市-鄰里單位-光輝城市-《雅典憲章》-新城運動(英語:Newtownsmovement)-廣畝城市-有機疏散理論-《偉大城市的誕生與衰亡》-《馬丘比丘憲章》-緊湊城市-15分鐘城市 -新都市主義-新徒步主義各類城市全球城市-巨型都市-門戶城市-組合城市(組團式城市群)-邊緣城市-衛星城市-新市鎮-公司市鎮-放射型城市-臥城-雙城-收縮城市-大學城(英語:Collegetown)-學園都市城市問題(日語:都市問題)城市蔓延-睡城-貧民窟-仕紳化-都市衰退-屏風樓-爛尾建築-鬼鎮-隔都-農村人口外流-交通堵塞-環境污染-內澇-熱島效應-汽車依賴量化指標容積率-建蔽率-建築間距-綠地率-都市化程度(各國城市化率)-首要性-城市人口密度人物理論家從業者安德魯·杜安尼-科拉倫斯·佩里-科林·布坎南-丹尼爾·伯納姆(英語:DanielBurnham)-埃比尼澤·霍華德-埃德蒙·N·培根(英語:EdmundBacon(architect))-紀·班佛尼斯特(英語:GuyBenveniste)-英·瑪哈-凱文·林區-勒·柯比意-彼得·卡爾索普-帕特里克·格迪斯-雷蒙德·昂溫(英語:RaymondUnwin)批評家珍·雅各-詹姆斯·霍華德·孔斯特勒(英語:JamesHowardKunstler)-劉易斯·芒福德-蘭德爾·奧圖爾(英語:RandalO'Toole)交叉學科地理學-建築學-土木工程-土地開發(英語:Landdevelopment)-海洋空間規劃(英語:Marinespatialplanning)-都市工程學-城市地理學-人文地理學-都市社會學-都市人類學-人類群居學-城市經濟學(英語:Urbaneconomics)-發展經濟學-人口學-政治學-公共政策-社會科學-都市生態學-風水學-風景園林學-環境科學其他近現代城市規劃理論與實踐列表-城市史-城市規劃史(英語:Historyofurbanplanning)-城市規劃師地方實踐巴黎改造-大上海都市計劃-臺灣市區改正-天津城市規劃-香港新市鎮-高雄都市計畫-粵港澳大灣區-京津冀協同發展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土地使用分區&oldid=67281429」 分類:土地使用城市規劃房地產隱藏分類:含有英語的條目自2018年9月部分地區的觀點拒絕當選首頁新條目推薦欄目的條目CS1英語來源(en)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尚未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繁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視圖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覽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العربيةAsturianuবাংলাCatalàDanskEnglishEspañolEestiفارسیSuomiFrançaisGalegoעבריתहिन्दीBahasaIndonesiaItaliano日本語한국어МакедонскиBahasaMelayuNorsknynorskNorskbokmålPolskiPortuguêsРусскийСрпски/srpskiSvenskaதமிழ்ไทยУкраїнська粵語 編輯連結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